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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常见问题解答

环评互联网  · 公众号  · 建筑设计 环保  · 2024-10-06 15:06

正文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优化水土保持领域公众咨询服务,推动水土保持监管制度落实落地,提高水土保持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我们对2020年以来水土保持公众咨询办理情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归纳总结,提炼出七方面108个典型问题,编写了“水土保持常见问题解答”,供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咨询服务单位、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单位参考使用。您也可以通过“智能问答”进行检索。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

1、哪些生产建设项目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第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第七条规定,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2、道路绿化提升项目、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水利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工程、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是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若问题中提到的“道路绿化提升项目、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水利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工程、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了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且依法办理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则此类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有资质要求吗?

答:水利部未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提出相关资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4、如何判断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主要指熟悉水土保持及相关行业法律政策,能熟练运用水土保持等技术标准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调查勘测、规划、设计等,编报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满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实践需要。

5、第三方公司编制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是否有资质要求?

答:水利部未对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单位提出相关资质要求。开发区管理机构可自行编制区域评估报告,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

6、洞采的萤石矿项目,矿区面积10公顷,地表扰动面积1公顷,基建期土石方量约3万方,运行期开采矿石约30万方。请问该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九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7、洞采的萤石矿项目,矿区面积10公顷,地表扰动面积1公顷,基建期土石方量约3万方,运行期开采矿石约30万方。请问该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七条规定,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依据地表扰动范围和建设期挖填土石方总量确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问题中提到的萤石矿项目(地表扰动范围1公顷,建设期土石方约3万方)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8、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正好为5.00公顷,土石方小于5万方,应该编制水土保持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七条规定,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9条规定,民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问题中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5公顷,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9、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区域面积是否计列防治责任范围,如不计列,其他区域扰动面积不到5公顷,土石方挖填不到5万方,该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第4.4.1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若问题中提到的“光伏区域面积”属于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或者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范围,则应纳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若该项目征占地面积大于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5万立方米,则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0、有一个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3公顷,挖填土石方总量10万方,请问需要编制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七条规定,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也就是说,征占地面积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有一个条件满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1、生产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建设过程中应特别关注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并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黑土应当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建设项目主体应当制定剥离黑土的再利用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问题中提到占用黑土地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扰动范围,尽量减少扰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等相关要求,并根据表土剥离利用方案落实项目黑土地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好黑土资源。

12、县级水利部门立项的水利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该报送哪一级审批?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3、一能源开发项目已完成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不同地区的不同采油厂。该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级别怎么确定?

答:由国家能源局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中石油、中石化等油气开发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凡经企业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产能建设方案的油气开发项目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油气开发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4、一能源开发项目已完成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不同地区的不同采油厂。该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级别怎么确定?

答:由国家能源局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中石油、中石化等油气开发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凡经企业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产能建设方案的油气开发项目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油气开发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5、一生产建设项目分3期建设,已整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批复。2016年发改委出具同意项目可分三期实施的函。一、二期均已完工通车,由于建设环境和上层规划变化,第三期线位调整较大达到了变更条件。请问针对此类情况,是需要编制项目整体的变更报告还是仅编制第三期的变更报告?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重大变化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针对此类问题,可在征得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仅对第三期项目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具体应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意见为准。

16、项目总占地面积不变,主体区面积增加、其他分区面积减少,导致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是否可按“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规定,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

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问题中提到的“项目总占地面积不变,主体区面积增加、其他分区面积减少,导致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情况”,应当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17、由于主体设计及施工优化,实际扰动范围小于方案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导致实际表土剥离量或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超过30%,这种情况是否涉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规定,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18、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哪个文件执行?

答: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规定执行。

19、由于生产建设项目设计进一步优化,原方案批复的弃渣场位置须调整,建设单位能否执行“水保〔2019〕160号”要求,在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弃渣,后续完善变更手续?

答:不可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前启用的弃渣场,应抓紧办理变更手续,在取得批复手续前,不得继续弃渣。

20、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查重点有哪些?

