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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辱国旗”议员罪名成立 但议员资格不受影响

环球时报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9-29 17:41

正文

2016年10月19日香港特区立法会召开会议期间,“热血公民”议员郑松泰在议事厅内公然将多名立法会议员会议桌上的国旗和区旗拔出“倒插”。随后,香港警方以“侮辱国旗”及“侮辱区旗”两项罪名控告郑松泰并将其依法拘捕。9月29日,香港东区法院对此作出裁决,认定郑松泰两项罪名成立,罚款5000元港币。


控方在结案陈辞指,根据香港《国旗及国徽条例》和《区旗及区徽条例》“玷污”是指与旗帜有实体接触的污辱性行为,而“玷污”亦不限于物质上的玷污。控方认为“玷污”的方式不一定只是弄污或践踏,而即使郑松泰没有弄污和损毁旗帜,但倒插旗帜都会损坏国家及地区的独有尊严,请法庭以常识作出判断。


▲郑松泰去年在香港立法会内倒插国旗与特区区旗(图片来源:“东网”)


辩方辩护时宣称,条例亦订明玷污国旗和区旗的方式为“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这些玷污形式都对旗帜有实体性的影响,而“郑松泰倒转国旗并不一定是侮辱”,但控方却将“玷污”与“不敬”划上等号。

  

裁判法官当庭指出,郑松泰倒插国旗的行为,在正常合理人士眼中,已破坏了国旗、区旗的尊严,构成“玷污”的控罪元素;其行为又发生在立法会,并两度倒插国旗区旗,象征意义有所不同。


根据香港《国旗及国徽条例》、《区旗及区徽条例》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画、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区旗,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被告郑松泰,33岁,被控一项侮辱国旗及一项侮辱区旗罪,控罪指他去年10月19日,在香港立法会会议厅内公开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国旗及区旗。

 

 

据东网等港媒报道,由于郑松泰没有被判入狱,这次定罪将不会影响其立法会现有议席或将来的参选资格。


综合 | 人民日报 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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