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
如何处理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是评标活动的一大难题,主要是因为对于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归于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认定不太容易。
在完成了初步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将仅对在实质性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将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细微偏差。
所谓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招标人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对于细微偏差的量化标准一定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避免无法操作。
对于投标文件中出现的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不能一概予以调整,或者全部废标,而是应在分析其性质的基础上进行认定。
下面我们逐一分析如何将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归类为重大偏差或是细微偏差。
ஐ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ஐ
计算错误有如下几种:工程量计算错误、单价填写明显错误、单价汇总与总价填写不一致和总价的数字表述与投标函中的文字表述不一致。
第一种情形最好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修改工程量是否属于重大偏差,如果属于重大偏差则根本不能进入详细评审,更无从谈起计算错误的修正;
第二、三两种情形在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三条已有明确规定:
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报价评估,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只是对于最后一种情形,按照单价与总价不一致,应当以单价为准,但是按照文字表述与数字不一致又以文字为准,那么到底是以数字的单价为准,还是以文字的总价为准?对于此种情形是否算是部门规章的缺陷?建议还是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为好。
ஐ投标文件的漏项、缺项ஐ
投标文件的漏项、缺项的情形包括:一是商务标的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二是技术标的漏项、缺项。
在商务标的投标报价要求中,招标人通常的描述是对于工程量清单的漏项视同于其价格包含在其他部分,不予调整。
首先我们应当判断其漏项、缺项补正后是否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所谓不公平,指的是在“最低价中标”评标是否补正后影响排名,在综合评估中是否影响得分;如不影响才能视为细微偏差,之后应当对其质询,如拒不补正才能进行不利于其的细化。
细化的标准是: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评标中,补上其漏项、缺项,计算出比原投标价高的评标价,但在签订合同时仍以其较低的投标价为准;
在综合评估法中,补上其漏项、缺项,计算出一个评标价,与原投标价比较,分别计算其商务标得分,以较低的得分记入总分,在签订合同时仍以其较低的投标价为准。
对于投标报价中已经列出的工程量清单,只是没有填写价格的,表明此部分工程量投标人已经考虑到,因为其未填写价格,可以视为其价格已经包含在其他项目中。
技术标的漏项、缺项是否构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平,如何进行量化是个棘手的问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合理的量化标准。
ஐ如何应对质疑与投诉ஐ
在正常采购活动中,质疑投诉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政府采购法》所规定和允许的。
(一)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之一,赋予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知情权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权,要在充分体现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性、公平性和有效竞争性。
质疑与投诉的处理,是政府采购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同时这也是充分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
例如:供应商用实名向采购人提出询问和质疑时,要无条件地予以明确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程序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向供应商进行解答;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与质疑;
如供应商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继续质疑投诉。
(二)做好询问和质疑的处理。
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授权情况下,如供应商询问的,应当详细说明所问内容。如是书面质疑或者书面询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负责及时给予答复;如质疑阶段无法解决问题时,应采取进一步投诉的条件和时限;要尽量给供应商一个比较满面意的解答。
(三)投诉后的处理。
监管采购机构接到投诉后,要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实事求是、不隐瞒观点地开展所被投诉采购活动的方方面面,必要时停止采购活动。如果相关采购人、采购责任人有违法乱纪情节,可请司法机关介入按司法程序严肃处理。
(四)对怀有恶意、带目的质疑与投诉行为,在掌握确凿证据情况下,可对怀疑人、目的者采取措施,如报警、抵押金处罚等等。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监管采购部门,不要偏听偏信、言听一辞,要冷静面对质疑、询问与投诉;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采购规章制度进行应对质疑、询问,对最终的投诉(诸如:投诉救济、行政诉讼等等)要依法执行。
(六)对裁决后的文本要及时送达供应商、当事人等。
在日后的采购活动中,要建“黑名单”可查制,以便更好地吸取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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