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规定,涉及补充或修改方案的,应明确与原方案的关系,补充或修改理由应充分,补充或修改的方案满足减少地表扰动与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弃渣量等水土保持要求。涉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的,其防治效果应不低于原措施。涉及弃渣场变更的,应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规定,要严格把好弃渣场选址安全关,加强对弃渣场防护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审查。加大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把关力度,强化水土流失源头防控。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查,强化对变更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论证,对弃渣场变更理由不充分、措施变更导致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坚决不予通过。

2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满三年未开工,该方案是否作废?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22、2019年9月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至今未开工,请问该项目开工建设是否需要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办水保函〔2023〕109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之前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按原规定执行。

23、生产建设项目可研已批复,请问后续应该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还是先编制初步设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可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同步进行,须在开工前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水土保持投资,其施工图设计应当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24、项目初步设计已经批复,请问水土保持方案是依据可研还是初步设计编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依据最新设计文件,在开工前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5、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哪些?

答: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26、已开工的生产建设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是否适用承诺制管理?

答: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已开工生产建设项目,不适用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

27、请问街道办事处是否属于各类开发区范畴?

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明确所指开发区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

28、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园区、经济开发区等是否可以进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29、请问已完成“五通一平”未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按承诺制管理,还是按审批制管理?

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不需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

30、开发区已完成“五通一平”,是否还需要补充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不需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31、请问开发区内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审批部门是否组织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

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按水土保持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1、哪些项目和活动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

2、请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库淹没区是否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内?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规定,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3、采矿项目仅扩大产能,矿界范围不变。请问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何计征?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4、缴纳义务人应当在何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计征方式应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办法为准,或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5、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6、农光互补项目中光伏板下面积是否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问题中提到的“光伏板”面积若属于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则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7、非石油、天然气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开采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按开采规模还是按开采矿石总量计征?

答: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对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

8、矿石开采项目,地表扰动仅为洞口和道路,请问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何征收?

答: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对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

9、请问砂石料厂项目临时道路是否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包括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

10、某项目A已批复且已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因地方需要,在项目A征占地范围内,重新立项另一个项目B,那么项目B是否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若项目B存在再次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则应当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1、一个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也涉及不免征的情形,请问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何计征?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问题中提到的“涉及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涉及不免征的情形”参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规定执行,具体计征方式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办法为准,或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12、河口湿地修复保护工程是否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请结合项目立项建设内容,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所在省份实施办法执行,具体应以征收部门审核确定的意见为准。

13、请问私立学校建设是否也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学校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经商教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学校中的公益性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涉及的教育教学设施建设项目。请结合项目立项建设内容,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所在省份实施办法执行,具体应以征收部门审核确定的意见为准。

14、在村集体土地上集中新建住房,是否符合“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情形,是否可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如该项目满足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规定,不存在商品房交易情形,可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请结合项目立项建设内容,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所在省份实施办法执行,具体应以征收部门审核确定的意见为准。

15、请问建设医院(含配套道路)中的配套道路是否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如配套道路是单独立项且非医院组成部分,则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请结合项目立项建设内容,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所在省份实施办法执行,具体应以征收部门审核确定的意见为准。

16、请问民兵训练基地是否属于军事设施,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军事设施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对于军事设施的定义,民兵训练基地属于军事设施,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应以征收部门审核确定的意见为准。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1、哪些生产建设项目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规定,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2、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是否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3、如何开展开发区水土保持监测?

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规定,鼓励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开发区或开发区一定区域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其监测成果可供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区域内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开展。

4、开发区管理机构未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实行承诺制管理项目是否需单独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开发区未统一开展监测的,开发区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5、请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是项目完工后停止还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后停止?

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规定,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自项目动土至投产使用。

6、生产建设项目停工,监测单位可否暂停水土保持监测?

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规定,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自项目动土至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停工期间,应根据项目水土流失特征及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确定是否停止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范围包括哪些?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2018)第4.1.1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范围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以及项目建设与生产过程中扰动与危害的其他区域。

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施工全过程各阶段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成效及水土流失危害等方面。其中:在扰动土地方面,应重点监测实际发生的永久和临时占地、扰动地表植被面积、永久和临时弃渣量及变化情况等;在水土流失状况方面,应重点监测实际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分布、土壤流失量及变化情况等;在水土流失防治成效方面,应重点监测实际采取水土保持工程、植物和临时措施的位置、数量,以及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前后的防治效果对比情况等;在水土流失危害方面,应重点监测水土流失对主体工程、周边重要设施等造成的影响及危害等。

9、请问工期不满3年的生产建设项目需要报送年报吗?

