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各股东出资如下: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机构有资金需求时,各股东按比例增加股本。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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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一)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为
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引入新的投资人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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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再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大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
(
货物
)
、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的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
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
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各方商定的其他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章):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