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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龙案执行完毕终于尘埃落定。我实在不喜欢凑这种血腥热点的热闹,所以总是后知后觉,当然,这也只是懒的托辞吧。
只是最近非法学的朋友总喜欢用一种考验的语气问我:“你说说贾敬龙该不该死呢?”
我总是很冷淡:“该!”
于是,原本站在该死这边儿的队友呼啦一下全跑我对面去了:“你们公检法的人就是冷血!”
“你这是在变相维护法院吧?”
“网友们都说他是梁山好汉,应该特赦,就连很多法学专家都为他声援认为:减少死刑从贾敬龙始呢。”
“他有自首情节呢,你是不是学法律的?”
……
看来,最高法给出的对贾敬龙“罪该处死”四个理由不能堵住悠悠之口啊,至今,很多人仍然抱着“看热闹不怕事儿大”、“我不帮理,我就帮穷帮弱”、甚至是“凡是政府的都是错误的”的原则还在咀嚼此事。
我实在没有消费死人的习惯,却更不想向朋友们一次次讲述我的看法,那么,还是写出来吧,正好有好多话早就不吐不快了。
无论是否精通法律,都请大家试想:法律的目的是什么?
法律的两个通俗目的确是人人都懂的,制裁犯罪和预防犯罪,这两个目的稍延伸一下又通往共同的终点:稳定的社会秩序。其实制裁犯罪的主要目的也是预防犯罪,因为,制裁本身除了安慰帮扶受害者,更大的意义在于“杀鸡儆猴”的警示效应。而预防犯罪本身就等同于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关系,所以说,制定法律的目的其实是让人民遵守法律,形成良好的社会关系。
回到贾敬龙案中,贾在
春节前夕当众持枪杀人且为拘捕向群众开枪,这句话中任何一个词单独拎出来都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加黑加粗说明。如果这样的杀人行为都不能处以极刑,试想:会有多少情绪不稳定的“垃圾人”因为恩怨受到变相鼓舞去故意杀人?因为村支书让我受气了就去杀了他,因为医生为收费就剁了他,因为开豪车的车主抢道就撞死他,因为过马路的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就摔死她孩子……
当然,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不会因为一点点儿小事去犯罪,但是,大家不能否认,这个世界每天都有因为一点点小事想要置人于死地的人正在犯罪!死刑,本就是给他们上的枷锁,这个枷锁对他们虽然只有恐吓作用,但是,如果法律连这点作用都没有了,那么,我们每一个普通人的生命安全又靠什么来保障呢?
有个同行前几天在朋友圈感慨:一直有个疑惑:为什么那些残忍的杀人者,到了某些人嘴里,就是不堪压迫奋起反抗的好汉?为什么那些平日里被痛恨的贪官污吏,到了某些人嘴里,也都变成了勤政爱民惨遭冤枉的清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