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办水保〔2015〕139号)规定,工期3年以上的项目,应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监测报告,监测年度报告宜与第四季度报告结合上报。问题中提到的“工期不满3年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报送年报。

10、请问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是按实际的四个季度作为季报周期,还是按开工后每3个月作为一个季报周期?

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规定,监测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每季度”是以实际季度为周期。

11、建设期间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如何编制?

答: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监测总结报告。建设期间应当开展监测工作而未开展的,要结合遥感影像、现场调查、查阅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资料,补充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12、“办水保〔2020〕161号”表土剥离保护的赋分办法中,表土剥离保护措施是仅为剥离措施,还是包括了表土剥离后集中堆放的相关保护措施?

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附件2中表土剥离保护措施面积仅指剥离表土的面积。

13、项目刚开工,暂不具备植物措施实施条件,这一阶段水土流失监测三色评价中植物措施如何赋分?

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规定了水土保持植物措施的赋分标准。在项目刚开工阶段不具备水土保持植物措施实施条件的情况下,做好表土剥离保护、弃渣防护等其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可达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要求,水土保持监测“三色”评价也可为“绿色”。

14、项目已经建设完成,但还未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请问完工后的监测季报是否需要开展三色评价?

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规定,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各季度均须实行“三色”评价,赋分标准参照三色评价指标及赋分表。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

1、什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

答:水土保持监理规范》(SL523-2024)第2.0.3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文件,针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而开展的跟踪指导和全过程监管的专业化技术服务活动,以及根据合同约定开展的水土保持施工监理活动。

2、哪些生产建设项目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理?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和水土保持监理规范执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规定,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对象包括哪些?

答:《水土保持监理规范》(SL523-2024)第3.1.2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对象主要包括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文件中确定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监管措施。

4、新修订的《水土保持监理规范》(SL523-2024)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做了哪些调整?

答:《水土保持监理规范》(SL523-2024)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重点由原来的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调整为水土流失防治全过程管理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两方面,其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准备工作、事前预控、过程监理和验收管控,以及参建各方关系的协调。

5、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是否有资质要求?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水土保持监理规范执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规定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单位的职责和任务是什么?

答:《水土保持监理规范》(SL523-2024)规定,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的,是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事前预控、过程监理、验收管控等全过程管理,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的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施工监理应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并结合各行业工程施工监理标准规定执行。

7、是否对同一家技术服务单位同时承接同一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和水土保持施工监理任务有限制性要求?

答:水利部现行有效文件中,未对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承担同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作出限制性规定。

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水土保持监理规范》(SL523-2024)第3.1.4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活动中可能产生水土流失各环节的预防和监管,包括准备工作、事前监理、过程监理和验收监理,以及协调参建各方的关系,工作内容应注重与主体工程监理、移民监理、环境监理的协调。

(2)根据合同约定开展的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其工程、植物等措施的施工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以及相应的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相应工作内容和要求应按行业有关工程监理、质量评定等规范并结合《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执行。

(3)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服务。

9、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机构与主体工程监理机构是否须分立设置?

答:《水土保持监理规范》(SL/T523-2024)规定,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可能与主体工程监理单位为同一单位,水土保持监理机构和主体工程监理机构宜分立设置,也可合并设置。当合并设置时,水土保持监理人员符合下列要求:

(1)监理人员包括水土保持总监理工程师、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和水土保持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水土保持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

(2)监理人员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求配置工程、植物等相关的专业人员及管理与辅助人员。

(3)水土保持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特征及监理合同约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1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应遵循什么程序?

答:《水土保持监理规范》(SL523-2024)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应遵循下列程序:(1)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辅助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相应的后续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3)编制项目水土保持监理规划。

(4)进行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交底。

(5)编制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

(6)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包括准备工作、事前监理、过程监理和验收监理。

(7)整理水土保持监理档案资料。

(8)参加工程竣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9)结清监理费用。

(10)提交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水土保持监理档案资料。

(11)向建设单位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1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方法包括哪些?

