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是我们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都会碰到的大事。以往,我国大多数老人的养老方式都是居家养老,与儿女们住在一起,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思想观念也在不断变化,如何让晚年生活像绚丽的夕阳一样充满色彩呢?有一些人开始开动起了脑筋,而养老也成了一门越来越火的生意。记者在上海看到了新的养老模式。
有一些人开始开动起了脑筋,而养老也成了一门越来越火的生意。央视财经《经济半小时》记者在上海看到了新的养老模式。
75岁的老人陆承德八年前和老伴儿来到了这家养老公寓。对于眼下的生活,陆伯伯提到最多的一个词就是快乐。
上海某养老机构会员陆承德表示:“快乐,最大的享受一个人。就是没有什么烦恼了,什么东西都放掉了。”
陆伯伯快乐的养老生活到底是什么样子?他热情地邀请记者到他的养老公寓参观。一进门,记者就闻到面包发酵的香味。陆伯伯的老伴儿,76岁的邹荣珍正准备给陆伯伯烤面包、煎萝卜丝饼,作为当天的午餐。萝卜丝饼一出锅,自己还没来得及吃上一口,邹荣珍便给邻居送去。
陆伯伯告诉记者,由于养老公寓里住的都是老人,交流起来特别有共同话题。
陆承德表示:“原来我们一到春秋天,到农家乐或者到五星级宾馆里面住两天玩玩,现在住了这以后,再出去感觉没什么意思了。”
现在,两位老人在养老公寓里,分别参加了门球、游泳、英语唱、广场舞等兴趣小组,生活十分充实。这所老年公寓是会员制,一次性支付会员费,再根据不同房型每年交付不同金额年费(也叫服务费)的形式收费,会员身份可以继承,也就是说,陆伯伯的儿女将来也有资格住在这里。像陆伯伯这样的中型套间,八年前的收费标准是,一次性支付会员费60万元,另外每年支付年费3万元。60万元放现在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8年前对两位老人,甚至整个家庭而言,压力可想而知。
陆承德表示:“当时我出了35万,我女儿出了28万,今后她是产权人,我们要走了,这个就(留)给她。每年的话是3万块钱的年费,算下来就是2500一个月。我们来的时候退休工资两个人加起来,只有4000多块钱一个月,我要交掉2500一个月,剩2000多一点点,要生病蛮紧张的。”
住进养老公寓,意味着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改善。这两年,随着国家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老人的生活也是越来越好。
邹荣珍表示:“现在我们退休工资我7033元,他比我多三百多一个月, 够花了, 两个人花不完。”
爱好广泛的陆伯伯,还给记者拿出他在公寓拍的照片,以及自己作的一首七律诗,让人印象最深的就是最后一句。
陆承德表示:“临池垂钓也仙翁,就写了我们的那种心情。只要我们有一个好的心情,在这种环境里面就是过的神仙的日子。我把这幅照片发出去以后,我还有个同事一看,这个照片有仙气。”
陆伯伯夫妇在养老公寓里找到了自己的快乐,而对于83岁的刘信林老人来说,这里更是他找到幸福的地方。10月14日这天,是个特殊的日子。刘信林比平时起的更早一些,洗漱完毕后,他像往常一样拿出日记本,开始记录生活里的点点滴滴。
上海某养老机构会员刘信林表示:“ 我在乎的就是我在这里生活,像现在我找到陆吟芳,我们两个人有所依靠了,我就觉得我在这里的生活更美好了,如果我一个人在这里生活我也能生活下去,但是终究是孤单的。”
日记本里出现最多的三个字就是陆吟芳。两位老人是在养老公寓里认识的,刘伯伯以前是上海电机学院的高工,陆阿姨是清华大学的教授,相同的职业背景,让两位老人总有说不完的共同话题。他们一位住在公寓的809室、一位住在803室。平日里两人经常相约一起打乒乓球、台球。朝夕相处,相似的背景,相同的兴趣爱好让他们越走越近。相互照顾、相互陪伴。老人的子女和家属,特意约了14日这天,来到养老公寓相互认识一下。刘伯伯在803室写着日记。809室的陆吟芳老人,也开始准备了。
打开柜门,陆吟芳老人拿出了挂在最显眼位置的这件小花衬衣。这件衣服是两位老人出去逛街时,刘伯伯特意买来送给陆阿姨的。
为了和刘伯伯家人见面,陆阿姨的小儿子特意从美国赶回来,他告诉记者自己常年在美国,大哥在瑞士,一家三口在地球的三个角落,他们最担心的就是母亲。
陆吟芳儿子方庆东表示:“我就感觉我妈,尤其是最近她比以前要开心很多,这一点让我跟我哥在海外也放心很多吧。”
陆承德夫妇,刘信林、陆吟芳等几位老人,在养老公寓里生活得十分快乐,这真是让人又惊喜又羡慕。不过,养老公寓毕竟价格不菲,老人们怎么承担这笔费用?老人们健康的时候可以在这里快乐养老,一旦生病了是否也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呢?
