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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发布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

知产力  · 公众号  ·  · 2025-01-24 17:30

正文



今天(1月2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件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


来源 | 郑州中院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部署推动了一系列改革,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行动、规划。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及上级法院的重要决策部署,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通过对大量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有效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河南省委实施创新驱动强省战略以及郑州市委创新高地建设。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的法治化市场秩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近年来所审理的保护科技创新型案件中的典型案例对社会发布,现将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保护科技创新 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山东泰安某有限公司诉河南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二: 湖南某模板公司诉洛阳某工程机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及司法惩戒案


案例三: 某M创新公司诉青岛某超硬研磨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四: 某新材料公司诉田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五: 某软件公司诉河南省某建筑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一

山东泰安某有限公司诉河南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山东泰安某有限公司系名为 “某氧化铝的制备方法”专利权人,在经营期间,其发现河南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专用的填料氧化铝产品在纯度上与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高度近似,遂以被告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及赔偿1000万元的经济损失。本案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当时正值被告公司上市准备期间,对该诉讼反应极为强烈,双方矛盾突出。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了解案件背景后,及时组织双方核对证据并远赴山东进行现场勘验,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提前开庭审理,最终于立案一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依法 驳回山东泰安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山东泰安某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始终秉承公正高效工作理念,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节点如招投标、上市、改制等期间涉及的诉讼,及时作出法律评判,定纷止争,避免了诉讼程序拖延给当事人经营活动带来更多不利影响,保障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



案例二

湖南某模板公司诉洛阳某工程机械公司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及司法惩戒案

【基本案情】

湖南 模板有限公司 是自动液压仰拱栈桥台车及其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 湖南某模板公司 发现, 隧道工程使用的栈桥设备由 洛阳某工程机械公司 制造、销售,该栈桥设备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 侵害了其 涉案 发明 专利 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被告 停止侵权 赔偿经济损失 及维权合理开支 30万 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 期间 询问 被告 洛阳某工程机械公司 是否曾向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被诉侵权栈桥设备 洛阳某工程机械公司 向法院书面回复 “并未签订协议和提供栈桥设备”“公证书中记载的栈桥等设备包括仰拱模不是其公司生产销 售的 ”。 审理 查证,确认 洛阳某工程机械公司 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证实 洛阳某工程机械公司 向法庭作了虚假陈述, 遂对其进行司法惩戒 罚款 10万元 同时,经过技术比对, 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包含了 湖南某模板公司 涉案专利 主张保护的权利 要求 1、3、5、9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 构成 相同 。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全额支持了 湖南某模板公司 诉请数额。


【典型意义】

虚假陈述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后果严重,应予严厉制裁。本案诉争涉及发明专利应用于隧道施工等情景,具有较高技术创造性和市场价值。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由于侵权行为手段隐蔽、涉及技术因素强而导致权利人取证困难,以及获得判赔数额可预见性不强。侵权行为人的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权利人合法权利,也对国家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造成不利影响,因而本案对被告司法惩戒的同时,也全额支持原告诉请判赔金额。通过本案审理,对虚假陈述行为施以惩戒,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



案例三

某M创新公司诉青岛某超硬研磨公司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M创新公司系在美国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依法享有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授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 M创新公司 通过 公证 取证的方式在 青岛 超硬研磨公司取得三角形蓝色样品 名片、价格表复印件、宣传单等资料。 M创新公司 通过 公证 取证的方式在 “第五届中国(郑州)国际磨料磨具磨销展览会”“B55”四砂泰利莱展位 上, 取得名片一张及介绍册两本,介绍册上有 “我公司研制的三角形陶瓷刚玉磨料,为国内首创,之前为 M创新公司独有”的记载。 M创新公司 遂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青岛 超硬研磨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 100万元等。为查清技术事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聘请了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审 依据 技术调查官出具 《技术咨询意见》 判决 青岛 超硬研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 M创新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60万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 严格落实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的精神,坚持通过案件审理,实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平等保护。本案涉诉产品的技术特征无法通过肉眼观察识别,需要通过专业人员借助专业 仪器 测试得出结论。为查明技术事实,法院依法邀请了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审调查、出具专家意见,为准确认定侵权事实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彰显了中国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对于营造良好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

某新材料公司诉田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田某原系某新材料公司员工,签署有《保密协议书》。田某在职期间,未经许可,擅自将该公司部分核心技术信息及有关经营信息外发至其私人移动硬盘中保存。田某离职后,又入职与某新材料公司经营范围重合、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新公司。某新材料公司发现田某相关涉密行为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田某停止侵害商业秘密并赔偿损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确认某新材料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判决田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一审判决后,田某服判并支付了赔偿款。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时,应当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辞职后,仍需要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辞职后不当使用、披露企业的商业秘密,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判决展现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决心,对有效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案例五

某软件公司诉河南省某建筑科技公司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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