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计量法》、《烟草专卖法》均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十五日,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期限为六个月,那么是否应当执行《计量法》、《烟草专卖法》的规定?
【答疑】
这个问题,要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谈起。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
新中国第一部“民可告官”的法律诞生了。
这部总共75条的法律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1990年)
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4年11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原《行政诉讼法》(1990年)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7年6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再次修改《行政诉讼法》,最新版《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行政诉讼法》立法修订的时间脉络和变化,《行政诉讼法》(1990年)是新
中国第一部“民可告官”的法律,在《行政诉讼法》(1990年)出台前,大量实体法律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但是对于起诉期限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行政诉讼法》(1990年)作为
行政诉讼程序法,统一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权和起诉期限,并且在2014年修订时将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期限由“三个月”
延长到“六个月”,并且对一些特殊情况,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以给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
结合你提问的《计量法》、《烟草专卖法》规定的起诉期限问题,笔者试作分析:
一、
《计量法》是
1985年9月6日由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计量法》(1985年通过,2018年第五次修正
)
第三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
的,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草专卖法》是
1991年6月29日由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计量法》(1991年通过,2015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需要指出的是
,《行政诉讼法》(2017年)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诉讼程序法,是统一规定原告诉讼权利的基本法,而《计量法》(2018年)、《烟草专卖法》(2015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计量执法、烟草专卖领域的部门法,按照《立法法》(2023年修正)第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根据《立法法》的上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修定《行政诉讼法》(2017年)、《计量法》(2018年)、《烟草专卖法》(2015年)均不得与全国人大确立的《行政诉讼法》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诉讼法》(2017年)第八条规定:
“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
这意味着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没有法律作出有利于诉权实现的规定下,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当统一执行《行政诉讼法》(2017年)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的规定,任何一部实体法律规定都不得作出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规定,这更提醒《行政诉讼法》对当事人平等的“一体保护原则”。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
法[2004]第96号
):
同一对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一)
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判断和适用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
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
为维护法制统一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从审判实践看,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有:……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
笔者认为,
行政机关依据《计量法》、《烟草专卖法》等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起诉期限上,执行《行政诉讼法》“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首先,《行政诉讼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程序法和上位法,《计量法》、《烟草专卖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部门法、实体法和下位法,就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确定来看,基本法优于部门法、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其次,《计量法》、《烟草专卖法》作为下位法,其对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的规定不应限制和剥夺上位法《行政诉讼法》统一规定的诉讼权利,这体现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法治精神;再次,将来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计量法》、《烟草专卖法》进行立法修改,对当事人的起诉期限规定了比“六个月”更长的期限,那么从有利于当事人诉权行使的角度,应当执行更长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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