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7月1日即将生效,专项问题解析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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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和实务中,股权
在不同场景中有三种不同含义:
出资
份额或者股份;
依附于出资份额或者股份的
广义上的类别权利;
股东权利
。
以股权为支点延伸出的股东权利与义务也是法律人适用新《公司法》时需要重点理清的要点,其不但与公司章程息息相关,还与股东纠纷诉讼、股权架构设计密不可分。
在共计266条的条文里,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公司人格否认、股东出资责任与权益保护、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国家出资公司等方面均有诸多新规则和显著变化。
5月19-20日晚19:00
,智拾网诚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第十届杭州市律师协会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杨甜
律师,重点讲解
股东出资与权利保护的12大核心变化与影响
,致力于从
公司法实务和司法实践的角度
,对新法中重点适用的规则条款、疑难要点进行解答。
对出资认缴制度的调整无疑是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
,在高达112个实质性修改的条文中,
多数条款旨在强调股东出资义务
,如限期出资认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未实缴股权转让的责任等,由此产生的疑难问题也亟待理清。
比如,
如何理解新《公司法》下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过渡期问题?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认缴登记制,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配套规定了催缴出资、股东失权以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
那么,对于新《公司法》实施之前设立的
存量公司
,新规定“注册资本五年内认缴”
如何适用?
“老公司”是否有过渡期?
还有
认缴出资股权转让
的新规问题。
新法修订前,关于
未到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
承担问题一直有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出资享有期限利益,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不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股东因股权转让发生变动,不能当然推定认缴股东的法定出资义务随之发生转移,在受让方未按期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转让方仍应对其原认缴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新法第八十八条为此区分了两种情况,一是股东出资未到期,该股东即转让股权,由受让方承担出资责任,并由转让方承担补充责任,二是股东出资期限已到而转让方未实缴出资,或者转让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受让方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上述情形。
那么,
补充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认缴期间内转让股权的,其前后手股东的出资责任该如何认定?对于未到期股权多次转让、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情形下,
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顺序又该如何明确?
5月19日晚19:00
,杨甜律师将做客智拾网直播间,就完善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新规要点进行讲解。
1.如何掌握新《公司法》下四类公司的资本认缴制度?
2.如何理解新《公司法》下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过渡期问题?
3.从除名到失权,新《公司法》下股东的股权是如何丧失的?
4.股东的“紧箍咒”:新《公司法》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如何规定?
5.股权转让需谨慎?如何解读关于认缴出资股权转让的新规?
股东权利的核心是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
,此外,为了确保股东权利的行使,新法还规定了股东知情权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落到新《公司法》的具体条文,则包括股东知情权、股东回购请求权、临时提案权、同比例减资、双重代表诉讼等,具体条文如何解读并适用是业务办理的关键。
以
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
举例。
新法在股东可以查阅、复制的范围里新增了股东名册,在股东享有查阅权的范围里新增了会计凭证,同时明确了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由此产生的争议也不一而足。
比如,
如何认定股东身份?
是以工商登记为准,还是要结合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分析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来认定?隐名股东是否可以行使知情权?
瑕疵出资股东也能享有知情权吗?
包括
查阅范围的确定。
股东能查阅受让股权前的公司资料吗?会计账簿是否包括会计凭证?
以及
中小股东回购权
的问题。
新法
新增了控股股东滥权时的中小股东回购权权益。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但实践中,
控股股东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何为“合理价格”,都存在非常大的解释空间。
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回购、控股股东是否会对公司回购行为进行负面干预等实际问题,也是中小股东是否行使该权利的必要考虑因素,具体又该如何适用?
5月20日晚19:00
,杨甜律师将做客智拾网直播间,就股东权利保护的新规要点进行解读。
1.股东知情权“再升级”?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
2.“临时”但“完善”:新《公司法》对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股东临时提案权作了什么修改?
3.唤醒股东回购权,新《公司法》赋予小股东回购股权新路径
4.全资子公司董监高侵犯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母公司股东如何自救?——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单层前置程序
5.分红何时落袋为安?新《公司法》缩短利润分配时限。
6.如何做好“减法题”?新《公司法》新增同比例减资的要求是什么?
7.聚焦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一般条款有哪些?
掌握注册资本认缴制新规的适用条件、核心变化、实务影响
掌握股东权利保护新规的适用条件、核心变化、实务影响
聚焦新法中的典型疑难,把有理解歧义的地方进行解答,缕清思路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第十届杭州市律师协会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杨甜律师,2020年加入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杭州市高层次人才E级,二级律师。现担任浙江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市西湖区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商事纠纷特邀调解员、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合作讲师、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等社会职务。曾获得“西湖区优秀律师”、 “杭州市律师协会新星奖”、“杭州市民最喜爱的公益律师”、“2020年度杭州市律协个人嘉奖”等荣誉。
另
外,杨甜律师为金华市金婺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普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丰华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合建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国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康德乐医院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或股权顾问法律服务,并出版个人专著《股权一本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