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尚洪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抗诉处处长
来源 | 国家公诉微信号、《刑事司法指南》
编辑 | 叶嘉
刑事诉讼中,DNA鉴定在确认被害人身份、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犯罪现场或被害人的客观联系、鉴别真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审查过程中,应从“无”和“有”两个角度切入,对DNA证据进行审查和思考。当案件中没有DNA 鉴定时,要思考是否应当没有;当案件中有DNA 鉴定时,应从检材的提取、保管、送检、检验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逻辑性等方面入手,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避免唯结果论的倾向。审查DNA鉴定,需要补强自己的专业知识储备,既知己知彼,又细致认真,再辅之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证据灭失后无从下手,也避免错案的发生和真凶的放纵。
司法实践中,审查DNA鉴定发现的问题一般有,应当提取的检材没有提取、提取检材的方法不适当、应当鉴定的检材没有鉴定、需要补充鉴定时检材灭失、DNA检材编号重复、DNA图谱中STR分型数据统计错误、论证分析意见与鉴定结论矛盾、DNA鉴定整体逻辑混乱、对DNA鉴定中存在的问题“集体失明”等。
如某入室抢劫案,案卷中没有DNA鉴定,审查现场勘查笔录中“尸体衣服上的血迹”(引号中的内容系公安机关标注)照片发现,被害人左手、右手均握有头发,左手头发短、右手头发长,分析认为是被害人反抗过程中所留。进一步审查诉讼文书卷中两名被告人被抓获后的首张照片,发现二人均留有头发。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核实,被害人手中的头发是否提取并做鉴定。退补的意义有三,一是可能建立被告人与犯罪现场的关联,二是可能证明犯罪现场发生了打斗,三是提示公安机关,以后办案中不能遗漏如此明显、重要的证据。
如某故意杀人案,公安机关在案发半年后勘查一杀人分尸室内现场,于墙壁、桌脚等处发现七处干涸疑似血迹,均提取作DNA鉴定,仅其中一处检出被害人DNA。分析认为,对年久干涸的疑似血迹,用普通的棉签擦拭法提取已显不足,必要时,可在固定证据后,用刀片将疑似血迹残留刮取后送检鉴定。
如某抢劫案,被告人到案后,供称其穿的黑色秋衣、黑色秋裤、黑色内裤系从被害人处抢来之物,其余衣服和鞋子系自己的。公安机关扣押了衣服和1双运动鞋。经长期照顾被害人起居的亲属辨认,秋衣、秋裤、内裤系被害人所有。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拟对衣服和运动鞋补充作DNA 鉴定,一是从客观上查明衣物的归属,二是检验被告人衣物上是否留存有被害人血迹,但上述物证已灭失。
如某强奸案,DNA鉴定结论部分认为,被害人内裤上提取的检材与被告人血液检材有15个基因座数据检测结果相同,审查STR图谱发现,只有13个基因座数据相同,鉴定机关解释为STR分型数据统计错误。
如某绑架案,对被告人驾驶过的车辆进行DNA鉴定,论证分析部分显示,检材“越野车方向盘拭子”上未检测出DNA分型,鉴定结论却是,送检的“越野车方向盘拭子”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被告人,支持该生物检材为被告人所留,出现论证分析部分与结论部分矛盾的情况。
存在问题的DNA鉴定意见,经过侦查人员、批捕人员、案审人员、审查起诉人员、辩护人员、审判人员的手,竟无一人发现问题,此谓“集体失明”。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有的办案人员发现证据的能力不足、审查证据的能力不足、办案的责任心有待提高;二是有的办案人员错误地认为DNA鉴定出自技术部门专业人员之手,不会发生错误,对DNA鉴定的审查不认真、不细致,所谓“尽信书不如无书”就是这个道理;三是有的办案人员认为DNA鉴定过于专业难懂,不愿意抽出时间和精力学习掌握DNA的基本知识和审查判断方法,只片面地关注DNA鉴定的结论,不能全面审查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四是有的办案人员发现了DNA鉴定中出现的文字、数字、逻辑等错误,却不以为然,认为是案件的“细枝末节”,没有依法予以纠正等。
审查DNA 鉴定,是一项主动工作而不是被动工作。被动工作,大概是指,侦查机关提供了DNA鉴定,就按部就班进行审查,不提供DNA鉴定,就“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可以不进行DNA的审查。主动工作,大概是指,从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全面审视DNA证据。
DNA 鉴定不是单一的、孤立的证据,是证据体系中的一部分。审查DNA 鉴定,应站在雄鹰俯视大地的角度,既思考全局,也思考全域,在运用犯罪现场重建的方法推演犯罪过程当中对DNA鉴定进行检视。例如,推演行为人进出现场的路线、渐次展开的活动、使用的工具、接触或破坏的物品、形成的痕迹、遗留的物品、行为人自身是否受伤或粘附有死者血迹及其他物质、如何离开现场、可能于何处停留、是否更换了衣物、可能如何处理相关物证、上述路线是否有监控等视频证据、何处可能提取到DNA、是否已经提取、是否经过了鉴定、检材保存在何处等。