在养老公寓5号楼一层的活动室内,记者见到了这家养老公寓的负责人,奚志勇。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他正在和一群平均年龄78岁以上的老人们一起抢微信红包。奚志勇告诉记者,由于自己的亲身经历,奚志勇当初破釜沉舟创办了这家养老机构。
上海某养老公寓负责人奚志勇表示:“ 自己经常出差在外面,有一年我母亲一年住了11次医院,每次住院的时间我都在外面出差。我想这个问题不但是我的需求,可能也是所有的社会人士的一个需求。
2006年,奚志勇开始四处找地,抵押了家里全部资产,在当地政府、银行以及朋友的帮助下,投入6亿现金,创办了上海浦东新区这家养老公寓。将近十年时间,养老机构终于在去年实现盈利。
奚志勇表示:“一直到2016年以后,基本上入住了80%-90%了,才开始逐步逐步盈利。”
根据2017年《上海市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监测统计调查制度》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底,上海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457.79万人,占总人口的31.6%。这意味着在上海,每三到四个人中,就有一位老年人。巨大的养老需求,使奚志勇的这家养老机构收到了市场的欢迎。而越来越多的机构也开始挖掘养老公寓这个潜在的金矿。
这里是位于上海松江区,2016年刚刚开始营业的一家养老公寓,虽然周边交通不是很便捷,但是记者看到的是一波又一波前来参观的居民及同行。
上海某养老公寓市场部经理李亚东表示:“从目前每天来参观的一个来访量,能够达到200到300人左右,包括我们的每天能够接听的电话,也能达到10到15通电话。”
李亚东告诉记者,这家养老公寓的入住费用采取一次性押金加月费的形式。根据公寓大小,一次性押金为100万元到300万元,之后每月缴纳8000至2万元不等。2016年7月18日开业以来,开放了一期6栋住宅楼的其中两栋,原本预期一年内,入住率达到70%,结果有256户居民入住,入住率已经达到了91.4%。
而在所有咨询的居民当中,大家最关心的还是医疗的问题。同样需要面对这个问题的,还有已经在养老产业中尝到甜头的奚志勇。
他告诉记者,随着最早一批会员先后进入80岁高龄,老人们身子逐渐不如以往,因此去年,推出了一站式持续照料养老项目。主要针对年龄在80岁以上的新老会员。
新的养老公寓项目把住宿、医疗、娱乐等都集中在一栋楼里面。位于公寓二楼的健康管理中心配有营养师、医生、护士,解决公寓内老人们的突发情况。在公寓里参观时,俄罗斯歌曲《喀秋莎》的歌声悠然传来,原来是合唱小组在练歌。我们看到了一个熟悉的面孔,著名女演员童正维。
二十六年过去了,曾经《编辑部的故事》中那个耿直、善良的牛大姐,已是耄耋之年。童正维告诉记者,她来这个养老公寓,主要是因为老伴儿马科。马科,是国家一级导演,第25届上海白玉兰戏剧表演艺术奖特殊贡献奖获得者。执导过80多部戏。然而,88岁的马科,三年前出现认知功能障碍倾向,辨不清方向,这让童正维非常担心。这让童正维下定决心搬进养老公寓,不过开始时,孩子们其实并不同意。
童正维表示:“我儿子开始不大同意,说我以后给你用八千一个月的保姆,你们跟我们生活,时刻都跟我们在一起,我们也放心。后来我说不行,我们需要朋友,年纪大的人特别愿意要朋友。我说跟你们在一起你们工作都很忙,有时候要外出,还要出差,剩下我们看着一个保姆走来走去,那样的日子我不喜欢。”
就这样,爱热闹的童正维带着老伴儿一起住进了养老公寓里。记者看到,公寓内贴满了两位老人及家人的照片,很有文艺气息。但卧室内出现最多的还是药。桌子上是药、柜子上是药、床边放的还是药。童正维告诉记者,由于老伴儿身体一直不好,曾经患有低度恶性淋巴瘤。她来这里最看重的还是医疗设备,以及专业的护理。
记者看到房间的床头、卫生间、客厅等多个位置都有这样的红色按钮或拉线,一旦公寓内有什么突发情况,一按按钮,公寓内的小秘书就会在第一时间赶到。老伴儿马科记忆力减退,有时会误把报警按钮当开关,但每次小秘书都会上来询问情况,这让童正维一方面觉得不好意思,老让工作人员白跑,另一方面确实也心里更踏实了,一旦身体出现突发状况,公寓的秘书会第一时间联系医生。
那么像这样提供医疗设备与服务的养老公寓项目收费,普通老人是否可以负担呢?今年86岁的朱国良老人是新项目第一位会员,他告诉记者,当时这间养老公寓在医疗、食品、住宿、交通、娱乐方面他都特别满意,唯独觉得费用太贵了。新项目会员费分为价值160万元,可继承、转让的永久卡、以及价值90万元15年内可退的终身卡。根据选择房型不同,每年收取年费4万至8万不等。
朱国良希望能够住进这样的养老公寓,但是养老金根本支付不了公寓的开支,于是与子女商量后,朱伯伯以260万元的价格,把上海市区两室一厅的房子卖掉,住进了养老公寓。
朱伯伯告诉记者,这260万元,其中90万拿出来,作为养老公寓会员费。剩余170万元作为大额存款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利率在3.8%-4.22%,按利率4%计算,每年利息6万八千元,正好可以作为养老公寓的年费。两位老人的退休金作为生活费,日子过得有滋有味。余款170万元未来还可以留给子女。
朱国良表示:“260万拿出90万是年费,170万还在,永远在。这里也解除了子女的一些想法。”
朱国良老人的账算得十分明白,眼下他和更多的老人正在养老公寓里重新找到他们想要的生活。
延伸阅读:
关于养老会员制,国内最早的起源
我们来看看凤凰网的一篇文章,这里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最早的会员制养老模式的情况:
缴纳一笔入会费用,即可享受养老公寓的居住使用权,居住期满后缴纳的费用可以如数退回,这是当前非常流行的一种养老机构运营模式,而在国内率先推行这种会员制养老产业模式的是位于北京昌平的北京太申祥和山庄。
太申祥和1999年10月开始试营业,如今已有近1000位老人在这里居住和生活。敬老院所有房间均设有应急呼叫系统,24小时热水供应,电视、电话、空调等一应俱全,每天有专人打扫卫生、护理,还有老年餐厅、各种娱乐设施等。
区别于一般福利性质的养老院,太申祥和的运营模式在当时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它是全国首家推行会员制养老模式的国际敬老院。具体而言,凡是符合条件的老人,在自愿原则下,只需缴纳一定的会费,经院务会审批通过,即可成为山庄的会员。作为会员,老人们来去自由,既可长期居住,也可以短期散心,收费以日计算。如果想要退会,那也很简单——即退回押金。
