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统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需要贯穿“全域全要素管控、差异化审批和监管”的理念,坚持系统思维,突出集成联动,分级分类差别化审批监管。为此,笔者提出如下思考和建议。
以全域全要素管控为基础,推动规划用地深度融合。
笔者建议,一是契合机构改革,优化用地规划许可。目前在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推动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创新开展了用地规划许可改革,为转变方式提供了实践参考。因此,笔者认为,应统筹考虑目前《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相关规定,将用地规划许可调整为自然资源部门内部程序,并通过立法的形式统一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是统筹城乡规划许可,建立城乡融合的许可机制。当前,我国城乡规划许可制度正向着一体化、精细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因此,应完善规划体制,通盘考虑城乡发展规划编制,一体设计,“多规合一”。在实际操作层面,乡村规划许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与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在审批程序与内容上基本一致。因此,笔者建议,宜将乡村规划许可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将“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纳入临时建设规划许可事项,并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办理。
三是整合规划监督手段,探索全方位管制和全链条监管。综合验收事项可统筹土地和规划指标,一方面可减轻建设单位的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规划许可和土地相关内容已统筹由自然资源部门管理,基于职能的整合使合并办理具有可行性,且目前各地的实践也证明合并验收事项具备可操作性。因此,笔者建议,设立规划资源综合验收事项,开展“多验合一”。同时,明确规划资源综合验收事项的监督内容,重点监督建筑的总平面位置、高度、立面、平面、使用性质、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宗地权属界线,以及项目用地范围内道路、停车位、绿化等环境与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此外,还应增加合同履行情况,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移交、开竣工时间、履约土地出让合同或约定的其他事项。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地质资料汇交、地名核验等相关内容。
以分级分类为引领,实行差异化审批和监管。
笔者建议,一是在许可内容上分类管控,强化规划许可精准审批。根据项目类型不同,可对审批侧重点实行差异化管控。其中,对于居住类项目,重点审查项目日照间距、内部交通组织、停车位、绿地率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注重居住品质的整体提升;对于商业办公类项目,重点审查内部功能划分、使用性质、高度、立面及代征腾退情况,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对于工业类项目,重点审查行业准入、对周边相邻用地影响、环评水评交评等落实情况,注重推动绿色发展。
二是在审批方式上分类施策,提升规划许可服务效能。笔者建议,首先,可推行“免办”,打破以往“凡进必批”的管制方式,即在满足安全及环境管理的前提下,分批次推出豁免清单,免于办理规划许可;其次,可推行“简办”,即将北京、上海等低风险项目审批经验进行推广和应用,对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低风险工程并联办理项目备案、施工许可等事项;最后,可推行“承诺办”,即由许可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后,审批部门仅做形式审查即可核发规划许可。
以法治保障为前提,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制度规范。
笔者建议,一是加快推动《国土空间规划法》出台。鉴于国土空间的综合性和立体性,立法中应贯穿差别化空间管理理念,并采取多元化的用途管制模式。同时,可总结各省市“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经验,将风险分级分类、差异化审批监管等举措固化升级,明确规划资源综合验收的内涵和地位,取消规划核实作为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此外,还可授权部分地区先行先试,为科学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建立健全空间管控机制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是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笔者建议,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法》立法的同时,应统筹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如: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条款;废止或修订颁布已近30年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将相关内容整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法》考虑。
三是推进完善政策体系,及时更新或出台管理细则。笔者建议,各地可出台规划许可导则、规划资源综合验收具体规范、明确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类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加强信用监管等,统一管理体制和相关标准,确保规划管理更加精准有效。
(作者杨波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宿金梦、韩倩倩、张丹阳供职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