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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监察官)职级待遇应采取类似公安的体系而不宜采取司法员额制

刑事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24 07:47

正文

注:以下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理性探讨交流。转载请注明出处,并附本公众号名片。 本文来源: 监察委前沿

近日,新闻报道均报道了北京、浙江、山西三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情况,其中,关于待遇问题,对于检察机关转隶人员而言,均不约而同的提到,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待遇不变。但是,对于纪委人员待遇是否调整均未涉及。

众所周知,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通过员额制建立法官、检察官独立的职级待遇序列,即:入额法官、检察官及其助理人员工资高于普通公务员一定比例。长期以来,纪委作为党政机关之一,工资基本属于普通公务员标准,员额制改革后的法官、检察官及其助理工资均高于同级别纪委工作人员。因此,监察体制改革中,试点地区提出开展监察官制度探索,目的之一也是为了解决检察机关转隶人员跟纪委原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不对等问题。正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同工不同酬必然影响工作开展。

笔者现就转隶人员待遇不变及监察官体系采取何种模式比较适宜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转隶人员 “原待遇保持不变”的理解

原待遇保持不变仅仅是 试点地区 转隶期间的一种临时过渡 安排 而非长期性安排, 目的是在符合监察委员会实际的工资待遇机制出台前,做好转隶工作,确保转隶过渡。

法院、检察院员额制改革后, 多数地方员额制工资水平 要高于纪委 一定比例 ,因此, 如果不采取待遇保留的政策, 检察机关人员转隶到监察委员会就面临着工资 待遇 降低的问题,所以,作出 检察机关转隶人员 原待遇保持不变的安排是 符合现实需要的


而纪委人员的待遇 在改革过渡期内也是保持原纪委待遇,但仅是暂时性 保持 不变,不可能不提高,毕竟合署办公后要从事同样的工作,工资提高则是应有之意,只是转隶期间重点在于转机构转人员,所以原纪委人员工资待遇提高 放在下一步逐步解决 ,即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中予以解决

公开报道看,有些地方已经完成员额制工资改革并发放员额工资,有些地方员额制改革完成但是员额制工资尚未到位,有些地方员额制改革 在进行之中。作出原待遇保持不变的安排,也就意味着,转隶人员的工资待遇将按照员额制改革后新 的员额制 工资标准执行 如果尚未执行 员额工资 ,后续 转隶也应该 会按照员额制改革后的新工资标准执行,并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发。对于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尚未进入员额检察官序列的,则按照检察官助理的相应待遇发放。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 转隶前如果符合员额条件的,应当争取进入员额(其实检察机关应该多多照顾即将转隶人员),这涉及到工资待遇等安排,肯定是工资越高越好。 对于非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人员,带着较高工资水平转隶,至少不会在监察官体制正式建立前的一段时期内受到工资待遇上的损失。监察官体制建立后,也能对应到一定的工资待遇等级。


二、转隶人员工资由原单位发放问题

从目前试点地区 情况看 ,试点主要集中在机构和人员转隶,即:拉起框架、打好基础、早日运作、积累经验。中央 提出 2018年3月出台《国家监察法》等相关 规定 因此,试点三个地区,在转隶进行过程中重点是转人员跟机构, 工资待遇由原单位发放的临时过渡性安排 就可以理解。

目前,试点三地的 三级监察委员会 均已成立,且已经开始运作,因此,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工资也将会在转隶全部完成后逐步转到同级监察机关发放,在监察机关内,将出现纪委跟检察转隶人员两个工资体系 但是,从公开新闻看,员额制检察官享有绩效考核奖,且是年终一次性发放,试点期间,这笔钱肯定还是由原所在检察机关在 2017年年终发放给转隶人员。

当然,对于非试点地区,今后是否会存在上述过渡期的工资发放安排问题,就要看监察机关工资改革进展情况,看是否能在监察体制改革推开前完成工资待遇体系设立。 不过,不论如何,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人员,能入员额的尽快入,能提高工资水平尽快提高,未雨绸缪,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三、原纪委人员工资待遇问题

这世界没有谁会跟钱过去,从事反腐败工作既是责任,也是为了养家糊口。其实,个人认为: 纪委、检察原从事反腐败工作的人员,按道理应该属于《劳动法》中的危重工作,适用男 55岁、女50岁退休的标准,可惜公职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如前所述,监察官制度探索,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解决转隶后,同一单位工资待遇不同的问题,同为政府机构,想解决待遇,就得有自己工作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在队伍专业化、工作危重化等的基础上, 探索监察官制度 逐步使监察委员会内部工资待遇体系统一,形成监察委自身的工资待遇体系。毕竟,当前监察法尚未制定出台,监察委员会机构设置、监察责任、人员体系等一系列问题尚未明确,所以直接完成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和原纪委人员工资体系合一不太现实, 因此, 原纪委人员工作待遇做出了逐步提高 也就是合理的选项。

此外 ,检察机关转隶人员也分为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等,二者之间也享受各自体系内的不同工资待遇,所以监察委原纪委人员工资待遇的提高,不可能全部依据员额标准提高工资待遇,或者全部依据非员额助理标准提高工资待遇, 对于 原纪委 工作人员而言,其工资提高标准, 结合自身的资历、能力、职级等因素 进行 设置。

同时 笔者认为,从目前监察体制改革速度,以及立法计划看, 纪委人员工资逐步提高的时间跨度 1年左右 当然 “一年时间”只是一个大概推测,有可能标准 完善 的监察工资待遇体系最终完成还需要更长的时间,毕竟推开后,随着大规模转隶的进行,还将面临许多未知的问题

四、监察委员会(监察官)职级待遇体系应采取类似公安的体系而不应采取司法员额制体系

浙江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新闻中,有一条值得关注,即:所有内设机构及人员均纳入监察官体制,对于此种做法,笔者表示赞同和支持,理由如下:

一是 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不适合具有反腐败职能的机构,特别是不适合侦查机关(当然,监察机关称作调查权)。法官、检察官员额制讲究的是个体的精英化,纪委从事执纪审查及检察机关从事反贪反渎的同志知道,执纪及反贪工作讲究的是整体协作,个人只是整体的部分,依靠个人是无法开展好相关反腐败工作的。因此,监察委员会需要的不是个体的精英化,而是整体的专业化。

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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