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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敲诈”入狱到改判无罪,“三聚氰胺”受害儿童父亲9年维权路

澎湃新闻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4-08 14:19

正文

澎湃新闻记者 邵克

部分内容来源:祁雷丨“南方+”客户端


“三聚氰胺”受害儿童父亲郭利敲诈勒索一案,4月7日下午,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宣判,宣告郭利无罪。


广东省高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评判,郭利向奶粉生产方索赔的行为性质未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不能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裁判认定郭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郭利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拿到判决结果他很平静,事情已经9年了,好在正义常在。他说接下来将申请国家赔偿。


庭审图


此前2008年的爆发“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郭利两岁多的女儿一直长期食用“美国施恩婴幼儿奶粉”,当年9月,他带女去到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这意味着孩子的肾脏功能受损。


此后郭利多次找奶粉的销售商和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恩公司”)索赔,并向媒体曝光施恩公司三聚氰胺严重超标和他的女儿食用后造成的危害。


郭利与施恩公司2009年6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施恩公司补偿郭利一方40万元。次日郭利出具书面材料表示,基于问题已妥善解决,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


在拿到40万的补偿款后,郭利再次向施恩公司索赔,郭利在谈判中称:问题尚未妥善解决,并提出300万元赔偿要求。施恩公司及广东雅士利拒绝支付并于同年6月30日向警方报案。


2010年1月,他被广东潮安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院认定的被敲诈对象是奶粉的生产方师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东雅士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雅士利”)。法院认为,郭利再次提出的300万“赔偿款”系在不存在合法请求权的情况下,事先预谋并虚构其所有亲属对赔偿不满意等借口提出的“索赔”要求,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此后历经二审和再审,郭利皆被维持一审有罪判决。2014年7月,郭利刑满出狱,此后继续申诉。广东省高院于2015年5月对此案做出再审决定,并同时决定提审此案。


2016年8月,此案二次再审开庭,检方发表意见称,郭利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检方称,无论索赔数额多少,均是郭利在行使索赔权利,若厂家不同意其索赔数额,则属于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郭利索赔行为和数量不影响其目的的正当性。


检方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切行为进行合法监督。大众媒介有权对损害消费者的行为予以揭露。因此郭利声称的向媒体曝光厂家黑幕的手段合法合理。


【连线法官】


宣判结束后,记者在宣判现场就本案的几个焦点问题采访了本案审判长。


记者:本案是否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


审判长: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尚不能认定郭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涉案40万元赔偿协议履行后,电视台播出郭利反映“施恩”奶粉问题的报道,系施恩公司主动联系郭利。在施恩公司一方有再次赔偿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皆有再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谈意愿的前提下,郭利就赔偿数额提出要求,符合民事纠纷协商解决的特征。


记者:获赔40万元后再次提出赔偿请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审判长:虽然郭利已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和再次要求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当时有关部门处理问题奶粉事件的最高赔偿标准,但在其女儿人身损害程度没有评估鉴定,及施恩公司主动联系其继续协商处理纠纷的情况下,不宜因郭利提出新的索赔数额超出以上标准,而认定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记者:本案为何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特征?


审判长: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消费者可选择通过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的方式维权。郭利提出300万元索赔前,政府部门及媒体已向社会公布了相关奶粉的质量问题,其不具备实施要挟行为的条件,其虚构妻子因故流产、患精神病等事实,不足以引发施恩公司一方产生恐惧、害怕等精神上的强制效果,该行为不足以认定构成威胁、要挟。


【专家观点】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聂立泽


备受关注的郭利敲诈勒索案,广东高院再审宣告郭利无罪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正义虽然迟到但没有缺席,我们看到了司法机关依法纠正冤错案件的努力。


该案原审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方面,原判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敲诈勒索行为等有罪证据不足;二是对查明事实的法律评价方面,将民事纠纷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


消费纠纷中的“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区分是刑事司法理论研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争鸣,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难点。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过度高额索赔,能否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认定。监督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以向媒体曝光方式索赔,不能简单等同于敲诈勒索行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有赖于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旨在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实现司法公正、防止产生冤错案件作了制度上的规定。通过本案的纠错,我们看到了实现个案公正的目标正在落实,看到了人权刑事司法保障的逐步完善,也看到了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




本期编辑 郦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