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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自然目的论的建构思路

写在思想的边上  · 公众号  ·  · 2017-08-04 15:05

正文


康德之前的目的论者往往认为自然界存在一个客观目的,它是自然万物所趋向的终点。最早阶段的目的论包括亚里士多德将不包含任何质料的纯形式视为不动的动者或第一推动者,以之为自然的终极目的;略早于康德的莱布尼茨-沃尔夫体系则将自然目的追溯到一个超感性、超自然的上帝,认为世界是被上帝创造的,以之为彰显上帝荣耀的“镜子”。但随着近代机械论世界观的发展以及对哲学方法的深入反思和批判,这种认为自然界本身存在客观目的传统的目的论遭受严重挑战。康德虽然驳斥了传统目的论,但并没有完全抛弃目的论方法。相反,在康德晚年所著的《判断力批判》的第二部分“目的论判断力批判”中,康德试图从反思判断力的合目的性判断出发,重建了作为调节性原则、而不是客观知识的自然目的论。笔者在此简单介绍康德重建自然目的论的基本思路,欢迎读者来信交流,以供笔者学习。


一、目的与合目的性概念


康德谈到“目的”概念时指出:“有关一个客体的概念就其同时包含有该客体的现实性的根据而言,就叫做目的。”这是一个与康德认识论中作为十二个先验的知性范畴之一的“因果性”范畴相当不同的概念。后者普遍地被运用于日常经验,是构成知识的不可或缺的元件。在时间序列上必然前后相继的两个事件中,我们称必然在前的事件为原因、必然在后的事件为结果,以此构成“因果性”运用于经验判断的“图型”。可以看出,按照普通的“因果性”概念,原因和结果是单向的,也就是说,我们可以称事件A为事件B的原因,但在机械论观点下我们无法反过来称B是A的原因。与此相反,“目的”概念表达了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它是“由于我们把结果的理念作为给它的原因的原因性本身奠定基础的、使这个原因性成为可能的条件而加于其原因的原因性上,我们才觉得有可能看出它是合乎规律的”。“目的”概念表达了这样的特殊因果性,在时间序列上固然B是A的结果,但是之所以会进行A,是因为我们在A之前就已经有了关于B的概念,我们进行A是为了实现B,换句话说,B的概念使得A成为了可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关于B的概念同时又是A的原因。康德还强调,只有当一些自然现象在这种目的论的关系中被设想时,我们才能把它看成是人类理性所能够理解的。


提出了“目的”概念之后,康德从“合目的性”的概念开始关于自然目的论的建构。这个概念是在康德晚年时才进入其思想视野,成为康德所谓的反思性判断力的先天原则,关系到愉快和不愉快的先天情感。


在此,康德修改了自己的批判哲学体系。从其前两部批判中我们可以看出,康德并不认为情感能力具有先天原则:“我们判断的要素只要与愉快和不愉快相关、因而作为实践的判断要素,就不属于先验哲学的范围”(《纯粹理性批判》);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他也往往将愉快与不愉快的情感归于病理学范畴。但到了1787年,在致莱因霍尔德的信中康德这样写道:“我现在正忙于判断力的批判。在这里,将揭示一种新的先天原则,它与过去所揭示的不同。因为心灵具有三种能力:认识能力,愉快与不愉快的情感,欲求能力……现在,我试图发现第二种能力的先天原则,虽然过去我曾认为,这种原则是不能发现的。”他还指出批判哲学所面对的这三个部分的能力,每个能力都有其自身的先天原则,而反思性判断力的合目的性原则即是愉快与不愉快情感的先天原则。


合目的性原则正是康德在第三批判中所要阐述的先天原则,也是《判断力批判》中将两部分“审美判断力批判”和“目的论判断力”批判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康德将合目的性概念分为四类,他先是从形式和质料的角度区分了不同的合目的性。简单来说,若在判断中能反思到一个明确的、具体的目的,康德就称之为“质料的”合目的性;反之则称之为“形式的”合目的性。按照康德的话说,“形式的”合目的性是指“一物与诸物的那种只有按照目的才有可能的形状的协和一致”。他又按照主观和客观分别区分了两种“合目的性”:即形式的主观合目的性、形式的客观合目的性和质料的主观合目的性、质料的客观合目的性。自然目的论所依据的原则是质料的客观合目的性。它与质料的主观合目的性的不同在于,后者是为人自身设定一个实在的目的(如道德上的纯粹实践指向一个自身设定的实在的目的,即“善”),而前者则是我们为外在于我们的自然界设想的一个目的。当然,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个合目的性的原则不代表自然界本身具有或合乎某个目的,否则这就与传统目的论无异了。事实上,它仅仅是我们对自然的反思,并不构成一个客观的知识:“因为我们不能把像自然在其产物上对目的的关系这样一种东西加在自然的产物身上,而只能运用这一概念就自然中按照经验性的规律已给出的那些现象的联结而言来反思这个自然”。


