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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风险:企业管理的那些事儿!

注册风险管理师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5-02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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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有一朋友兴冲冲地找到笔者,说:“我现在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了,我什么也没出,拿的是公司的干股。”笔者反问:“你真的什么都没出?”朋友回答:“我兑了一部分人脉资源入股。这也算是非货币形式的出资吧?”笔者只是笑一笑,端起了茶杯。那么,这样的出资形式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呢?

出资方式分为以货币形式出资和以非货币形式出资。货币出资是最常见的出资方式,就不再赘述。至于非货币形式的出资,在这里是笔者重点要说明的。

非货币形式的出资分为实物出资和权利出资。

实物出资一般是指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或者厂房等作为出资。

权利出资中的权利一般指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常见的知识产权出资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秘密技术出资等。

以股权出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该股权为出资人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股权;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该股权没有设立质权等权利负担。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债权可以转为公司股权,但是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制。首先,该债权是依法享有的拟出资公司的债权,而不能用与该公司无关的其他债权作为出资;其次,该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第三,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如果是以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而不能减少资本或保持不变。需要说明的是,债权转股权一般发生在公司成立后,引入新股东阶段,而不会发生在发起或者募集设立公司阶段。

以上大致是常见的出资种类。其实作为非货币财产,只要能满足两个条件即可作为出资: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即该非货币财产在出资时以及公司经营中都能形成持续商业价值,该价值都能评估作价;二是该非货币财产都能转让。这也是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原则。朋友们选择出资财产时,不妨先将这个原则代入该财产,估量一下是否可行。

这也就不难看出,笔者的朋友以人脉资源作为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了。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不能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创业者一旦选定了用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1)需要对非货币财产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实务中,一部分出资人之间自行确定价额,笔者建议,对于没有确价依据的非货币财产还是应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如果在未来对于非货币财产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出资人自行确定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法院可能会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人会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2)非货币财产应办理转让手续。以实物动产出资的,应当该动产交付公司,办理移交手续。以不动产出资的,除交付外,还应当办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如以房屋出资,除了将房屋交付给公司之外,还应当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也属于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知识产权等权利出资的,应当将与该权利有关的资料提交公司,同时办理权利转让登记手续。

(3)非货币财产符合法定条件,且交付、转让完毕,但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该财产贬值的,如果出资人和其他股东之间没有就此进行过特别的约定,其他股东、债权人是不能以资产贬值为由向出资人主张权利的。

笔者最后需要提醒朋友们注意的是,新的公司法删除了原来关于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同时也免除了验资手续。也就是说,对于出资方式不再做任何限制,甚至是全部可以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这些修改降低了公司注册成本,简化了注册手续,有利于提高创业者的创业动力。但是,实践中还有一些地方行政部门执行旧的法律规定,至于选择在法律范围内变通还是严格按照法律处,就在于朋友们自己把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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