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段小文
近段时间在朋友圈常见到一些时政类文章,如:公安机关要禁止刑讯逼供了,要查处警察的不作为,要依法打击什么什么...........。法院就要采纳疑罪从无,审判时要尊重被告人和律师的什么什么.............。天真的认为现在有关部门出台好政策了,老百姓终于有希望了,并且非常信任和高兴的予以转发。笔者常喜欢看这些时政类的文章,也非常关注时政的发展和政策的改变。但有关部门每年出台的一些所谓的新政策和新法律法规,反正笔者是高兴不起来:因为每年出台的新法律法规其实一直都是明文禁止的:如每年出台的禁止刑讯逼供,禁止被告人自做有罪供述在新中国成立的那天就已经做了严格规定。如法官禁止办人情案,关系案,严禁法官接受当事人的请吃等................都是些年年放屁的屁话。所以希望市民朋友看到这些新闻不要误当新闻。
公安部:坚决查处有警不接、有案不立及办关系案等
中新网2月22日电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全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21日召开。会议强调坚决查处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规立案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行为,坚决整治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
全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21日召开。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郭声琨在会上强调,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警,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
2月21日,全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郭声琨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着力推动全面从严治警向基层单位、执法一线延伸,坚决查处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规立案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行为,坚决整治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
会议指出,要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歪风必刹,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始终保持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
会议强调,决不允许对群众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决不允许“微腐败”行为成为影响公安机关形象的“大祸害”,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效。
会议指出,要在抓常、抓细、抓长上下功夫,在坚持、巩固、深化上做文章,紧盯节日假期这个重要节点,抓住“枪、酒、车”等重点问题,坚决防止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反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发文:防止刑讯逼供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
|
|
|
|
|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就证据收集,《意见》强调,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意见》明确,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意见》强调,严格依法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本文编辑:赵鑫睿 来源:许昌晨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