据了解,当时一次性缴纳会员费是20万~50万元。除了生活费之外,无需缴纳任何月费是太申祥和的最大特点和优势。这一点吸引了一批有一定积蓄、但无高额月费支付能力的中端客户。而目前这一费用已经上涨至120万元,尽管如此还经常处于一位难求的局面。由于无需按月缴纳高额费用,只需要缴纳一笔可以退回的入会费用,即可以享受到相应的老年配套服务,因此这种养老模式迅速得到消费者的青睐,特别是一些生活完全可以自理的年轻活力老人,相比较购买养老物业,他们更喜欢这样的模式。
作为太申祥和会员制设计者之一的北京太医馆首席亚健康专家闫民川表示,老人取得会籍后享有会员权益,可享受山庄提供的专属客房居住权,同时免费使用康乐场所,例如游泳池、净桑拿、乒乓球、台球、棋牌室、图书资料室、书画社、多功能厅等;其次,根据押金数额确定会员级别并挑选房间。
相比较传统的养老地产开发模式,会员制的发展模式避免了以往养老地产中单纯依靠商品房销售迅速获得收益的弊端,收取的入会费用迅速回笼企业的资金周转,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开发企业的经营风险,同时在养老机构中除了基础生活服务外提供一些列清单式增值服务,进一步挖掘养老服务产业价值,提升产业附加值。
而从实际效果来看,健康的活力老人更加适合这样的模式,而一些需要特殊医疗照顾的无法自理的老人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基本生活服务费用外,如果需要享受配套的医疗设施还需要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而这些费用是远高于医院正常消费水平的。
养老会员制的相关政策法规
养老会员制是养老行业重要的一种业务模式,目前相当部分的养老机构采用会员制,但养老的会员制又常会被质疑涉嫌非法集资,我们需要会员制来发展养老服务,同时又需要规避和远离非法集资,那么关注最新关于非法集资政策的出台,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以下我们来看看国务院法制办新发布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情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章 预防监测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教育社会公众认识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提高其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识别、监测、控制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预防监测所管理行业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并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监测工作。
联席会议应当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非法集资信息共享,及时发现、通报相关线索。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应当及时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予以认定;对于经认定属于非法集资广告的,应当依法查处。
发布融资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有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第十条 互联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应当及时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予以认定;对于经认定属于非法集资信息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可疑资金的监测。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对监测发现、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应当及时甄别处理,并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行政调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工作。
非法集资行为跨行政区域的,由集资人注册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没有注册地的,由集资人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对于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协调确定;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报请联席会议协调确定。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开展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三)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种植养殖、项目投资、售后返租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四)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虚构资金用途筹集资金的;