公诉工作中对DNA鉴定进行审查,不能局限于公诉人的角色,要既是公诉人,又是侦查员、鉴定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法官等多种角色。从不同的角色定位出发审视DNA鉴定,思考视角是不同的。从侦查员的角色出发,会发现获取证据、侦破案件的来龙去脉,继而思考,是否还有可以补强的地方;从辩护人的角色出发,会认真检视目前证据中对被告人有利之处;从法官的角色出发,更多了一份中立、一份担当;从鉴定人的角色出发,会从专业角度思考,此鉴定是否存在问题;从嫌疑人的角色出发,会思考,何处可能留下了痕迹。
办案人员必须学习DNA的基本知识和审查判断DNA鉴定的基本方法,才能真正掌握运用DNA鉴定证明案件事实和检验其它客观性证据的方法。
DNA概念。据必应词典,DNA是Deoxyribonucleic adid的缩写,中文译名为脱氧核糖核酸,是组成基因的材料。基因,据百度文库,指基本遗传功能单位,即携带遗传信息的DNA序列。
DNA进入刑事诉讼领域。据《人民法院报》2015 年7 月24 日刊登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凶手密码与 DNA 人身识别技术》一文介绍,DNA 第一次被用于处理司法案件,是在1985年的英国,借助 DNA 技术确认了一名移民儿童的身世,使母子免予被人为分隔的命运,1986 年,英格兰利用DNA鉴定技术,发现一个供认有罪的男子是无辜的,并使真凶浮出水面。
DNA中的STR分型技术。DNA中的STR分型,是目前DNA鉴定中经常出现的词汇。STR是short tandem repeat三个单词的缩写,中文名称是“短串联重复序列”。据《科技创新导报》2014年第15期刊登鄂尔多斯公安局康巴什分局乔瑞撰写的《DNA鉴定技术及其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一文介绍,STR是DNA中的特征比较明显的一段序列,且重复出现,重复次数在5-40次,适合比对使用。用通俗的语言举例,要鉴别两条绳子是不是同一家工厂生产的,认真观察发现,两条绳子上,都是每隔一米,就编制了厂家的LOGO图案,大小、颜色都相同,可以认定同一,这里,绳子理解为DNA,不断重复出现的LOGO图案,可以理解为STR,而每一个STR分型,都是组成LOGO图案的一部分。
STR分型、基因座、位点数据,可以理解为表述不同的同一概念。借用《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刊登的龙兵等三人撰写的《混合血样DNA等位基因分型探究》一文中的STR分型结果(见表1,表2)予以说明。
由表1和表2的第一行内容可以看出,“基因座”对应的数据是固定的,可以理解为电影院的座椅,重点是该座椅上STR分型的数据,分型所对应的数据是变化的,如第一组分型13-15,与其它均不相同,这是检测结果,也是比对的依据,这叫STR分型数据。而“基因座”的口语化叫法就是“位点”。
混合DNA。基本上,出具鉴定意见的机关不提供混合DNA的STR分型图谱和数据,这是有原因的。如,当表1,表2中1号个体和2号个体的血液混合时,在第1个基因座D8S1179处,就会出现13、15、10、14四个数据,我们知道,两个数据对应一个人,此时,从数学的角度出发,该基因座的数字组合有13-15、13-10、13-14、15-10、15-14、10-14六种可能。当每一个基因座都有六种可能,且与其他基因座关联排序时,从数列的角度出发,得出的结果将非常多。因此,最好能见到混合DNA的STR分型图谱和数据,在此基础上,审查鉴定结论,审查时,对不同性别混合DNA鉴定的审查,要引入Y-STR分型数据的概念,即通过判断性别,查明结论是否准确;对同性别混合DNA的鉴定,要做好比对审查工作。
一是DNA发现技术。要掌握一些利用辅助光源和增强显示试剂发现潜在证据的勘查鉴证知识。现场勘查中,侦查员应尽可能的利用技术手段做好生物物质的推定测试和物理痕迹的增强显现工作,以全面获取潜在证据,如利用人体血液所特有的与某化学试剂发生氧化反应呈现特殊颜色的特性,在不破坏DNA的情况下,对人眼不能识别的潜在血液进行检测、提取,现场勘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紫外光源等鉴证科学光源和生物增强显示试剂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以全面获取精斑、体液等生物性痕迹证据及隐性物理痕迹证据,避免疏漏。当案件证据存在疏漏的时候,退补过程中就可以和侦查人员、技术人员探讨是否可以利用以上方法,寻求补强证据上的突破。二是DNA提取技术。随着时间的发展,技术是不断进步的,过去做不到的,现在已经可以做到。例如,《刑事技术》2016年第1期刊登了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凃政等人撰写的《一种焚烧骨骼的DNA提取方法》,于被焚烧的骨骼中成功提取了DNA。
程序的合法性十分重要,比如,检材要有合法的来源,扣押、提取的手续务必完善,两个规定出台以来,检材来源发生问题的案件越来越少。容易忽视的问题是检材的转递手续,比如,公安机关以《起诉意见书》替代《随案移送清单》,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8条“对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和物证的同时,应当附带两份《随案移送清单》,列明物证名称、特征,实践中,有以《起诉意见书》替代《随案移送清单》的现象,留下了证据灭失的隐患。
