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抗战爆发前,政府每年有组织地向村庄集中征收的税种主要是田赋和田赋附加,长期以来,田赋和田赋附加的征收形成了一套较为固定的制度。全面抗战初期,“财政无政府”状态下的赋税征收完全打破了田赋征收制度,在征收方法、科则、时间、赋税形式等方面均表现出与田赋和田赋附加不同的特色。
首先,看征收方法。
全面抗战爆发前,田赋是省财政的支柱,田赋附加则是县财政的支柱,因而田赋的派税机构应为省、县两级政府。 河南省各县的田赋征收原本依靠册书、里书办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省政府对田赋征收进行了整理,废除了书手制,规定田赋的征收由县长直接负责,各县设征收处及征收分处,或设粮柜及分柜;花户纳粮实行“自封投柜”,具体办法是每期地丁、漕粮开征后,由田赋征收员将串票掣给花户,由花户自行到粮柜或分柜完纳。而涉县的丁漕向由十八里单头各自汇总本里推收情况,造报当年征比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涉县是否废除了单头制,因缺乏史料不得而知。但是无论如何,涉县的田赋征收从推收造册到完纳钱粮,形成了一套由县长、征收处(包括征收分处)或粮柜(包括分柜)、征收员或单头、花户组成的较为成熟的机制。
全面抗战初期“财政无政府”状态下的赋税征收方法与战前大为不同,其具体表现为:
第一,派税单位繁多。各政府机关和军事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纷纷向地方派粮、派款、派物,据表1序号为44、45的两本“收到条账”记载,1938年向甘泉村派粮、派款、派物的政府机关和军事组织将近30家,其中政府机关有动员委员会、统制局、第二区区署、联保等,军事组织有军事委员会第二十三游击支队第八大队部、第八大队第一中队部、第八大队第三中队、第七大队,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冀豫游击第八支队第一团,国民政府别动总队,军事委员会别动总队华北第十游击支队司令部,第一战区河北游击总司令部第一游击司令部,冀察游击司令部指挥部,冀察游击第七大队四中队、第九大队四中队;八路军一一五师三四四旅独立营营部、游击第一支队部,第八路军第四游击支队司令部、第二大队部,第八路军一二九师三八六旅补充团第二营第八连连部供应处等;自卫队、东达驻防平倭军、抗日团第三联队、联保及抗日自卫团等。这些军事组织既包括有番号的国民党军队,又包括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还包括没有番号的地方武装。
第二,不同性质的派税单位采用的派税程序不同。政府机构一般直接向村庄下达征收条目,如:第二区区署三月十七、四月十三、四月十七分3次向甘泉村征收大洋15元、面83斤5两、米32斤3两。联保二月初四、五月十八、六月十九、七月初四分4次向甘泉村征收大洋31.3元。 军事组织则大多向县、区、联保等政府机关下达征收条目,县、区等政府机关为应付军队的派征,纷纷成立代购所、代办所、兵站等临时机构,由这些临时机构再向各村分派款物。据表1序号为44、45的两本“收到条账”记载,1938年向甘泉村分派过款物的临时机构即有涉县第二区三、四、五、六联保混合代办所、第二区代购分所、西东达峧甘港联合代办所、西达抗日军需代办所、涉县政府代购所、西盘阳兵站处等。
