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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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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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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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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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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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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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
“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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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对部分高频办理的经营许可证,探索允许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时,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后,免于再次办理相关许可证,相关部门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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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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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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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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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分支机构办理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更时,在试点城市内可实行集中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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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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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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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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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同步完善与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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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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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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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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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任意试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即可在全部试点城市及其区县参与投标,做到只需注册一次,只用一套
CA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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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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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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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与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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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试点城市制作和发放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客、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货运)、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货运)、营运客车二维码(包含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的信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内河船舶证书信息簿等
7类电子证照在试点城市间互认,执法检查部门通过电子证照二维码在线核验、网站查询等方式核验电子证照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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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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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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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流通检疫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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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城市明确以本城市为调入地、必须经过检疫的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并在
“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林业植物检疫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公示,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公示要求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企业在收到检疫合格证书后即可调运。改革后,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按职责做好对检疫证书的查验审核,并完善复检制度,严格把好植物和植物产品跨省调运的检疫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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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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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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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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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企业开办
“一网通办”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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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开办过程中,将社保登记后续环节一并纳入
“一网通办”平台。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签章同步发放及应用,方便企业网上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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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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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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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便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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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整合企业开办实名验证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和银行开户备案信息,自然人、法人等通过线上平台申请营业执照时,经企业授权同意后,线上平台将有关基本信息和银行开户预约信息实时推送给申请人选定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生成企业账户预约账号,并通过线上平台推送给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户银行根据预约需求,按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后,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线上平台推送至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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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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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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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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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登记权至试点城市,全面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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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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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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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律师事务所核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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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试点城市司法行政部门律师管理系统同司法部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律师事务所名称数据库进行对接,对申请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由试点城市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名称预核准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缩短核名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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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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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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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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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建立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库,建立健全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便利住所登记的同时,防范虚假住所等突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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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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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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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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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企业开办
“一网通办”平台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可通过平台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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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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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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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企业年度报告
“多报合一”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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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可依法依规共享企业年度报告有关信息,企业只需填报一次年度报告,无需再向多个部门重复报送相关信息,实现涉及市场监管、社保、税务、海关等事项年度报告的
“多报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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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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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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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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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市场准入审批服务效能、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破除等方面,对市场准入效能进行综合评估。对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情况进行监测、归集、通报。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投诉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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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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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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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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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对其作出除名决定。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并可对除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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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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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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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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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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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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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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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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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协调机制,破产案件经试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破产管理人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时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债务人在试点城市的不动产或动产等实物资产被相关单位查封后,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允许破产管理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处置后依据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文件办理解封和资产过户、移交手续,资产处置所得价款经与查封单位协调一致后,统一分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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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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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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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包括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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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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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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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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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
“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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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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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预重整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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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并由人民法院指定。探索建立破产预重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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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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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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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会投资项目
“用地清单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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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供应前,可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相关单位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改革后,相关单位提升评估的科学性、精准性及论证深度,避免企业拿地后需重复论证。同时,当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相关单位及时对评估报告等进行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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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草局、国家文物局、中国地震局、国家人防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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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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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将勘测定界测绘、宗地测绘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将房产预测绘、人防面积预测绘、定位测量、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正负零检测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将竣工规划测量、用地复核测量、房产测量、机动车停车场(库)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加快统一相关测绘测量技术标准,实现同一阶段
“一次委托、成果共享”,避免对同一标的物重复测绘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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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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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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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等实行全程在线并联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市政接入工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改革后,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抽查核验力度,对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等行为实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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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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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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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联合验收