答:《水土保持监理规范》(SL523-2024)规定,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方法应主要包括巡视检查、现场记录、发布文件、协调解决等方法。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巡视检查。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督检查。

(2)现场记录。完整记录巡视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对措施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要求,并保存好原始影像资料。

(3)发布文件。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对水土保持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 协调解决。对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调解。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1、生产建设项目应在何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工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规定,项目完工后,要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全面开展自查,并在投产前按规定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工作。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多久须完成报备工作?

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3、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已达2年以上的,还需要开展自主验收吗?

答:对2011年3月1日之前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的项目,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对2011年3月1日之后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照征占地面积和扰动规模分类处理。其中,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提交自主验收意见即可;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但可简化为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评估,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评估报告结论应为不存在水土流失问题)。收到评估报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发现存在水土流失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生产建设单位承担。

4、铁路项目分段开通,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是否可分段开展?

答:《水利部办公厅 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3〕3号)规定,铁路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确定的验收条件和标准,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项目开通运营前完成验收报备。涉及多个建设主体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统一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办理报备手续。分段开通的,可分段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的,不得开通运营。

5、房地产项目在开工前编制了水土保持方案,施工过程中分三期建设。目前一期建设内容已完工,准备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请问在项目未全部完工情况下,能否分期验收报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对于分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如分期进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可同步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工作,分期验收报备可分别出具报备回执。但应注意,分期验收材料应与未分期验收材料的要求保持一致,之前是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期验收也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要求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针对具体情况,可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6、生产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几种情形?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三)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落实的。

(四)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

(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的。

7、生产建设项目因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而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下一步如何推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答: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不合格情形,依法依规补办所缺手续。

8、请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验收报备材料需要专家签字吗?

答:《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规定,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水利部文件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验收组是否需要邀请专家参与无强制性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所属区域特点、行业要求、弃渣场防护及安全风险等因素自行决定。

9、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可自行编制鉴定书,不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

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六条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10、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公开期间,公众均对公开内容无异议,请问公开期满后相应报备材料是否可以撤除?

答:《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开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公开期满后可将材料撤下。

1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材料可通过什么方式公开?

答:《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12、生产建设项目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后去哪里报备?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规定,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1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什么时间完成?

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3个月内、向社会公开验收材料满20个工作日后,且投产使用前,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14、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工作。但在后期核查中发现项目涉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但未履行变更手续,请问该项目是否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七条,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水土保持验收结论应为不合格;第二十二条,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或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应当给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规定,对核查中发现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项目涉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情形,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15、请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后的验收核查,主要核查哪些内容,有无相关文件参考? 

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内容请查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等。重点核查验收材料、验收程序、措施落实和防治效果等内容。

1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已完成验收并取得报备回执,请问在后续核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不满足验收条件,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规定,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六、水土保持监督执法

1、实施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时如何界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并裁量处罚金额?

答:水利部出台了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时可参照执行,也可参考地方有关规定确定。

2、生产建设项目或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的,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未设定相应罚则。针对此类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未设定罚则的其他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进行责任追究。

4、对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责任单位,如何追究责任?

答:对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责任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约谈、通报、纳入重点监管名单、信用惩戒等方式,对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责任单位追究责任。

5、房地产等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明确有修建排水沟、沉淀池等措施。但在实际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水土保持方案修建排水沟,导致施工场地中的雨污水直接流入附近河道。请问对这种情况进行查处,适用什么法律,具体哪个条款?

