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最近,环保部又一次召开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对农用地土壤的开发、监管和修复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在农用地土壤的选择和开发上,《试行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试行草案》还明确规定,对于国家优先保护的优质农田区域,地方绝对不能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工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企业。而且,对于这些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须重点监管企业,实行更新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及时公布。
如果农用地土壤真的出现污染问题,地方该怎么补救呢?对此,《试行草案》也给出了明确解释。首先,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承担治理与修复工作。一旦出现问题,要马上明确治理与修复重点任务,并分年度实施计划。
《试行草案》特别强调,在治理与修复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不能对被修复的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如果责任人违反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试行草案》的规定,社会上普遍赞许有加。中国人民大学农业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表示,以前,国内的农用地保护是跟着企业走,企业需要利用农地,农地就得退让。现在不一样了,国家对农田的重视和保护,使得农用地的需求成为了基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