第三,基层的赋税征收打破了原来“自封投柜”和由征收员(或单头)催收的机制,直接由保甲系统负责,其具体办法一般是由保规定征收任务和办法,下达给甲长,再由各甲长分征本甲各户钱粮和实物,报保登记造册。在1938年的账本中,除序号为40、41、42、43的4本账册外 ,其余35本账册在封页都盖有“涉县第二区第二十四保图记”的红色印章,有些账册的封皮还盖有两三个甚至五个同样的印章。此外,在9册“三月初五日立各甲起柴米账”和9册“八月十八日立各甲起米面麸料账”的账本首页都有各该甲甲长的签名。这些保的印章和甲长签名充分说明甘泉村的赋税征收由保甲系统负责。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河南省本和其他省份一样,在乡村推行以区乡制为主的自治体制。在区乡制尚未办竣之际,1932年10月,鄂豫皖三省“剿匪”司令部又命该省改编保甲。 从账本中可以看出,甘泉村被编为涉县第二区第二十四保,保之下分设九甲。国民党政权在河南农村推行保甲制,本为“剿共”、防共之用,而在全面抗战初期其农村的保甲系统却在赋税征收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看科则。
全面抗战爆发前,涉县地丁科则,民地按照土地良窳划分等级,每亩科征银3.24分至9.72分不等;漕粮每亩征米2.79683合至5.59347合不等。
全面抗战初期“财政无政府”状态下的赋税不再根据土地好坏划分等级、分定科则,而是绝大部分按照地亩和户头平均摊派。如上文所列第一类3本账册,其名称均为“起款账”,且都征收银钱,初看起来似乎是田赋账本,因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河南各县征收田赋均折色,且乡里缴纳田赋一般亦称之为“起款”或“解款”,但是3本账册所记征收方法分别为“每亩攒钱八百文,门头攒钱四百文”“每亩钱四千六,门头钱二千三”“每亩钱四千四百,门头钱二千二百” ,其征款方法与田赋计算方法不同,完全是按地亩和门头均摊,因此第一类账本实质上是银钱均摊账本。第二类账本中的9本“三月初五日立各甲起柴米账”,征收方法为“每亩起米一升,起柴十斤;门头起米五升,起柴五斤” ;9本“八月十八日立各甲起米面麸料账”,征收方法为“每亩起面三斤,门头起面一斤半;每亩起米一升,门头起米五合;每亩起麸料二斤,门头起麸料一斤”。 这两种分甲账册也是按照地亩和门头均摊。序号为5的“七月二日立起面账”也是按甲登记造册,征收方法为“每亩白面二斤,门头白面一斤”,还是按地亩和门头均摊。因此,除序号为7的“起上户米面账”外,第二类账本实质上都是实物均摊账本。
此外,后期的部分赋税征收采用了“合理负担”办法。在“甘泉账本”中记录后期赋税征收的账册主要有序号为7的“起上户米面账”和序号为27的“起三回款账”,后者上文已说明是均摊账册,而前者记录的是征收“四次捐”和“六次捐”的情况。 根据该账册记载,这两次捐税只向村中50户“上户”征收,这50户“上户”共有耕地244.46亩,占全村耕地总面积的69.92%。兹将这50户捐税情况列如表2。
由表2可知,虽然四次捐和六次捐总体上也是按照地亩数的多寡进行摊派的,但是某些地亩数相同或相近的农户亩均负担差别又较大,由此可见,这两次摊派并非完全按地亩数均摊。由于表中50户村民的职业和家庭收入没有更为详细的资料,因而尚不能完全复原四次捐和六次捐的计算方法,但是可以肯定地说这两次捐税的计算方法与前几次单纯按照地亩和门头均摊不同,应该是综合考虑了土地数量、土地质量和家庭其他收入等多种因素,划分了多个等级,各个等级的税率也有所差别。这种按家庭综合情况划分等级和专征“上户”赋税的做法就是“合理负担”。