二、有机体作为自然目的之物


为自然设想一个目的的立场在一开始就遭到了困难。这个立场的困难在于,按照康德的理论体系,这个目的本身显然不能作为我们自身的实践目的(不论是技术性实践的或是纯粹实践的目的),也同样不能被客观的归之于自然,因为我们把自然设定为一个理智的、因而是具有目的的存在者是站不住脚的。对此康德指出了一条构建的可能道路:“除非一定有某种推想在先发生,只是把目的的概念带进物的本性中起作用,却不是从客体和对它们的经验知识取来这种概念,因而更多的是用它来按照与我们心中诸表象联结的主观根据的类比而使自然称为可理解的,而不是从客观根据中来认识自然”。


康德首先区分了“自然的相对的合目的性”以及“自然的内在的合目的性”。前者是指一物在一个目的链条中作为目的,但同时也被看成为促进一个外在于它的目的的手段。他通过具体事例指出,这种以外部的合目的性关系的选取本身在自然中具有任意性,人们无权在这个目的关系中做出一个绝对的目的论判断。所以唯一可能作为自然目的的事物就是那些符合“自然的内在的合目的性”的事物,即那些本身被看做作为一个目的才有可能的事物。


康德认为作为自然目的之物需要满足两大特质。首先,康德以艺术作品为类比指出,应该是一个有机械作用的盲目性和偶然性所不能解释之物。他举例说,当人们看到画在沙滩上一个规则的六角形,这个人的理性就不会允许他以一个机械论的原因来解释这个图形的形成,而会它把看成自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作品。同样的,一个有机体的构造(如鸟的骨头中的空腔、双翼的结构等)如此精密,若以单纯机械论的解释进行研究,它的偶然性将显得无限大以至于看不到任何它可能如此的根据,所以它只能被看成有目的的创造的产物。除此以外,这个被设想的目的必须是内在的,也就是说它还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质,即“一物自己是自己的原因和结果(即使是在双重意义上)”。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作为类自己产生自己;第二,作为个体自己产生自己(生长);第三,作为一部分自己产生自己。因此成为自然目的之物的充分必要条件就是:1.它的各部分的存在的可能性只有在与整体的关系中才能被设想(整体作为部分之所以存在的原因);2.各部分互相间交替的作为其他部分的存在的原因和结果(各部分互为因果关系)。康德总结道,“一个这样的产品作为有组织的和自组织的存在者,才能被称之为自然目的。”


康德认为他从经验中找到的这样一个事物就是有机体。他宣称,我们通过机械论的思维完全不可能完全理解有机体,只能把目的概念加入对有机体的认识中(虽然这个概念并不能产生任何科学知识),视之为一个自然目的之物。


三、从有机体扩展到自然整体


康德认为我们确实发现了在自然中具有内在的目的而不是仅仅可能被视为相对目的的存在物,这就是有机体,它使得我们重新建构“自然目的论”成为可能,并为建构迈出了重要一步。


我们在自然目的论中取得了第一个成果,这个成果也让我们提出自然界是否是一个合目的系统这样的问题,“但现在,这个概念必然会引向全部自然界作为一个按照目的规则的系统的理念,这个理念现在就是自然的一切机械作用按照理性诸原则(至少是为了在这上面对自然现象进行研究)所必须服从的”。不过对于我们从有机体过渡到自然系统的必然性,康德似乎并没有给出一个合理论证。康德指出有机体根据其内部形式可能性而言,固然可以被视为自然目的,但对于这个有机体作为自然的产物而言,我们看不出自然视为了这个有机物而实存的,所以它不得不同时在外在关系中被评判,而在这种包括有机体与自然界以及有机体之间的外在关系中,有机体又将不得不被看作它物的手段,为此我们人需要寻找自然的终极目的(Endzweck)的可能性。在“目的论判断力的方法论”部分中,康德继续探索这个自然目的论体系的构建。他指出,我们可以合理地将自然界的多样性的生物作为自然目的之物之间以外在关系中的某种客观合目的性为原则设想整体自然是一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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