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预见性规则适用问题的提出
蒋某某未购买彩票的行为系对双方委托合同的违反,其应当就李某某的损失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蒋某某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二审法院虽然最终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但两级法院对于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审法院认为,应当以李某某因蒋某某违约而未中奖的金额(以下简称李某某未中奖金额)为基础计算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在此基础上,考虑李某某和蒋某某各自的过错程度,蒋某某需承担李某某未中奖金额1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彩票合同系射幸合同,在订立双方委托合同时蒋某某也无法正常预见到李某某将中大奖,仅能预见到存在中奖的机会,中奖机会并不能与中奖结果划等号。换言之,二审法院认为,要求蒋某某以李某某未中奖金额为基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超出了蒋某某在与李某某达成委托购买彩票的合意时可预见到的范围。
可预见性规则,又称为合理预见规则,指的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以合同的违约方在订立合同之时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的规则。可预见性规则、与有过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减轻损害规则一起构成了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规则。只有根据可预见性规则先行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上限,方能根据与有过失等其他规则将违约损害在当事人之间作进一步划分。因此判断蒋某某在与李某某达成委托合同时所能预见的损失是确定蒋某某所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关键。
笔者认为,《民法典》合同编在通则部分对可预见性规则作出规定,在无其他相反规定的情形下,应当适用于《民法典》合同编所统摄的全部合同类型。本案因蒋某某未履行委托合同而产生纠纷,在判断李某某的损失时,自当适用可预见性规则。一般情况下,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违约损害的类型,则应当将该损失纳入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然而由此将会给本案的违约方蒋某某带来巨大的不利益,故委托购买彩票合同中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蒋某某在订立委托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中奖数额为限。对于蒋某某可预见中奖数额,应当在公平正义原则的指引下,根据违约方身份、履行合同的获益、合同的内容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可预见性规则的产生依据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但对于判断哪些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却没有具体的标准。运用文义解释,从可预见的概念理解并适用该规则并不能在审判实践中达到同案同判的效果。将可预见性解释为一般意义上的可预见、合理的可预见或者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可预见,在逻辑上都能都融贯自洽,反而使得持不同观念、不同社会背景的法官往往根据可预见性规则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合同应当得到遵守,为此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的损失。然而,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也不能无限制的扩展,违约损害的赔偿应当以填平为原则。在守约方和违约方的权利义务如何平衡的问题上,应当通过分析可预见性规则设立的目的,了解立法者在价值判断上倾向于保护哪一方的利益。
笔者认为,可预见性规则是在公平正义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利益权衡的产物。《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51条第3款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为避免不成比例之赔偿以符合正义之要求,法院得通过排除利润损失的赔偿、仅允许对信赖利益等损失获取赔偿的方式,来限制可预见损失的赔偿额。”该条明确表示法官可以根据正义的要求限制可预见损失的范围。维多利亚洗衣店诉纽曼公司锅炉迟延交付案(Victoria Laundry(Windsor) Ltd. v. Newman Indus. Ltd.)被称为是将可预见性规则系统化和具体化的判例,该案的上诉法院在使用可预见性规则时强调,通过损害赔偿应当使守约方处于如同合同已被完全履行的状态。但如若严格遵守这一准则,将会使得守约方获得因违约行为产生的一切损失,而不管该损失如何不可思议,那么这样的准则是过于严格和有失衡平的。由此可知,英国上诉法院是在衡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公正的前提下运用可预见性规则的。由公平正义原则催生出可预见性规则的观点,也得到了不少学者的支持,有人即认为在频繁的经济往来中,违约方无法预知所有对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经济往来,如果仅仅强调追究违约责任,而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包括难以预见的损失在内的各种损害的风险,是不公平也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可预见性规则的逻辑起点源于公平正义原则,因此在根据可预见性规则认定违约方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时,应当确保违约损害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公平分配。
三、可预见性规则中可预见内容的界定
本案中,蒋某某在与李某某达成委托合同时关于违约损失所能预见的内容是确定蒋某某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然而,可预见性规则虽被广泛认可,但各个国家、国际条约对于可预见内容的界定却并不统一。我国亦并未明确对可预见性的内容作出规定,造成了本案审理时的困难。