全面抗战爆发后,“合理负担”的提法最早见于“民族革命战争战地总动员委员会”的《工作纲领》。 继而于1937年八九月间,山西省政府公布《山西各村合理负担办法》;后又于同年12月,由山西绥靖公署和省政府会电公布修订的《抗战期内县村合理负担办法》。修订办法按经济状况将村庄划分为11等,按财产把农户划分为19等,征收赋税按等级分摊;同时规定对特等富户摊派特别负担,对贫寒仅能自给者免除负担。 甘泉村隶属涉县,当时归河南省管辖,本不在推行“合理负担”的区域之内。它之所以实行“合理负担”,很可能是在甘泉一带活动的八路军在征集给养时推行的。以往研究表明,在晋冀鲁豫边区草创时期,八路军开赴太行山地区,就是利用山西的“合理负担”办法来征集给养。 据表1序号为45的“收到条账”记载,1938年九十月间,八路军一二九师三八六旅补充团、第四游击支队第二大队部、一一五师三四四旅游击第一支队部多次向甘泉村征集米、面、麸料、草料等物品。由于“收到条账”所记八路军各部队向甘泉村下达征收指令的时间与表2所记甘泉村“起上户米面账”的时间大体一致,可知八路军下达的物品就是该村保甲系统用“合理负担”办法从上等户中征集而来。
再次,看征收时间。
全面抗战爆发前,河南省各县地丁一律于每年1月1日开征,漕粮一律于每年7月1日开征,花户应在开征两月之内完纳丁漕。各县非经呈请财政厅批准,不得提前错后。 也就是说,战前涉县田赋征收每年都有固定的时间。
与战前田赋征收不同,全面抗战初期“财政无政府”状态下的赋税征收在不同层级上分别呈现随时性和多次化特点。随时性是针对派税单位而言,指的是派税单位根据自身需要随时向地方征收赋税。这种派税的随时性反映在账本上,就造成了“收到条账”的烦琐与细碎。以东达镇公所向甘泉村所下收条 (见图)为例:
由账目可知,自阳历5月17日至8月23日的69天时间里,仅“张队长”和“赵司令”通过东达镇公所向甘泉村所下征收赋税条目就多达29次,平均2.38天一次;更有甚者,有时各部队通过镇公所一天内向该村下达两次甚至多次征收条目,如七月廿二日“赵司令”就向该村下达了4次征收条目。每次征收的米、面、草料、麸子数量不算大,以面为例,最多的一次有134斤,如果按照地亩和门头均摊,每亩合面5两,每户合面仅2.5两。 由此可见这种随时性派税的烦琐和细碎。这些烦琐和细碎的派税最终加诸村庄之上,造成连续扰民的不良效应。以上分析只是依据两支部队的行动,如果再加上其余20多支部队和政府机关的行动,将会使村民不堪其扰。于是,就形成上文所引彭真《报告》中所说的“公家虽筹款筹粮无几,却惹得天怒人怨”。
多次化是针对村庄而言,指的是村中的保甲系统为应付派税单位的苛派,有组织地多次进行预征。从甘泉村的情况看,面对派税单位的频繁苛索,村中的保甲系统并未乱了阵脚,它没有按照派税单位随时派税的步伐,一笔一笔地随时向村民索要,而是有计划地开展了多次大规模预征,而后再从征起的钱、粮、实物中随时一笔笔向派税单位缴纳。由账本记载可知,甘泉村保甲系统分别于正月、三月初五日、五月廿六日、七月初二日、闰七月十八日、八月十八日、九月十二日、十一月廿八日进行了8次预征。 记录这8次预征的7本账册,在封皮上均冠以“起××账”的名称,如表1所列第一类的3本账册分别冠以“起款账”“起二回款账”“起三回款账”,第二类账本中的三月初五日分甲账册冠以“某甲起柴米账”,初看起来这些账册似乎是该保向上级政府起运钱粮的账册,事实并非如此。“起”是当地一种方言,用法非常广泛,如盖房子就被称为“起屋子”,因此“起款”在当地方言中应为“开征税款”之意。也就是说,这7本账册不是起运账册,而是开始征收赋税的底账。甘泉的保甲系统采取的这种在本保大规模预征的做法,表面看来骤然加重了村民负担,于村民不利,但是从另一方面看,这种方法使村庄有备无患,可以较为从容地应付各种部队的苛派,避免了因赋税无着或缴款不及时部队对村庄进行直接劫掠,保障了村庄和村民的安全。据该村老人回忆,因该村地处从磁县通往涉县西达一带的交通咽喉,抗战中不乏中国军队从村中路过,但从未对村庄进行过劫掠。 这种局面的形成与该村保甲系统采用的赋税预征分缴办法不无关系。
最后,看赋税形式。