“一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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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口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避免建设单位反复与多个政府部门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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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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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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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原则上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其他验收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并综合运用承诺制等多种方式灵活办理验收手续,提高验收效率,减少企业等待时间,加快项目投产使用。改革后,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对未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也要依申请及时进行验收,并优化验收流程,对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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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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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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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在通过联合验收后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政府部门直接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得需要的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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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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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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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改革后,试点城市建立完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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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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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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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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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考核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的产业园区,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环评,探索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推进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避免重复评价。改革后,对相关产业园区加强环境监测,明确园区及园区内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对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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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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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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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部分工程资质行政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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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省级审批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二级和特种工程资质的审批(包括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事项后资质核定),下放至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市辖区(县)和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有关部门。改革后,试点城市明确承接机构、加强专业培训,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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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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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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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建筑师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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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有序发展建筑师个人执业事务所。探索在民用建筑工程领域推进和完善建筑师负责制,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与国际工程建设模式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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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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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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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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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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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障食品安全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经充分研究论证和开展风险评估,对自动制售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的经营者发放食品经营许可或办理食品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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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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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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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试行高精度地图面向智能网联汽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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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得相关资质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试行高精度地图在限定路段面向智能网联汽车使用,允许不涉及国家安全的自动驾驶高精度地图数据在限定路段采集和使用,同步健全细致完备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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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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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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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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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信息挂牌、交易撮合、资产评估等服务,帮助科技企业快速质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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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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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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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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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综合运用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信贷风险。探索担保机构等通过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拍卖等方式快速进行质物处置,保障金融机构对质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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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国家版权局、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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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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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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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试点城市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按一定比例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
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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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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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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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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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部门线上信息服务系统中增设国家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申请、审批和修改功能,增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所属区域变更修改功能。对于名称、场地面积、经营场所等信息变更,由试点城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即可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至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变更的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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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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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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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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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数据确权探索,实现对数据主权的可控可管,推动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在数据流通、数据安全等方面加快形成开放环境下的新型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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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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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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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开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产生的部分公共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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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分级分类、需求导向、安全可控的原则,探索向社会进一步开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时产生、处理的公共数据,引导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依法依规开放自有数据,并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流动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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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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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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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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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开展
“组合港”、“一港通”等区域通关便利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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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开展粤港澳大湾区
“组合港”、“一港通”等改革,优化相关货物的转关手续,鼓励和支持试点城市进一步创新口岸通关监管方式,提升区域通关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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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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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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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与东亚地区主要贸易伙伴口岸间相关单证联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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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动试点城市实现与日本、韩国、香港等东亚地区主要贸易伙伴和经济体口岸的相关单证联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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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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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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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进出口货物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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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
“单一窗口”为企业及相关机构提供进出口货物全流程查询服务。基于企业授权,企业申报信息可为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收结汇服务提供信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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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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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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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进出口联合登临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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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
“单一窗口”将查验通知推送给口岸作业场站,开发“单一窗口”预约联合登临检查功能等,实现通关和物流操作快速衔接,提高进出口货物提离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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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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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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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铁路信息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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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铁路信息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实现相关单证电子化流转,大力推广铁路口岸
“快速通关”业务模式,压缩列车停留时间,提高通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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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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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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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水铁空公多式联运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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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制约多式联运发展的信息壁垒,推进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信息对接共享,实现运力信息可查、货物全程实时追踪等,促进多种运输方式协同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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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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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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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深化进出口货物
“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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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进出口货物
“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措施。在有条件的港口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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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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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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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中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便捷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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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免强制性产品认证(
CCC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免于CCC免办证书申请和审核,实现“白名单企业”自我承诺、自主填报、自动获证。试点城市制定免予办理CCC认证便捷通道操作办法等,做好全链条闭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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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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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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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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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制定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对正面清单列明的科研设备、科研样本、实验试剂、耗材等科研物资实行单位事先承诺申报、海关便利化通关的管理模式,简化报关单申报、检疫审批、监管证件管理等环节。对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注册的研发用医疗器械,准许企业在强化自主管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口,海关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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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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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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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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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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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试点城市建立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多元、高效、便捷解纷渠道。探索建立健全线上、线下解纷平台,引入国内调解组织、仲裁机构。鼓励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引入外籍调解员、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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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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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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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将境内仲裁机构的开庭通知作为签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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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将境内仲裁机构出具的开庭通知作为境外市场主体进入试点城市参与仲裁活动的签证材料,无需其他邀请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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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司法部、国家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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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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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制定外籍
“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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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国家外国高端人才、专业人才标准和本地区实际需求,探索制定外籍
“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认定标准,加大外籍人才引进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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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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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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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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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允许取得境外相应职业资格或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认证的国际人才,经能力水平认定或有关部门备案后在试点城市上岗,并加强执业行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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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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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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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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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举办者市场准入,允许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等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为外籍人才在华工作生活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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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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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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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港澳投资者商事登记的流程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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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采用简化版公证文书(仅保留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商业登记证以及授权代表人签字字样和公司印章样式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核心信息的文书)办理港澳地区非自然人投资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简化港澳投资者办理商事登记的流程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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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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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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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业务,提升国际航运综合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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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上海市、广州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允许广州市、深圳市保税油供应企业在广东省范围内开展保税油直供业务,进一步增强国际航运综合服务能力,吸引国际航行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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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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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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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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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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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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