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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 | 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注意哪些问题?

VOCs减排工作站  · 公众号  ·  · 2019-12-12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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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证排污,不得超标、超总量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样式

2018年8月2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新版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格式。 新版的排污许可证样式,分为正本与副本两部分,在正本中:
1.ZHB标志改成了MEE标志
2.监制单位也由环境保护部改成生态环境部
3.正本采用200G铜版纸印刷,尺寸为420*297mm,页边距分别为上: 5cm,下: 0.75cm,左: 1.27cm,右: 1.27cm。
排污许可证副本中: 除标志和监制单位更改外,印制单位也要改成某某省生态环境厅(局)
排污许可证目前采用的是网上申领的方式,填表、上传资料,只要符合条件,通过审查就能拿到证,程序并不复杂。
但是问题来了,排污许可证是不是发完就了事了呢? 不存在的! 这就是为什么企业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不得超标、超总量的原因。 查出问题之后不仅会撤销已领取的许可证,还可能视情节严重的程度进行处罚,现在有多个省市针对排污许可证后续问题,开展了拿证后监督检查。


深圳一企业被吊销排污许可证

今年初,深圳市对15家环保违法企业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2宗,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3宗, 吊销排污许可证1宗。 其中,深圳市永利鑫五金制品因污染物废水超标排放和暗管排放污染物,被查后未及时整改,被分别 按日计罚47天和22天,合计1239万元。 不仅成为深圳首笔千万元级环保罚单,还被吊销了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是一种承诺

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排污许可证制度,通俗点讲,是一种“宽进严出”的制度,从管理层面讲,其实是企业的一种承诺,正是生态环境管理“放管服”改革的一种强有力的措施。


那么问题来了,排污许可证既然是一种承诺,在申领到排污许可证之后,企业又需要做些什么才能履行自己的承诺呢?



企业按证排污的要求和应尽义务包括哪些?


环保部门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 《暂行规定》明确,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1)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2)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规定的最新环境保护要求等。
(3)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
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4)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5)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 无证排污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不按证排污:


1.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将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中的超标或超总量排放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可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3.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按《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排污许可制实施后,环保部门如何实施环境监管?


对固定污染源的监管就是对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具体包括对是否持证排污的检查、对台账记录的核查、对自行监测结果的核实、对信息公开情况的检查以及必要的执法监测等,通过对企业自身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台账记录的核对来判定企业是否依证排污; 同时也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实测,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应作出说明,未能说明并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并将抽查结果在排污许可管理平台中进行记录,对有违规记录的,将提高检查频次。


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放量如何核定?


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的核定应按照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有关“达标排放判定方法”和“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等的要求进行核定。


火电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等。


造纸企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正常和非正常排放量之和,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 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同时根据执法监测、企业自行开展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校核。


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污染因子,采用物料衡算法或产排污系数法按照直排核算实际排放量。 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口或污染因子,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据、手工和执法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在采用手工和执法监测数据进行核算时,还应以产排污系数进行校核。



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注意什么?



一、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一)政策法规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 第三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工作要求。 已发国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须自发证之日起,根据行业发证规范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等文件要求编制和提交执行报告,季度(月度)执行报告于当季结束后15 日内提交; 年度执行报告于每年结束后15日内提交。 执行报告电子版同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报送 (网址: http://permit.mep.gov.cn)。


(三)违法违规后果。 国家生态环境部将对企业的执行报告进行检查、统计,对不按许可证规定频次和要求提交执行报告的企业清单对外公开,相关信息将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并纳入企业信用系统。


二、自行监测


(一)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 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二)工作要求。 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自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 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录入监测数据。

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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