资质有两种,一是鉴定机关的资质,二是鉴定人的资质。鉴定机关一般有两种,一种是隶属公安部门的鉴定机关,对这种机关出具的DNA鉴定,鉴定意见后面要附该机关的资质和鉴定人资质的相关书证,没有就要补强。另一种是在司法部门注册的社会性的鉴定机关,这种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其资质和从业范围在司法部门的网站上可以查到。资质的审查,是要防止无鉴定资质和超鉴定范围出具鉴定意见的现象发生。
DNA鉴定具备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属性,但这并不意味着DNA鉴定就是无从质疑,公诉人对DNA鉴定的审查,不能只重结果,不看结论。比如时间逻辑,鉴定时间不能早于提取时间。比如因果逻辑,检材上未检出DNA,结论上就不能作肯定性描述。
也称作肯定中的否定。如某强奸案,行为人作案后,把从别处捡来的避孕套扔在犯罪现场,嫁祸他人,对这种DNA鉴定进行审查,就要审视,是否对避孕套的里面、外面检材都进行了比对鉴定。DNA鉴定从检材的收集、保管、送检、分析到出具鉴定意见乃至鉴定文书的打印核对,每一个环节都由人操作完成,都有发生错误的可能,必须认真审查判断。
这称为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提出:提高对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的审查能力,尤其要提高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证据的审查能力。《关于加强死刑案件办理和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涉及命案的,还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亲属辨认、DNA鉴定、指纹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是否对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征、物品作同一认定。针对DNA鉴定,必要时,应采取以公诉部门为主导,检察技术部门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审查方法,公诉部门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要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审查、并由技术部门提出专业的审查意见,这种审查意见,不是证据,是供公诉部门审查证据时参考的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查证据材料涉及的检材、样本的收集、固定、保管等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等,检材、样本是否充足、可靠;被审查证据材料涉及的检验鉴定程序、方法等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被审查证据材料鉴定意见结论的论证是否符合逻辑关系,鉴定意见结论的依据是否确实充分、客观科学;被审查证据材料的委托、受理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被审查证据材料的制作机构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被审查证据材料的检验鉴定事由、委托人、日期、盖章、签名等相关项目内容是否齐全,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
建议建立鉴定质量评析通报机制,防止鉴定中曾经出现的问题在新的案件中反复出现,防患于未然。DNA鉴定作为专业人员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并出具意见的一种诉讼活动,对于查明案情,特别是确认被害人身份、锁定被告人与案件的客观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DNA鉴定一旦出现错误,必将影响对案情的判断,从而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隐患。各级办案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刑事案件的DNA鉴定质量进行评析通报,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会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技术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可以不定期举行由侦查人员、刑事技术人员、公诉人员共同参加的鉴定质量评析会,对一定时期办案工作中的现场勘查、证据收集固定、证据鉴定和运用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点评、讨论、总结,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目标很明确,就是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避免重蹈覆辙,进一步增强办案责任心,不断提高审查判断DNA鉴定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严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