定价规则更科学
以往停车服务收费方式是:市区、郊区一个价,路内、路外一个价,堵时、闲时一个价,按天、按月一个价,但《办法》的出台,改进和完善了定价规则。
《办法》规定,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停车收费可以采取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还应根据不同车型占用车位数差别定价。
而由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还具备了一定的城市道路交通调节功能。例如:根据供需情况、路网分布、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实行低收费;对城市中心区域、拥堵频发路段,实行较高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物流中心等,应当实行低收费。再如: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优惠范围更大
12条优惠政策也是一大亮点,与市民的利益直接相关。其中规定:
进入医疗机构停车设施停车时间60分钟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对住院病人或陪护人员停车,凭住院押金凭证免收停车费;
车辆进入任何停车场,30分钟内离开的,免收停车费。
其他优惠政策分别为:
电动汽车充电桩服务收费含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不得另行收取;
有合法牌照且驾驶员为残障人士并能出示残疾证明的车辆,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免收费;
提倡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减免优惠,
具体减免优惠措施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或停车收费经营管理者确定。
部门权责更清晰
停车收费涉及到的政府职能部门较多,以往,出现乱停车、乱收费等现象,权责难定,难免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新《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权责,各职能部门依照权责加强管理,对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在全市范围内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意义重大。
价格主管部门的权责有三项:
一是停车收费经营管理者申请标价牌监制登记,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信息、不如实反映情况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是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是停车收费经营管理者在收费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停车服务经营管理者在收费时违反办法资金和票据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停车服务经营管理者在住宅小区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违反《办法》规定越权或单方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停车服务经营管理者,随意圈地收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警等部门进行处罚;停车服务经营管理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以及违法设置停车设施和无合法经营资质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