(五)以承诺给付货币、实物、股权等高额回报的形式筹集资金的;
(六)通过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现场推介、户外广告、传单、电话、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传播筹集资金信息的;
(七)其他违法筹集资金的情形。
第十六条 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对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及时开展调查。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建立调查档案。
第十八条 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二)进入相关经营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封存相关文件、资料;
(四)查询相关账户信息;
(五)查封相关经营活动场所、查封和扣押相关财物;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涉嫌非法集资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不得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非法集资行政调查程序启动后,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相关单位办理变更名称、股东、注册地、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
第四章 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扣押相关财物、文件、资料,申请司法机关冻结相关资金;
(二)限制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三)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阻止非法集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
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非法集资人自行清退。
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未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下列资产应当作为清退资金来源:
(一)非法集资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藏匿或者向关联方转移的资产;
(四)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五)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
(六)依法应当纳入清退资金来源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对清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时,其因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予以扣除。
第二十七条 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个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协助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金融行业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渠道、平台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查验、核对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非法集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或者应知单位或者个人所申请的机构或者业务涉嫌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
(三)未履行预防监测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查处非法集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查处非法集资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帮助、纵容非法集资的;
(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对工作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单位信誉或者工作场所从事非法集资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采取措施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拒不执行上级决策部署的;
(八)擅自处置涉案财物的;
(九)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司法机关在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涉及需要行政处理的事项,移交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依照本条例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