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动态先知道 』
Industry dynamics should be known first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 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
,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重点地区的企业
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
除满足表1或表2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
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噁英类进行控制,达到表3规定的限值,
利用锅炉、工业窑炉、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
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
企业边界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应符合表4规定的限值。
以下为全部文件内容(含附表A、B、C):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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