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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起诉了华为”(二):2百万,交个朋友

企业专利观察  · 公众号  ·  · 2024-10-26 23:59

正文

作者 :吴征



第一篇文章《 “我起诉了华为”(一):小月河 》发出后,有两个主要反馈: 一是 一些人的关注焦点有些出乎预料,主要将目光聚焦在一网万联的专利已经被无效,且没看出一网万联有什么创新性的质疑上。反而超过了武汉中院一审判决华为侵权成立,华为在判决后主动提出和解协议和许可方案,这些信号所代表的含义。 二是 华为也联系了我,希望能从更多的角度来客观了解一下这个案件的背景和争议,对此我们也进行了简短交流,内容及体会在本文后部会展开。
由于是系列报道,按计划每篇会分别谈论一个重点,所以一些人质疑的一网万联专利成色问题,以及是否有实质创新会在之后陆续讨论。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是,一网万联在这方面的专利大约有30多件,之前起诉华为的是两件专利,如问题无法解决,后面还会继续追加起诉。
2022年一网万联第一轮起诉华为的主要涉及2件专利,都涉及到光纤网络单元(ONU), 一个是 “微管微缆”接入的专利; 另一个是 光纤到桌面ONU的结构设计。
前者案件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 判决书全文 )认为该专利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华为产品的方案缺少“微管微缆”这一技术特征,认定不侵权。
后者案件 就是第一篇中提到的认定华为侵权,后有被华为无效掉的专利。
实际上,如果从第三方视角来看,上述两起案件,看似最终结果是华为侵犯了一件专利,输家是华为,但是从更高维度的全局来看,一网万联才是真正输家,尤其是在后来专利还被无效了。
因为从两个专利对比,专业的人仅从权利要求就能看出,“微管微缆”的专利才是更核心的一个,保护范围大,如果得当的话,可以行业通吃;但是另外一个涉及结构设计的专利,则技术特征更多,也就意味着范围更小,规避起来更容易。
但结果却恰恰是一个更核心的专利被认定不侵权,反而是一个相对弱一点的专利取得了对一网万联有利的结果。
这就是有些人表面赢了,实则输了,有些人表面输了,实则赢了的关键。
至于其中的一些关键争议点,以及“微管微缆”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上的结果反复所折射出来的实用新型评价报告制度的缺陷,我会在后续专题文章中展开分析。
用“微管微缆”接入ONU模组为何成为一网万联认为的核心技术,其实在武汉中院的一审判决中记录有一网万联在大幅专利局第一次评价报告中记载的为何这个发明解决了行业内的大难题的原因。简单来说,就是光纤太脆弱了,想要在一个86面板这个很小空间完成弯折又不影响传输,看似简单实则很难实现,但是“微管微缆”则很好的解决了这个小空间内满足性能指标的要求。专利局也正是因为考虑到这些效果,最后才将负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改为正面的。

一审判决

但是一网万联认为自己核心的“微管微缆”技术,在华为看来,却并不是主流路线。

这体现在华为与我的交流中,总体来看,可以归结为“两个肯定,两个否定,一个建议”。

两个肯定: 一是 尊重一审法院裁判, 二是 尊重国家知识产权局历次做出的无效决定结果。

两个否定: 一是 不认为“微管微缆”是主流技术路线, 二是 不认为被判侵权和寻求和解等同于承认“抄袭”。

一个建议:就是认为这就是一起正常的专利诉讼纠纷,不分大企业还是小企业,大家遵循的专利制度规则都是一样的,华为也是从小到大做起来的,企业大不必然意味着要承担比他人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肯定”部分涉及制度上的问题,展开话题内容较多,我会在后续文章中单独分析,在此不赘述。

本文主要对两个否定和一个建议部分做一些回复。

首先, 华为的产品线对一网万联的专利(或技术)并不认可,认为这些专利就不应该存在(注:意味着专利不应该有效)。这或许也是为何之前一网万联在与华为产品线对接甚至警告维权中,一直没有获得积极反馈的原因。

对于华为而言,专利诉讼经验在中国说第一,没人敢说第二。用他们的话来说,在司法和行政上真正被打服了,像在欧美市场一样,就会乖乖的去交钱。显然这一规则目前似乎对一网万联并不适用,因为这项技术华为并不认可,包括一网万联的专利。结果就是经过三次无效挑战后,一网万联的其中一个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

其次, 在我提出的如何理解一审被判侵权和华为之后主动提出和解方案,寻求许可一事,是否在常人看来就是华为承认使用了一网万联的技术。对于这一问题,华为并未直接对本案做出回应,而是讲了一个专利行业寻求和解的商业考量。就是是否和解,有时和技术、 专利本身无关,专利背后反映的也是商业本质,因此 什么时候和解, 付出多少成本,都是 企业可以自行依据经验来评估的,如果认为 通过和解的方式可以解决后期更大的纠纷和不确定性的更高支出,那么和解就是一个优选方案。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华为提出百万元的和解,寻求一网万联的买断性许可,以及华为产品线并不认可一网万联的技术来看,很有可能就是华为认为这是一种解决方案,而不是真的需要获得一网万联的许可。

因此才会产生华为给出的百万一次性买断方案,与一网万联寻求的千万许可及按件付费的方式,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的原因。

因为华为是按照损害赔偿的角度来确定的和解方案,而不是未来一定会用到一网万联的技术和专利,但是一网万联则是按照未来该技术会被华为等其它厂商使用的角度来确定的许可方案。

这种情况下目前唯一的解决途径只有通过法院来裁决。

就像近期发生在美国的一起专利案件,一个中小实体Mojo要求三星支付 3.03亿 美元的专利费,但是三星只愿意一次性支付 1300万美元 ,最终陪审团裁定的金额是 1.92亿美元

不能“惯着”侵权人,甄别谁是真的创新,并保护创新,是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之所以可以不分大小、强弱,能够持续吸引全球人才赴美国创新,从而持续引领全球创新的关键。

但是这一点在中国能否实现,目前越来越多的受到质疑。这就是因为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上还没做到大小平等,强弱平等,所以华为所认为的不要区分大公司、小公司的愿景是好的,但是在中国现阶段,这反而是矛盾的焦点,因此多听一些弱势群体的意见,哪怕是最直白的反对声音、刺耳的声音、偏激的声音,都不为过。

因为这不是企业自身的问题,是制度出现了问题。就如同一直提到的苹果在中国反相劫持现象之所以这么严重,历历在目,根本问题不是苹果公司的问题,反而是有缺陷的制度给予了苹果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发挥的机会,因此本质来看,是我们的制度本身出了问题。

所以,大公司和小实体之间的专利问题,依然会是我们后续持续关注的重点。而且即使在欧美,这样相对更为公平的知识产权环境下,围绕专利制度的争议,也主要是在大小、强弱不同实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上进行争论,因此持续研究中国的大公司和小实体之间的情况,也是未来在中国建立更加合理创新环境的一个必然趋势。

虽然华为做出了一些解释,但是依然没能打消我疑虑的还有三点:

一是 ,到底是什么样的考量让华为愿意为一个“看不上”的技术和专利愿意支付百万和解费并获得一网万联的一次性买断许可,仅仅是因为法院的裁判么?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来推测,那么未来任何一个希望向华为主张专利权的权利人,只要获得法院的支持,甭管这技术华为用不用,华为都会是一个潜在愿意付费方,。如果看到有这种愿意付费的商机,是否会引发更多人对华为会展开专利维执法行动?这是一个有意思的话题。

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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