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现行法律依据只有《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的“自动续期”规则。对此,学界已经达成了住宅用地使用权人无需申请、无需重新办理手续的共识,尚存争议的是续期后是否收费、如果收费、续期期限如何确定等具体问题。
(一)自动续期是否有偿之争
关于《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确定的“自动续期”规则是否要求有偿的问题,学界存在“无偿自动续期论”和“有偿自动续期论”两种对立的观点。
1.无偿自动续期论的述评
在主张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无偿自动续期的学者中,观点也不尽相同,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观点一:“一律无偿续期论”。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孙宪忠的说法,最终通过的《物权法》删除了本文前述草案4、5稿中提高的缴费规则是因为立法者接受了其所提出的“无偿自动续期论”这一观点,并主张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无偿续期乃是由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和房地产现状所决定的。因为土地国家所有制建立的法律思想本即实现“均享地利”的公平,而不是为了让政府从民众身上取得收入,同时考虑到中国现阶段房价中包含土地价格极高的现状,故无偿续期本即“自动续期”的应然之意。房绍坤教授也认为,考虑到中国目前房价居高的背景下许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身负高额房债,故70年期满后若还需缴纳高昂的土地使用费在客观上是很难为民众接受的事实,因此其主张无偿自动续期。
观点二:“7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续期论”。杨立新教授通过考证德国、日本、台湾等境外立法例关于地上权制度的规定,同时结合中国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认为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界定为无期限的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没有法律障碍的,存在法理基础,其主张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期限届满的应当作为永久性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并指出了将宅基地使用权、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化构建为永久性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改革思路。与此同时,杨立新教授主张起初出让时使用期限不足70年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先按照出让时的价格补足延长到70年部分的出让金,在这一基础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才能享受期满后自动续期的权利。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刘保玉教授在2016年4月20日于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法律问题研究研讨会”上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其认为无偿续期如果同等对待20年到期和70年到期则显得不公平。
观点三:“一次性无偿续期70年论”。持该观点的学者主张,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应当再免费续期70年,从而落实宪法上“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保障每个人有生之年都能参与到行使国家所有权之中,同时也考虑到了房价负担的现实问题,有利于社会稳定。
概括而言,持无偿续期论的论者多是从社会的现状、社会福利等角度来论证自己观点的,更多的是一种政治上的考量,与中国社会现状紧密相关。但是,该种观点也遭到了强烈的批判:比如,有宪法学者就认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免费续期方案涉嫌违宪,混淆了宪法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体系中考量“无偿自动续期论”,其涉嫌违宪的本质在于不符合私法理论的内在逻辑。诚如有论者所言,任何人使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都应当支付适当对价,这是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相关联的必然逻辑。而土地国家所有制的本身即全民所有,按照《物权法》的设置,国家所有权本即一项民事权利,所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得到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方能享有用益物权是不言而喻的,即使国家并非依照民事方式取得国家所有权,这也并不意味国家在取得之后就不享有所有权。无偿续期论者或许混淆了一个逻辑,就是其将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对比,从而得出了无偿续期是当然之意的结论,但这种类推的逻辑在目前中国法律框架内是无法成立的。因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用益物权,其根本前提是集体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是成员权的体现;而城市住宅建设用地所有权的主体既包含城市居民也包含各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非城市居民才属于“全民所有”中的“民”,所以忽略广大农民居民的意愿来论证城市居民应当享有无偿自动权利这是不可能实现的;也就是说,现行城乡土地所有制的二元结构使“无偿自动续期论”在法理上无法自圆其说。概言之,无偿续期论这一“为民喉舌”的主张,虽然是网民最为支持的观点,但至少从现行法律框架中是找不到根据的,因为“自动续期与无需缴费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2.有偿自动续期论的述评
很显然,主张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续期论的根本理由在于国家对城市土地享有所有权,故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约定的出让期限届满后,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若要继续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显然需要重新缴纳新的土地使用费用,这是所有权收益权能的内在要求。但是,考虑到国有土地的特有属性及中国房地产市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费用本即非常高,所以即使主张有偿续期的学者们对于缴费应当“区别对待”、考虑社会现状这几点也是达成共识的,对于缴费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金计算也并不存在过多争议,简要分析如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观点一:“续期有偿,但首套房无偿续期论”。该观点的论者认为从住房政策的公共性来看,该问题是一个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问题,所以从保障公民基本的住房权利、抑制住房市场的投机行为两方面来考虑,首套房土地使用权期满自动无偿续期的方案是可行的。
观点二:“超额面积有偿续期制度”。应该说,虽然学者们表述不尽相同,对于超额面积具体如何有偿也存在不同见解,但从自动续期应当有偿的层面看,这是目前的主流观点。简单来说,“超额面积有偿续期制度”可以用“有偿续期+生存需要的居住面积免除使用”这样一个公式来概括其内涵。换言之,就是对于住宅建设用地需确立一定的免征面积,超过部分则需要支付一定数量的费用,该费用以土地使用税代替土地出让金,各地根据地价水平按住宅建设总面积超额累计方式计算应缴税额。也有学者将其称为“带免费续期面积的累进制缴费续期制度”,朱广新研究员也曾主张对于超出限定数量的住宅按照房屋面积缴纳物业税或建设用地使用权持有税。而对于收费的房产面积怎么确定这一点,有论者主张的“以人均面积作为收费标准”目前是占据主流意见的,浙江大学张谷也持该观点。在收费标准这一点上,学界在收费数额应当比较少也是达成共识的。
综上所述,即使是主张“有偿续期”的论者,其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主张也多多少少包含了“无偿论者”的情怀,也面临着无偿论者同样的法理诘问:既然国家享有所有权,凭什么收费只能是象征性收费而不能按照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价格来计算续期费用?从公平角度而言,虽然可以肯定“超额面积有偿续期制度”比“首套房无偿续期论”更为合理,但是“人均免费续期面积”的法律依据又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