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赵某大学毕业后,在某生产制造型企业任职生产计划专员。2016年11月份,赵某以家里有事为由,递交15天的请假单,随后离开了公司。三天后,生产部经理未见刘某上班,反馈相关信息给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与赵某联系,赵某的手机一直关机。公司按照《考勤管理制度》:员工请假需经领导批准,无故旷工三天以上的,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对赵某做出因自动离职,并终止劳动关系的处理。赵某得知后,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赵某的申请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认同吗?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请假未获批准后不上班,公司有权开除吗?
赵某的申请不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认同,员工请假未获批准后不上班,公司有权开除。本案例中,赵某认为,他是交了事假单之后才离开公司的,现在公司以其自动离职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因此,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事实上,赵某提交事假单,在领导没有同意的前提下,赵某就休假,不属于正常的请假休息情况。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赵某多次联系,都没有联系上。公司在与赵某联系不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对赵某做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是合情合理的。此外,一般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考勤的审批权限按照请假的时间有相应规定。因此本案例中,由于赵某的请假时间较长(15天),考勤的审批的权限应该是用人部门,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部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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