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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国群:新经济领域的竞争,最终体现在知识产权的竞争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 公众号  ·  · 2018-07-03 19:26

正文


日前,在第六届民建“城市发展论坛”上,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中国高等院校市场学研究会会长符国群就新经济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的挑战以及我们怎么样应对这些挑战和大家分享了观点。


符国群表示, 知识产权包含三个大的方面,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著作权。


这些年我国为什么把知识产权保护提到如此重要的高度? 在符国群看来,这除了外部的压力和内部的动力,更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已经开始有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实力和底气。截至去年,我国科技人员总数接近1亿,研究与开发人员超过500万,研究与开发费用1.76万亿元,占GDP2.15%,超过欧盟15国2.1%的平均水平。去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居世界第一,有效专利总量世界第三;我国的注册商标申请量574.8万件,连续16年全球第一。注册商标总数达到1492万件,连续17年居世界第一。可以说,我国政府、社会、企业,对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共识。


就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而言,符国群认为有三个特点。

一是保护水平和力度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以商标保护为例,我国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只对有形商品上的商标提供保护,此后陆续将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保护范围,2013年则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

二是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是拥有者的私有财产,属于私权;另一方面,它影响竞争、影响市场秩序,影响公众利益,又有公权性质。我国在两种权利的兼顾上做了许多有益探索与实践。

三是行政与司法保护双轨制。 在司法保护基础上提供行政保护,可以更快速、低成本处理知识产权案件,避免了西方单纯司法保护带来的冗长诉讼。


与此同时,符国群表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执法滞后、补偿乏力、以罚代刑等问题。这需要各级政府正视,并通过完善法治予以解决。


“新经济领域的竞争最终体现在知识产权的竞争,新经济的发展将不断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 符国群认为,虽然对新经济的界定迄今众说纷纭,但核心是3个方面:

数字化和数字化处理技术;

基于数字化的联通和分享;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


新经济实际上改变了财富创造的模式。财富的创造不再主要依赖土地等有形要素,而是依赖数据、知识、文化与创意,知识产权成为激发新的财富创造的动力,知识产权的质量决定了新经济拓展的深度和广度。


符国群说,新经济带来了诸如侵权主体多元、平台责任凸显等一系列挑战。


一是共创与权利限制。 在互联网环境下,品牌、作品、设计和很多智力创造,可能是“共创”的结果,即用户、供应商、经销商甚至“粉丝”消费者共同参与产品的开发与设计,参与品牌的推广和传播。由此产生的智力成果,在目前的制度和法律框架下,均为品牌所有者或专利持有者所有,但曾经参与“共创”的各成员,是否可以对共创成果拥有某种权利?比如可否拥有某种“使用权”?什么条件下可以行使这种权利,什么条件下不可以。这既涉及到对“主要贡献者”的激励,也涉及对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限制。在传统经济条件下,同样涉及对私权的限制,但在新经济条件下,对私权限制的内涵,背后的逻辑已经有根本性变化。


二是平台责任。 在网络和平台经济环境下,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是间接的,甚至可能是无意的。另一方面,平台经济下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由于涉及众多主体,侵权责任的划分,远较线下侵权时的责任划分复杂。平台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远非普通大众所想象的那样直观。


三是专利数量和商标数量越来越多,要避免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问题。


在对策与建议方面,符国群建议,

首先,适度提供知识产权维护成本,以此减少那些“低质量”的成果申请保护,同时加速那些低产业运用价值的知识产权进入“公有领域”。

其次,出台针对平台公司的监管守则或办法,明确平台公司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责任。平台公司的首要责任是审核交易主体身份以及为监管机构提供实时信息,帮助监管机构识别违法侵权行为,即承担审核责任与信息责任。

再次,探讨“共创”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权”,即对为“共创成果”作出实质贡献的个人或群体给予非商业使用的权利。同时,限制共创成果所有权人过度的权利要求。

最后,建议知识产权监管机构建立“知名商标”名录,对那些频频遭受侵权的商标给予特殊保护;同时,考虑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保护的衔接,让那些专利权、版权失效的著名产品,进入知名商标保护名录,让专利权、版权所形成的“商誉”通过商标权提供某种形式的“继续保护”。


符国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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