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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 | 销售假冒“鸿星尔克”商品,法院成功调解;​简历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全国首部以“商业秘密保护”命名的地方性法规表决通过

知产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8-29 13:38

正文



#8.29 知产快讯5则



1.

销售假冒“鸿星尔克”商品,法院: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使用“鸿星尔克”品牌的名号,以期扩大网店知名度和增加商品销售量,以为藏匿于网络巨大数据流中难以被发觉,殊不知踩了侵犯商标权的“雷”,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系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多位淘宝店铺经营者使用“鸿星尔克”的标识并售卖假货被品牌方起诉至芦溪法院,经法官释法明理、居中调解后5起案件得到高效化解。

案情回顾

某公司经调查发现,在淘宝网等电商平台,存在多家商铺未经该公司许可,将“鸿星尔克”等标识用于网店宣传,销售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

经该公司检验,上述网店所销售的商品质量低劣,其行为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商誉,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该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注册地在萍乡辖区内的多家店铺起诉至芦溪法院,要求停止侵犯该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

该院经初步审查案件的证据后,认为某公司系“鸿星尔克”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各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中擅自使用该品牌标识,并销售假冒该注册商标的同类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经法官释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各被告积极与原告协商,最终取得原告的谅解,原告主动向法院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混淆了商品的来源、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销售者要树立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下善意经营。 (来源:芦溪法院


2.

索赔500万!简历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年4月,海淀法院发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4年度)》。本案系《白皮书》中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关于数据竞争的典型案例。(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案情简介

原告某信息科技公司系某招聘网站的运营者,在招聘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某招聘管理系统内的大量功能均直接指向该招聘网站。用户(即招聘企业)原本需要在招聘网站中进行操作并实现的功能,由于某科技公司在其产品中设置了类似功能,使得用户可以在被告系统中直接操作并最终将结果显示在招聘网站中,包括:代为发布和更新职位功能、一键刷新功能以及爬取、存储和提供应聘者的简历信息。

某信息科技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停止涉案行为、删除获取的用户简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一审认为,用户对被诉服务的选择和使用,是在事前清晰了解、事中充分掌控、事后明确受益的情况下进行的。某科技公司并未实施误导、欺骗、强迫用户等行为,亦未通过其他不正当的方式影响用户的选择,并未不正当地妨碍、破坏某信息科技公司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至于被诉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某信息科技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被告是如何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又怎样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并破坏了公平、健康的竞争秩序。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同行业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甚至跨行业、跨领域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与交互日趋深化、细化、复杂化,竞争压力和经营风险也随之提升。在此情况下,即便是正当的经营行为,也有可能导致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是市场竞争中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因此,仅仅凭借经济损失这一后果,并不能当然得出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这一结论。即使某科技公司向用户所提供的服务对某信息科技公司所主张的广告收益有所影响,但由于缺乏相应证据证明该行为存在不正当性,故亦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禁止。故判决驳回某信息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宣判后,某信息科技公司提出上诉,后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系在数字经济下关于数据竞争的典型案件。本案在竞争法视域下评析经营者之间数据的获取、存储、使用行为的正当性时,着重考量了被诉行为对于用户,即使用被诉服务的消费者的选择权的影响。通过被诉行为的选择和使用由消费者事前清晰了解、事中充分掌控、事后明确受益的情况,充分尊重消费者自决,并结合被诉行为未妨碍破坏原告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亦未破坏公平健康的竞争秩序,从而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裁判既是在数字经济下为数据要素的正当流通和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定了界限,亦是能动探索了兼顾消费者实际需求和有序市场竞争的数据要素流通规则,促进高质量数据要素“活起来、动起来、用起来”,助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为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提供司法保障。 (来源: 北京海淀法院)

3.

护航企业核心竞争力!全国首部以“商业秘密保护”命名的地方性法规表决通过

如何提升企业创新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和生命力?8月27日,温州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由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起草的《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接下来将在报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发布。据悉,这将是全国首部以“商业秘密保护”命名的地方性法规。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规定》共14条,涵盖了企业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等一体化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商业秘密保护关乎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拥有145万经营主体,民营企业数量在温州企业中占比99.5%。当前,温州市企业在自身商业秘密保护上,存在意识不强、能力不足、手段不够的困境,针对相关堵点难点问题,《规定》在贯彻上位法精神的前提下,以制度性回应来为民企的商业秘密保护“撑腰”。

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近年来,围绕商业秘密保护引发的纷争不断,研发技术成果被盗……这些都是阻碍企业科技创新的“绊脚石”。如何引导企业做好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规定》用1/3的实质性条款,从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商业秘密识别、载体化、保密措施等方面,规范、引导企业的商业秘密自我保护工作。

为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供给,《规定》一方面提供清晰保护指引,支持企业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内部控制和规范管理;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保护体系,推动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一体构建,为企业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自2022年温州成功获批全国首批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以来,已经积累了不少创新经验,累计建设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300多家。为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温州还组织专家上门指导助企服务,积累不少创新经验。“出台《规定》,将进一步凝练温州经验、固化温州实践、提升温州成效,为温州打造有全国影响力的商业秘密保护标杆城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胜海介绍。

