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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稽罚告〔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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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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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L):
对你(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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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3月2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你单位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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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出的7组增值税普通发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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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出的25组增值税普通发票,这32组发票总计价税合计3134542.00元,与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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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稽查局已开具的证实虚开通知单中的发票信息一致。项目经理及工程负责人均为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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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如下:
工程名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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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16#住宅楼,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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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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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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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内容:土建、暖卫、电气。合同价款6536401.00元,工期为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工程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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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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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经理部管理协议显示: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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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乙方(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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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承接工程任务的公司资质,向乙方提供工程报建所需的有关资料。乙方以甲方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并受甲方的管理与业务指导,甲方向乙方收取项目管理费用,按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工程管理费。
经查,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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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朋友在沈阳购买一百多万的材料,让这两家公司多开具发票。另外,我单位从从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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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稽查局取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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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稽处[2020]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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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稽处[2020]0042号)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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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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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以每组5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或价税合计8%的金额对外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据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纳税申报表
4.上游企业信息
5.企业账簿及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通过取得虚开32组普通发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拟对你单位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91,817.75元。
被挂靠方有哪些风险?
1.存在税务稽查补税罚款及被要求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挂靠施工后,经营过程全部记录在被挂靠方的财务,由于挂靠业务由挂靠人主导,接收的业务发票是否存在虚开、农民工工资是否按时支付等等问题被挂靠方很难识别,易形成不可控风险。如上案例。
2.存在法院否认追偿税费的情形
在《朝阳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辽1322民初222号】案中,法院以合同约定无效,不受司法保护为由,驳回了被挂靠人追偿相应税费的请求。
2.协议对税费约定不明导致未能追偿
例如《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豫09民终419号】案中,由于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没有及时续约,同时没有对税费予以约定,因此被挂靠人对外承担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不能主张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通常认为,只有被挂靠人实际支付的税款才能另行追偿。另外,挂靠人往往是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和单位,客户只能向被挂靠人索取发票,因此,被挂靠人承担开具相应发票的连带责任。
除了税费上的风险外,作为被挂靠方,还有以下风险要关注:
(1)对挂靠人:
挂靠合同无效,挂靠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违约责任或对外责任承担对挂靠人
没有约束力
;
(2)对发包人:
依据《建筑法》第66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4条,对于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发包人损失,
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
(3)对分包或转包承包人: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又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的,
被挂靠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
(4)对材料设备供应商: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等合同,一般因构成表见代理,
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
。如果合同相对方明知挂靠的,
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
。
(5)对农名工工资:
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36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施工单位清偿
。
(6)对农民工工伤保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
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2、行政责任风险:
(1)依据《建筑法》
第66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6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3)
挂靠单位一般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环保管理等缺失
,可能会导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4)
为了规避监管,挂靠单位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会出现频繁的资金往来
,在税务方面存在很大漏洞,也会导致税务局等主管部门的处罚。
一、对所挂靠的项目进行专户设置,把被挂靠企业与自己正常账户结算分开,设立防火墙,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用于挂靠项目结算,挂靠项目出现风险时不至于殃及被挂靠企业其他项目。
二、要求挂靠方从发票开具,报销流程、各项业务财务资料,票据提供,材料采购、资产采购、工程款支付等附件和报销单据与挂靠公司统一,会计科目核算内容,财务报表格式与上报内容统一,财务核算与挂靠公司财务制度统一。挂靠企业未配备财务人员的,其付款时票据、单证、附件、签章等审核无误后,同本公司项目统一业务处理,分项目核算。
三、票据交接时,制作票据交接单,双方签字确认交接票据种类、金额,并定期核对票据种类与金额,便于核算挂靠项目成本费用及利润计算。
四、在施工程过程中,收取到工程款时,需要被挂靠单位财务人员认真审核工程进度情况,核对发票开具情况及已收已付情况,确保回收资金的准确性。
五、挂靠人就挂靠项目必须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与各个材料商、分包商及时签订合同。
由被挂靠方
以非现金方式
直接支付给与工程项目有真实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分包商,付款之前,供应商、分包商根据合同约定必须开具合规增值税发票。
六、
一般纳税人可以一般计税也可以简易计税,若选择一般计税,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但进项税额抵扣票据要求严格,专用发票项目必须开具齐全,实物资产采购要有出入库单据,资金流、发票付款和业务流要四流合一,减小抵扣风险。收到大额专用发票一定要查验对方报税或缴税凭证,以防虚开。异地施工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在施工地预缴税款,在企业注册时地纳税申报,否则将受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罚。
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收到的分包票据要有备注栏,否则无法差额纳税。异地施工或收到预收款要预缴增值税、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缴纳印花税,代扣代缴个税。
在客观上无法避免挂靠的市场现状下,被挂靠企业如何控制挂靠项目风险则是成为更现实的课题。对此,被挂靠企业可从以下方面展开防范,以降低风险,实现相应的合同目的。
(1)加强对被挂靠人资金、施工管理,要求挂靠单位提供足额履约担保。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从工期、质量、造价、材料、分包等各方面介入,从工程质量、工期以及对外发生的经济活动履约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挂靠人能按期、按质完成工程。
(3)加强项目用章管理。由于实践中常把加盖项目印章的合同认定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给予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被挂靠企业由此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形下,被挂靠企业很难提出有效抗辩。
(4)实践中,挂靠人多与建设单位商定项目后再去寻找挂靠单位,一般是建设单位制定或明确同意挂靠施工。此种情形下,被挂靠企业应保留建设单位同意挂靠的证据,如三方协议或录音录像等。一旦发生纠纷,因挂靠施工是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建设单位对实际施工的挂靠人是明知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