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们都认同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需要平衡全面小康和多种利益诉求的关系。既不要过度保障、过度承诺、量力而行,也需要尽力而为。制度强调“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需要防止护理保险成为新的经济负担。
专家们对于居家护理为主、机构护理为辅的基本理念取得了广泛共识。但是,专家们也强调当前许多地区的居家护理服务发育并不健全。有专家举出成都护理保险启动前,民政部门针对重度、中度失能人群购买服务的办法因为缺乏服务机构而民众无法获益的案例。有专家提出,目前可能仅有三分之一的地区能够提供正规的上门服务。同时,在机构护理承载量也不足的情况下,部分专家认为可以依托家庭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但这一方法在现实中有两种不同方式。
第一种是简单向居家照护人群支付照护补贴。
如南通提供现金待遇以弥补居家服务的不足(重度失能人员每日15元的照护补贴)。但对于是否应提供现金待遇,专家们无法取得共识。多位专家表示很多地区在设计护理保险时都曾讨论过这一问题,其最大风险在于家庭成员的道德风险问题,很可能支付了现金待遇而失能人群没有获得相应护理服务。有专家强调,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民众多倾向于领取现金待遇,而不愿意接受相应服务。也有专家提出,现金待遇多见于西方国家,如德国,东亚文化国家如日本、韩国对现金待遇的看法非常保守,仅在确实无法获得服务等条件苛刻的情况下才允许提供现金待遇。但是,另外的一些专家认为,居家护理服务力量不足是普遍的情况,即便大城市也是如此,缺乏护理人员、不愿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是常态问题,可能未来仍需部分的现金支付,但需完善相应道德风险的防范体系。有专家提出应该由各地依据自身情况、因地制宜,采取“上门服务”和“现金补助”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种是向失能者家人购买照护服务。
如成都照护保险支付失能参保人家人、朋友、邻居等提供的居家护理服务费用,并且高于机构照护5个百分点。这位照顾者和失能人员需与委托经办的保险公司签订协议,接受保险公司指导、监督和管理,保险公司负责定期提供技能培训、上门指导、监督检查、随访工作。专家们普遍认可这一方式,认为既有利于家庭护理职责的维持、顺应了鼓励家庭继续承担护理服务的政策导向,也有效的解决了居家护理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还通过保险公司作为监督管理者,实现了对家庭成员等非正式护理人员提供护理服务的有效监管和能力提升。
除了讨论上述居家护理服务供给不足的政策选择——现金津贴还是购买家人护理服务外,专家们还讨论了如下议题:
第一,多层次的护理保障体系。
所有专家都认可护理保障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通过多层次的护理保障,真正化解社会矛盾,仅仅依托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并不现实。需要始终坚持以社会长期护理保险为支柱,护理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充保险)做兜底和补充的思路,实现综合保障。因此,多名专家强调需明确社会护理保险的制度定位,明确合理保障边界,既不大包大揽、又能兜住底线。有专家认为在制度构建之初,需明确救助体系定位,并为商业保险发展留出空间。各地限定了待遇享受人群范围,多仅限重度失能人群,通过高门槛准入方式将有限的资金集中到最需要的人群上;绝大部分地区限制了待遇水平,通过定额付费或限定报销比例的方式,为保险流出了空间。也有地区设置较低水平的待遇内容,为商业保险留出空间,如上海护理保险支付的服务限1小时。
第二,待遇享受人群的拓展。
所有专家都认可待遇享受人群应该以重度失能人群为最为优先。但是,是否向中度失能人群拓展存在争议。部分专家认为鉴于当前各地护理保险基金较为宽裕,应该将待遇享受人群向中度失能人群拓展。但是,其他专家则认为当前的宽裕仅是部分地区的短期情况,未来资金不足仍是普遍情况。因此,为防止制度未来陷入财务危机,不建议盲目扩大待遇享受范围。
第三,是否提供失能预防待遇。
有专家剔除为防止未来失能人群规模的快速扩大,护理保险应增加失能预付待遇。但也有专家担心,提供失能预防待遇可能出现原来的支出未减少、反而新增预防支出的困境,对制度可持续性埋下了隐患,同时也可能危及失能人群原本应享受的待遇。
此外,也有专家针对护理服务相关的医疗服务提出了建议。
他们认为随着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逐步完善,护理待遇将逐步完善,在高龄和老龄化加速情况下,我国缺乏康复医院和康复服务的情况更应关注。建议医疗保险或护理保险逐步完善医疗康复服务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