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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者言:
债市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债市打黑,风声鹤唳持续7年,至今还有不断扩大之势。这是否换来了制度性的改进和变革?作为债市从业者,究竟应该如何自律自处?
财新特约作者 史塔克/文
今年以来,债市刑事案件牵涉的涉案机构、从业人员还在不断增加。
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部署督办,常州、徐州、辽宁和吉林等多地经侦支队抽调民警组成了专案组,大量调取几十家机构的历年交易记录,监视居住和正式逮捕几十位债券从业者,涉案人员几百人,涉案资金量动辄以几十亿元计。历时七年的债市“打黑”呈常态化的蔓延之势, 令债券市场从业者和机构噤若寒蝉。
债市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债市的风声鹤唳持续至今,是否换来了制度性的改进和变革?作为债市从业者,究竟应该如何自律自处?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举世瞩目的发展,债券市场成立二十年以来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是银行间市场秉持市场化发展的思路,已经发展成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融资平台。但债券市场建设和发展一路坎坎坷坷,问题层出不穷,这与我们体制内的一些痼疾一脉相承。近年来,一些异常交易、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案例先后被查处,这对净化市场、监管制度查漏补缺,已经起到了积极效果。
最早从2010年开始,债券监管风暴来临,十几起案件被立案查出,涉及金额数十亿元,案情涉及多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甚至财政部、发改委等债券管理实权部门。(
参见财新周刊2013年第15期报道“债市硕鼠”
)债券市场在“九龙”治水监管体系下的制度“漏洞”,有所暴露。国家审计署由此创新了审计领域,发现了审计的蓝海。司法部门也从债市作为突破口,打开了查处金融犯罪的新天地。
在一级发行市场,国债混合式招标曾出现舞弊现象,信用类债券曾大幅溢价发行,债券信息披露不完善,债券产品投资者保护条款和落实不力,提供利益输送、权利寻租和逃废债的机会。
直至现在,
发行人发行债券时,肆意销售返费返佣给资产管理人,变相侵占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扰乱债券市场发行秩序,破坏了市场的有效定价。
在二级交易市场,机构投资者多元化未有效形成,有些金融机构内控不严,短期激励过度,交易杠杆过高,交易杠杆反应失真,风险合规管理混乱。债券市场真实成交稀少,2013年债券市场稽查风暴后,银行间市场现券交易量断崖式下降70%即使明证。
多年的双边报价形同虚设,现行做市商制度反而阻碍市场流动性,登记托管结算系统重复建设,用以替代丙类户的非法人账户的法律地位并不切实。
为了提高债券市场的活跃度和构建投资者多元化的债券市场,银行间市场推出了代理结算制度,既所谓的“甲乙丙类户”。这一被制度原本被寄予厚望,希望提高市场流动性,并以多元化的代理结算制度给机构一定自由空间,但在现实中,却逐渐发展为另一幅景象。丙类户成为寻租者寄居与“洗钱”的通道,多种债券代理结算制度也成为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制度漏洞。
(参见财新周刊相关报道《银行间债市开始分层》)
在市场最甚之时,丙类户数字占到全市场账户数量的90%。
有几家的活跃代理结算行设置了奇高的代理结算费用从中牟利。从后来案发情况看,丙类户实际控制人为一些银行、券商和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员,这类帐户成为大案要案最重要的策源地。
加上当时可以采用的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结算方式,使得空手套式的利益输送横行。
在债市监管风暴之后,监管层面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补,
丙类户退出了历史舞台。之后,非法人产品账户近几年大幅增加,目前接近1.8万银行间债券账户中1.6万为非法人产品账户。
不过,由于债市腐败的根源性、体制性问题未能得到治理,比如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完善等问题,实际上还是成为权利寻租的温床。
目前,有些非法人账户就以结构化金融理财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的形式,继续利益不当输送的载体。但是,目前也出现了一些行为定性方面的争议。
从近年的债券市场多个司法判例来看,检察机关以非证券类犯罪的“职务侵占、行贿受贿和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罪名进行公诉,控辩双方在法院庭审中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激烈的辩论。多个案件调查取证时间持续长,开庭次数和上诉重审较多。笔者了解到的几个案子持续时间2年以上,公诉机构、监管部门和法律专家研讨意见对罪名和量刑的争议很大。
业界观察到,将明显具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构成要件的债券违法犯罪行为定为职务侵占罪;将承担投资风险所获得利益和获得投资机会一律定为商业贿赂的范围;将金融机构常规的债券销售交易(中介和资金回购)业务,代持业务(现今为不合规业务)和做市过券业务,均不作区分都定性为带有利益输送性质的挪用资金罪,适当性有待商榷。
毋庸置疑,债券市场应该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保证债券市场化发行和交易,杜绝利益不当输送类交易,更加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监管部门和债券从业机构亡羊补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风险警示教育,加强自律管理、内控管理和职业操守培养,维护公开透明健康的市场环境和公平公正规范的市场秩序;司法部门需要遵循金融规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发挥司法职能,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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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证券从业者
责任编辑:凌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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