笔者认为,一般情形下可预见的内容仅为损害的类型,但如果由此会给违约方带来巨大的不利益,则可预见的内容应当包括损害的类型与程度。一方面,可预见的内容应当以损害的类型为原则。第一,在产品价格时刻处于波动的市场经济中要求违约方预见数额是完全不可能的,由此将剥夺守约方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第二,相较于损害的程度,损害的类型是否能够被违约方预见更容易判断,也易于在实务中进行操作。第三,以损害类型作为可预见的内容有利于守约方获得充分赔偿,在一般情形下也不会造成违约方的违约风险与守约利益之间的严重不均衡。另一方面,可预见的内容应当以损害的程度为补充。在特定情形下,违约方若仅预见损害的内容即需承担损害赔偿的全部数额会造成违约方承担过重的负担,有违公平原则。较为典型情形发生在将贵重物品交由他人保管而产生的纠纷中。保管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定能预见到保管物品的灭失会带来财产损害,若仅要求预见到损害类型,则保管人应当全额赔偿保管物品的价值。然而,保管人由此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其能从保管合同中所获的收益相比差距较大,对保管人而言实属不公。有鉴于此,《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该条表明只有寄存人履行了告知义务使得保管人能够预见违约损害赔偿的程度,保管人才应当照价赔偿。可见在特殊类型的合同中,我国立法者亦认为可预见的内容应当包括损害程度。
本案中,蒋某某可预见的内容应当包括损害程度。蒋某某为彩票站的销售人员,据此应当认定其能够认识到未按双方委托合同的约定购买彩票可能导致李某某因丧失中奖机会而产生财产损失。因此,根据可预见性规则的一般规定,蒋某某需按照李某某未中奖金额为基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有观点认为,射幸合同存在一方当事人仅付出较少的代价就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的情形,由违约人以中奖的金额承担违约损害赔偿并没有导致权利义务的失衡,因而蒋某某可预见的内容不应当包括损害程度。然而,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而并非射幸合同纠纷,受托人蒋某某的义务是购买彩票而非支付彩票的中奖金额。因此,蒋某某在代李某某购买彩票的过程中,虽然可以获得彩票购买金额的微小返利,但若仅根据蒋某某能够预见到损失类型就要求其按照中奖的金额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蒋某某而言实属产生了巨大的不利益。因此,蒋某某违反委托购买彩票合同而向李某某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在蒋某某可预见的中奖数额之内。
四、可预见性规则对损害范围的限制
本案中,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当超过蒋某某订立委托购买彩票合同时可预见中奖数额。而蒋某某可预见的中奖数额的大小问题,涉及法律的价值判断,应当结合公平正义原则以抽象的“理性人”标准进行认定,从而保证最终责任承担的合理性。具体而言,中奖数额大小的判断问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当事人的身份。违约方的身份是应当作为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具有不同职业背景、知识阅历的人,对同一事物的判断存在差异。法律不应苛求奢侈品店的销售员与小商贩对于一个昂贵手提包有相同的价值判断,因此在认定二者的损害赔偿范围时也应当有所不同。正如斯温顿所指出的,“被告从事特定活动以及被告对此种活动的熟稔使得法院可对当事人就违约之风险所预见者得出某种结论。即使被告没有实际考虑过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鉴于他对原告的活动及特点的熟稔,即使发生了损失,他也不应感到意外。”但应当注意的是,守约方的身份对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内容也有一定的影响。例如在买卖合同当中,若守约方是贸易企业,则违约方违约未交货时应当赔偿守约方销售货物的损失。但若守约方是生产企业,则违约方未交货时应当赔偿生产企业因缺少相关材料的停产损失。故而,考虑身份差异对可预见的损害赔偿数额的影响符合法律对于公平的要求。本案中,虽然彩票是否能够中奖以及中奖金额大小属于随机事件,但作为彩票站的工作人员,蒋某某亲身经历或听闻的中奖事件使得其对彩票中奖的偶然性和必然性的理解较普通人而言更为深刻。正因如此,蒋某某在与李某某订立委托购买彩票合同时,对自己代为购买彩票的中奖概率和结果应当有一定程度的认知。
第二,履行合同的获益。合同作为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其最终的达成必然符合双方对收益和风险的预期。履约所获利益越高,则当事人愿意承担的风险就越高,也更愿意投入精力以了解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并以此与合同相对方开展进一步的磋商。反之,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当中已能够预见到因自身违约所带来的损失与自身收益相比差距过大,则双方很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以支付合同对价的高低作为判断可预见损害赔偿数额大小的考量因素具有合理性。本案中,李某某委托蒋某某购买彩票并未支付蒋某某额外费用,但是蒋某某通过招揽顾客在其工作的彩票店购买彩票,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彩票款提成。因此从整体而言,蒋某某在其与李某某的委托购买彩票合同中获得了一定的利益。然而彩票款提成收入较低,并不足以使蒋某某对彩票可以中大奖并获得丰厚奖金有足够意识。
第三,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标的或标的物会影响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范围的预期。例如当需要交付的货物属于典型的营利物品,则当事人应当预见到其违约行为会造成合同相对方利润的损失。相反,如果需要交易的货物是使用于特殊途径的,则除非合同相对方对此进行特别提示,否则不应认定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损失作出合理预见。本案中,李某某与蒋某某之间成立的合同内容是委托蒋某某购买彩票。以一般理性人的角度观察该合同内容,可以得出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购买彩票中得巨额奖金,而非出于收藏等特殊需要。同时彩票具有特殊性,通过彩票是否能够中奖、中奖金额多少均具有随机性,故而不能认为蒋某某在订立合同时就一定能够认识到确切的中奖金额。然而认为蒋某某完全不能认识到中奖金额的观点也有失偏颇,作为彩票站的工作人员,其应当对中奖的可能性和金额有一定程度上的认知。因此,蒋某某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可以认识到自己的违约行为将可能导致李某某丧失中奖的机会并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
综上所述,结合当事人的身份、履行合同的获益、合同的内容,应当认定蒋某某虽不能预见近百万元的中奖金额,但对中奖的机会及可能获得一定数额的奖金有预见性。一审法院以李某某未中奖金额为基础计算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