民国年间,河南省田赋的赋税形式经历了复杂的变化过程。北洋政府初期,河南各县征收地丁、漕粮沿用清末做法,用银两计算丁漕,实际征收时将银两折成铜钱,征起后再用铜钱购买银元报解。后因银元价格上涨,田赋收入锐减,乃于1918年颁行新规,去掉中间折钱的过程,按照每地丁银1两折银元2元2角、漕粮每石折银元5元,由银两直接折收银元。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施行“废两改元”,河南省财政厅随即发布《废两改元办法》,通令各县1934年征收田赋及其附加税时,一律用银元直接折合,银元的计算单位为元、角、分、厘,以往所用毫、丝,四舍五入,至厘为止。 尽管民初豫省田赋在形式上经历了两次大的变化,但是从总体上看田赋的赋税形式均为货币,并且最终落实到专征银元。
全面抗战初期“财政无政府”状态下的赋税形式与战前的田赋大为不同:
其一,派税单位所派赋税的形式有货币,亦有实物,而尤以实物为主。大体上看,政府机关既派征实物,又派征银元。其所派实物皆为自用;其所派银元一部分为自用,另一部分是向村庄收取的代购费,如正月廿六日第二区代购所替甘泉村向过路军队供应小米428斤半、白面219斤、柴草1270斤,廿七日除向甘泉村照数收入这些实物之外,另加收代购费4元5毛。 军事组织则几乎全部派征实物。由表1序号为44、45的两本“收到条账”统计可知,部队向甘泉村派征的实物包括小米、白面、麦子、菜、干菜、吃油、柴、盐、炭、煤、席子、被子、洋油、麸子、料豆、草、杆草等,其中既有人吃的粮食、蔬菜、油,又有牲畜吃的草料;有做饭、取暖、照明用的燃料,还有住宿用的铺盖,全部为部队行军作战必需的给养。
其二,村中的保甲系统向村民预征赋税时在形式上则更为灵活,这种灵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在征收银钱时,不再拘泥于专征银元,而是银元、法币、铜钱兼收。在甘泉保甲系统的7本预征账册中,只有表列第一类的三本“起款账”为征收银钱的账册,其中正月立“起款账”和闰七月立“起二回款账”都在扉页规定了银元、法币与铜钱的比价,前者为“纸洋作价四千二百文,现洋作价四千四百文” ;后者为“纸洋作价四千六,现洋作价五千二”。 十一月廿八日“起三回款账”虽未规定比价,但在最后一页记十二月十一日至二十日的情况曰:
十二月十一日,收款廿元〇七毛,收现洋三元,收大有条二元,四四合。十三日,出和顺永饭钱五元,四二合;出代购所票洋(运昌手)二元。十三日,收洋卅元,现四元,钱四千九百;出和顺永五元。十六日,收洋廿七元八,收现洋三元,收大有条十二千六。廿日,收票洋十八元三,出先生洋一元,出面大洋一元五,又收铜元四千二。
这里所说的现洋、大洋即银元,票洋、洋即法币,铜元、钱即铜钱。
第二,在征收银钱时,可以用米、面、核桃、花椒等实物抵交,正月立“起款账”在扉页上规定“米作价大洋二元四毛,面作价一元八斤半,花椒作价一元六毛,核桃每斤一百六十” ,但抵交者不多。大规模抵交主要发生在闰七月起二回款时,在甘泉村153户中,就有71户用核桃抵交部分税款,其余抵交物品有麸子(8户)、草料(6户)、麦子(5户)、物料(5户)、货物(5户)、南瓜(1户)、水烟(1户)、杏核(1户)、菜(1户)、木料(1户)、麦秸(1户)、香油(1户)、石灰(1户)、豆(1户)、布(1户)。 有些农户甚至用多种实物抵交,如第四甲傅在官用麦、麸子、石灰、核桃四种实物抵交了大部分税款。
第三,村民所服各种差徭以及平日零星缴纳的实物,都被保甲系统记录在册并抵交税款。表1序号为8的“花户总账”就是专门记录此类事情的账册,兹将该账册第3页录文如下 (见图):
如录文所示,这本账册既记录了村民缴纳的草、扫帚、黄油、刷子等物品,还记录了送米、送兵等差徭,并把每一件物品和每一次差徭都折合成钱,在预征赋税时分次从税款中扣除。如王培忠的物料钱在征二回款时被扣除,其支差钱在征三回款时被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