答:对于生产建设单位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除依法实施查处外,可参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此外,还需关注是否存在违反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6、已投产的房地产项目,在日常水土保持监督中发现属“未批先建”的违法项目,请问是否可以要求限期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如果超过限期未整改,是否可以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2年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且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不予行政处罚,应纳入信用管理。此类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如投产使用未满两年,且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中,遇到“未批先建”和“未批先弃”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问题中提到的“未批先建”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报的,处予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问题中提到的“未批先弃”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予罚款。

8、“未验先投”行为的处罚决定书中的“直至验收合格”,指的是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合格,还是必须通过核查才能结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验收合格”指生产建设单位按规定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工作。

9、如何做好农林开发活动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答: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农林开发活动水土流失防治导则(试行)的通知》(水保监督〔2023〕33号)规定,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互联网+监管”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农林开发活动水土保持监管。对在监管中发现存在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整地形成的大片裸露地表、裸露的梯田土坎、林木采伐后的裸露区域,已形成的冲沟,侵蚀沟的挖、填坡面,顺坡溜渣,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情形的,要督促指导农林开发活动责任主体,及时分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对水土流失地块进行治理。

10、工业厂房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完建已超过两年。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可以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是否需要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2年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且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不予行政处罚,应纳入信用管理。此类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标准为开工前的标准,各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水行政主管部门数次通知建设单位补充监测未果,想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是否有相关文件依据?

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规定,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存在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工作等问题情形的,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规定,对未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采取通报方式追责生产建设单位。

12、方案编制单位在1年内有2个及以上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通过审查审批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请问1年内是指在1个自然年内,还是两次审查不通过的时间间隔未超过1年?

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规定,方案编制单位在1年内有2个及以上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通过审查审批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其中,1年内是指两次审查不通过的时间间隔未超过1年时间。

13、请问水土保持信用评价“严格A级评价标准,对三年内存在严重水土流失或生态破坏行为的,或者前两年度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均为C级或者某一年度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当年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不得评定为A级。”中“某一年度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是三年内某一年为D级还是信用评价以来的任一年为D,只要得过D就不能得A吗?

答:《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水保〔2023〕359号)规定,对三年内存在严重水土流失或生态破坏行为的,或者前两年度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均为C级或者某一年度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当年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不得评定为A级。此处“某一年度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指开展信用评价以来的三年内某一年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14、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工作中的监管信用信息如何获取?

答:《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水保〔2023〕359号)规定,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应当基于水土保持信用信息开展。水土保持信用信息是指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履行水土保持法定职责中,产生或获取的能够反映水土保持相关单位信用状况,并以法律文书、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予以记录的信息,主要包括水土保持行政监管产生的约谈、通报、责令整改等责任追究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相关执法记录等。水土保持信用信息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提供。

15、如何划定水土保持重点区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等水土保持重点区域的管理要求。《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规定了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的具体工作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明确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名录,按照《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划定技术指南》,综合考虑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成效,以小流域为单元,组织开展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落地工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划定技术指南》,充分衔接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组织开展划定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规定的禁止开垦坡度,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按照《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开展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

16、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的程序是什么?

答:为切实加强对三类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的技术指导,水利部办公厅已印发《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划定技术指南》《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划定技术指南》《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三项技术指南,明确了三类水土保持重点区域的划定程序、指标等。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等两类水土保持重点区域,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定,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和流域管理机构汇总审核;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由县级组织划定和公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

七、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1、建筑垃圾消纳场是什么建设性质?

属于建设类项目,还是建设生产类项目?

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2.0.5条、第2.0.6条规定,建设类项目是指工程竣工后,运营期没有开挖、取土(石、砂)、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等扰动地表活动的项目;建设生产类项目是指工程竣工后,生产期仍存在开挖、取土(石、砂)、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等扰动地表活动的项目。建设生产类项目主要包括煤炭、冶金矿山、火力发电等项目,特点是生产运行期产生的水土流失十分严重,需要不断进行治理。建筑垃圾消纳场,一般可归为建设类项目。

2、生产建设项目性质如何确定,包括几类?

答:生产建设项目性质根据工程实际确定,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改扩建”“技改”。

3、桥梁工程、输变电工程等需临空穿越或架空项目的工程占地,是否将临空穿越或架空的未扰动区域或水面上空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工程占地,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是否纳入?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4.4.1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的永久征地,一般指项目建设必须征用的土地。

4、市政道路建设中包含一部分改建道路,改建道路为混凝土路面,改造只在原混凝土路面上加铺沥青面层。请问这部分改建道路是否纳入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4.4.1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占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项目加铺沥青面层部分,应纳入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来源:水利部

编辑:芒果冰. 尚云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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