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还是在第一次跟俞法官见面的时候,俞法官不仅让两位律师反思第一审的无罪辩护,而且还非常郑重地“奉劝两位律师”,不要炒作;借新闻媒体炒作,领导会不高兴,也不利于案件的处理。我们知道,这个案件在二审上诉后,澎湃新闻曾经有一篇报道。但这篇报道仅仅是关于上诉人在侦查阶段曾经接受过测谎、并且表示在二审时愿意公开接受测谎的一个报道。该篇报道既没有说上诉人是无罪的,也没有对第一审程序提出任何批评。这完全是一篇客观、中立的报道。新闻媒体追求新闻热点完全是可以理解的。本案中由于上诉人曾经接受过测谎,而且认为测谎结论是有利于上诉人的,由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并没有很好的手段证明自己无罪,所以这个上诉人希望通过测谎来自证清白。大多数行贿受贿案件中,被告人都是痛哭流涕后悔自己没有为中国梦添砖加瓦,本案被告人则大声疾呼希望自证清白。作为新闻媒体,自然对这一反常现象感觉新鲜,也就作了报道。这很正常。怎么能说就是炒作呢?澎湃新闻是上海市委宣传部下属的新闻机构。上海市委宣传部是党的宣传机构。党是代表人民的。难道绍兴中院不希望接受人民的监督吗?而且,
一个案件最终究竟如何处理,还是要看案件事实,看案件证据,不能看领导高兴不高兴。如果领导不高兴,就对被告人不利,这还是理性、中立的刑事审判吗?
第三
,我在5月15号收到绍兴中院快递寄来的开庭通知。在这份快递中,除了寄给我的开庭通知以外,还有一份关于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但是,这份通知不是寄给我的,是寄给金伟法的。因为这份通知的抬头就是金伟法。刚开始看到这份通知的时候,我认为这是绍兴中院委托我转告金伟法有关本案合议庭成员的名单。法院相信我们,作为律师,这点事情我们还是可以为法院代劳的。但是,这份通知的落款是2016年12月21日。这个落款说明,这份通知在去年12月21日就应当送达。
去年就应当送达的文书,到现在才寄给律师,而且只是寄给律师,什么都没有说
。请人代劳,事情虽小,对方也只是微不足道的律师,说还是要说一下吧。这虽然是一件小事情,但也说明以俞湘静为审判长的本案合议庭对上诉人的权利是不尊重的,至少是不重视的。
第四
,我在开庭前一天也就是5月18日下午在看守所会见了金伟法,并问他是否知道19号开庭的事情。金伟法一听,大吃一惊,
说明天开庭?我不知道,从来没有人告诉我。我问金伟法,法官、书记员没来告诉你明天开庭吗?金伟法说没有,本案法官和书记员从来没有到看守所来见过我。我问他有没有收到书面传唤文书?金伟法回答没有收到。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很显然,本案金伟法并未收到法庭的任何口头或书面传唤。当然,法庭可能想当然地认为,金伟法既然在押,就不需要传唤,随时让法警押过来即可。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被告人、上诉人在押的,就可以不在开庭三日前传唤。也就是说,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在押,都必须提前三天传唤。传唤,也是通知的一种。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也是给当事人一定的时间,既能调整好心态,也能调整好状态,以便充分准备,迎接即将到来的法庭审判。从这个角度讲,开庭三日以前传唤,既是法院的一项职权,也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法庭没有在开庭三日前传唤,既没有正确履行职责,也是不尊重上诉人权利的表现。
第五
,我于5月17日下午到法院阅卷,俞法官把检察官提供的新证据给了我们一份复印件。在见俞法官时,我顺便问了一下俞法官,有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俞法官回答说没有通知。对此,辩护人深感失望,可以说失望之至!本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金伟法有期徒刑十年半,但本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金伟法受贿,有的全是所谓三名行贿人的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据辩护人调查,其中一名所谓的行贿人明确向辩护人表示他未曾向金伟法行贿,并详细描述了自己在调查阶段遭受的非人待遇。但是作为本案关键证据的证人却一个都不出庭,法庭如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本案一审程序中,一审法官至少还向证人发出了出庭通知。尽管三名证人均未出庭,但是对其中一名证人,一审法官还因为证人拒不到庭向一审检察机关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检察院对该证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这至少表明,尽管一审判决仍然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认定金伟法受贿罪名成立,但至少一审法院是希望通过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来查明事实真相的。二审法院如今连证人都不传唤,说明俞法官根本就不想查明真相。或者俞法官早已先入为主,认为证人庭前笔录都是真实的,被告人说的都是不真实的。既然如此,这样的法庭还能保持中立和公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