“相比一般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难,持有企业对概念理解不清、自我保护不力,不少企业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局相关负责人调研发现,市场竞争激烈,导致商业秘密侵权事件不断,企业未有效保护,缺乏前期证据,此类案件常陷入“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的维权困境。

温州金鑫生化阀门有限公司此前就陷入商业秘密保护维权困境。5名员工离职后成立新公司,擅自使用该企业原客户资料、合同等经营信息,以及技术图纸等技术信息,影响了该企业正常经营。“为了维权,我们反复取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现在对照《规定》,可以提前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该公司负责人涂克杰介绍,企业现在经常组织会议宣传商业秘密保护知识,还与企业核心的销售、技术人员20多人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本着“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出发,温州去年将该项内容列入人大立法调研项目,市场监管、人大相关条线工作人员,历时一年走访企业调研排摸问题,经过17次内容修改,将密密麻麻的调研本最终梳理修改成14条规定。虽然篇幅短、条文不多,但《规定》比较完整保留了企业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等一体化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并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分级分类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专门明确重点人群保密义务,引导企业自我保护。

在温州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温州牙科医院专门划出办公室作为涉密区域,并且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温州牙科医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黄宁华介绍,该院将患者信息、专业技术、诊疗技术等均列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涉密等级,医院和相关从业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的同时,与合作伙伴也签订保密协议。医院还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商业秘密知识,并且视业绩贡献予以奖励,对离职的涉密员工也发放相应费用。“现在,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医院发展也更有信心。”

《规定》将加强各界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关注和重视,进一步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有力保护企业的创新动力及其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潮新闻、温州市市场监管局)


4.

广州知产法院:组建“反垄断特色合议庭”,以司法手段遏制垄断行为

2024年8月26日,广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获评“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表现突出集体”。

近年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在省法院和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在全庭同志的共同努力下,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新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审判任务挑战,取得了一定成绩。先后荣获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的“人民法院党建工作先进集体”“广东省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涌现出广东省百名岗位能手、广东省中基层法院先进个人、全省法院审判业务专家等一批先进典型。

紧紧围绕党建引领


强化党建与审判深度融合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力推进各项审判工作深入开展。一是紧抓队伍建设,将党建工作与审判业务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考核,形成合力、增强动力,整体推进。面对案多人少的矛盾,全庭干警不怕苦不怕累,加班加点,近三年全庭法官累计审结案件超过12000件,法官人均结案每年均超500件,在全省中级法院中名列前茅。二是打造“商标8分钟”党建品牌,创新党建与业务融合新模式。结合“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由业务骨干轮流进行心得分享,内容包括讲述红色党史、审判业务等主题,全方面提升全庭干警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拓宽知识视野。三是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员在重大任务、疑难工作中冲在前、挑大梁、破难题,党员法官带头办要案、办难案、攻关重点调研。近几年获得全国、全省、广州市级荣誉的典型案件90%以上为党员法官承办。四是廉洁教育筑牢防腐思想堤坝。着力提升干警的政治纪律和规矩意识,引导干警不断筑牢政治忠诚、坚定理想信念,全庭干警至今无一例违规违纪违法情况。

紧紧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


推进商标审判品牌建设

一是加大对驰名商标、老字号等保护力度。推动广东产品向广东品牌转变,全力服务商标品牌强省建设。支持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建设,加强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审判规则提炼,维护公平竞争。二是强化针对性调研,破解难题、服务企业。近几年先后完成《关于建立外观设计专利案件速裁机制的调研报告》《关于开展律师驻院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均落地见效,得到省法院肯定;2022年完成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新发展格局下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获评优秀调研课题,核心成果发表于《中国审判》;2023年完成《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路径研究课题》,2024年开展《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支持企业研发创新调研》。三是积极应对新类型疑难案件的挑战,努力打造典型示范案件。不断探寻审判规律,创建领域内裁判新规则,努力提升商标类案件的审判影响力,出品经典案例过百件。如“百威啤酒平行进口”案、“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案、“今日头条诉今日油条”商标侵权案、“腔体式微波器件”发明专利侵权案、“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案等一大批案件分别入选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件、中国法院50件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反垄断十大典型案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等,社会舆论反响良好。收到案件当事人送来锦旗及感谢信20余次。

紧紧围绕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深化改革创新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根据上级有关部署和院党组重点工作规划,围绕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多次承接专项任务,勇于探索改革。一是创新推进部分专利案件速裁审理机制。经充分调研后组建速裁团队,在全国率先开展部分专利案件速裁工作,大幅缩短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审理周期,快速化解矛盾。速裁团队每年结案近2000件,平均审理期限98天,较法定结案时间缩短82天,效果显著,为在全院各审判庭推广速裁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积极探索律师驻院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聘请优秀律师入驻法院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年均调解纠纷2500件,调解成功率达30%以上。有效推动矛盾纠纷止于未诉,大大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三是组建“反垄断特色合议庭”。坚持以司法手段遏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达成横向或纵向垄断协议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四是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涵盖了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和管理智慧等关键信息。保护商业秘密,实质上是保护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自由择业之间的关系,依法维护就业创业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
荣誉属于过去,挑战永远在路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将以此次表彰为契机,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贡献更多广知力量。 (来源: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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