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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牌电摩撞上疏于监护的小孩,谁之责?

法治时报  · 公众号  ·  · 2025-01-16 22:00

正文





近日,海南文昌法院会文法庭审结了 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因双方都心存侥幸,所以酿造了一起不可挽回的惨剧。





案件回顾


2024年4月20日,老L如同往常一样骑着未上牌的两轮电动摩托车,穿行在乡间道路上。本以为这只是一趟简单的来回,可谁能想到,就在老L行驶至某村路段时,3岁半的小甲突然出现。 因老L避让不及,摩托车直接从小甲身上碾压而过。 等急救医生匆匆赶到现场时,小甲已失去生命特征。医生们只能签发《死亡(推断)证明书》。

事故发生后,交警对该起事故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此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 小甲的父母甲和乙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一纸诉状将老L告至法院, 要求老L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6万元。

法庭审理


庭审上,甲和乙痛斥老L在无证也不戴安全头盔的状态下,无视潜在的安全隐患驾车上路,并称在事故发生后,老L非但没有立即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反而无理指责受害者小甲的父母未能尽到监护职责,老L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老L反驳道,事故发生时是因小甲的奶奶呼叫了一声,小甲突然闯出,才导致自己避让不及撞向小甲。且自己在事故发生后就立马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救援。老L认为,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环境对一个未满4岁的孩子来说充满危险,监护人应尽到绝对的陪护责任,以避免危险发生,所以小甲的父母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为查清案件事实,理清双方的责任划分,承办法官前往交警大队调取了事故时交警对老L以及小甲奶奶所做的询问笔录。法官通过查看笔录发现,老L在笔录中的陈述与庭审陈述大略一致;而小甲的奶奶在笔录中的陈述则显示,起先奶奶带着小甲在道路外的草丛里,之后奶奶准备独自前往三轮车取纸巾,吩咐小甲站在原地不动,但却在去取纸巾时听到了惨叫声,回身发现小甲已躺在了车底下,奶奶称没有目睹事故发生的过程,也不知道小甲是如何走到了道路上。

判决结果


经过审核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调取的笔录,就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承担比例, 法院认为 ,老L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就驾驶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无号牌两轮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查看前方路况,其行为违反多项交通规则。而小甲的奶奶在事故发生时在现场,但并未带领小甲通行,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的规定。

因此, 法院认定 ,老L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50%的责任,小甲的监护人即甲和乙二人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50%的责任, 由老L赔付原告甲和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接受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



来源:文昌法院

审校:曹飏

编辑:王北

审核:刘艳 王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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