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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陈金钊:中国式现代化内涵的法理诠释路径

华政法学  · 公众号  ·  · 2023-08-23 00:04

正文

AUG

23



者:陈金钊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法律方法研究院

责任编辑:王海军

全文已略去注释,如需查看,请订阅《法学》


【内容摘要】 行政法上关于“瑕疵”的理解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能被补救的行政行为瑕疵,限于“行政上微小的缺点”,且仅限于行政行为在实施程序方面的瑕疵(即程序瑕疵),及在事实与证据方面、规范依据方面的瑕疵(属实体瑕疵)。面向程序瑕疵与实体瑕疵的补救机制,分别为补正制度与理由之替换,二者均产生治愈行政行为违法性的效果。但行为意义上的替换理由不等于结果意义上的理由之替换:前者仅在一定范围内才产生治愈违法性的效果。在我国,补正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时点被限于提起行政诉讼前,一旦进入诉讼阶段,补正的效果将被推翻。事实与证据、规范依据都属于可以为行政行为合法性提供支持的“理由”,适用理由之替换将面临三项限制:用作替换的证据必须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就已被收集;不得因替换证据而架空法定的陈述意见程序或听证程序;不得因替换证据或规范依据而改变行政行为的同一性。

【内容摘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整工业体系的形成及科技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促使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指向了法治化。在此背景下,如何诠释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成为非常重要的法理问题。为改变传统的义理阐释,实现思维方式的现代化,需要构建法治之理,对中国式现代化内涵展开全方位的法理诠释。首先是从法理视角观察中国式现代化,其次是用法理思维定义中国式现代化,最后是在两者基础上用法治之理言说、阐释中国式现代化。以法治之理诠释中国式现代化,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高效推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 法治现代化 法理视角 法理思维 法治之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党的二十大确定的全新现代化路线。在世界范围内,法治被视为现代化的核心标识——“在当今时代,法治被看成现代国家治理的普适性模式。” 因此,中国式现代化必然兼具政治话语与法治话语的属性。然而,自中国式现代化命题被提出以来,理论探讨多从政治话语的角度展开,作为法治话语的科学内涵并未得到充分的学理发掘。法理是现代法治建设必备的思维和话语工具,法治话语的意义内核亦取向于法理。基于法治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保障功能及目标导向,在将中国式现代化视为法治话语的理论背景下,对其内涵展开法理诠释显然是必要的,这是一项旗帜鲜明的阐释性事业,不仅关乎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法学学科体系和法治话语体系的理论建构,而且构成了中国式现代化实践顺利运行的规范保障。所谓法理诠释,就是以法理为本位的理论诠释。虽然法理研究存在描述性进路、规范性进路和批判性进路之分,但三者其实无法截然分开,且常常以综合法理论(a sort of hybrid legal theory)的面貌呈现。 故而,应当以法理诠释为要旨,基于法理研究的综合特性,从法理视角、法理思维和法治之理三个维度切入。其中,法理视角重在从观察描述中缘法寻理,法理思维强调以逻辑思维和价值思维为脉络展开理论探析,法治之理则关乎法治秩序顺利运行的诸基本原理。相应地,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法治话语的核心内涵,可从三个方面展开:从法理视角观察中国式现代化,有效凸显中国式现代化的法理支点;用法理思维定义中国式现代化,立体刻画中国式现代化的法理形象;以法治之理阐释中国式现代化,科学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的法理表达。

一、从法理视角观察中国式现代化

有法理学就有观察社会问题的法理视角。法理视角属于法律认识论范畴,主要是如何理解、认识法律的理论。目前法学界对法理视角这样的基础问题关注不够,在相关的法学文献中常被含糊运用。概括来说,“法理视角”主要在认识意义上使用。近似的语用还包括法理视野、法理视阈、法理分析、法理辨析、法理反思、法理思维、法理评析、法理解析、法理审思等。尽管目前的研究离成熟的法理阐释还有不小的距离,但在本文中,笔者尝试从法理视角观察中国式现代化,认为法治中国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核心目标、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相匹配的思维方式的塑造等都需要法理学予以论证。因此,法理视角是站在捍卫法治、保障权利、追求公正、限制权力的立场上,使用理性思维规则分析事物或行为,是对现代法律的一般性、规范性、体系性、安定性、程序性等的尊重或认同。基于法理视角,可以用法治之理观察、定义、评价、阐释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观察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举措。

(一)有所争议的法理视角

国内法学界对法律能否独立存在并未形成一致意见,因而对法律思维、法理思维、法治思维也有很大争议。如果没有法理思维,那么也就不存在法理视角及其诠释。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法理究竟能否作为方法论。法社会学者认为,法律是社会关系中的法律,法律不具有独立性,因而没有独立的法律思维或法律方法。这一理论设想认为,置身社会关系之中的法律没有独立性,因此依附社会科学的法学就不存在独立的原理。法社会学重点关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思辨,认为法律为政治服务,虽然法学与政治学的研究重点不同,但研究内容高度交叉,甚至浑然一体。在探究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中产生了政治经济学,其基本主张如下:法律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法律由经济基础决定、为政治服务等决定了不存在独立的法律。相应地,独立的法律思维也不存在。依此推论,更不可能存在独立的法理视角。然而,这种辩证关系思维忽视了法学等所有社会科学的基本属性——拟制性,即所有学科的产生建立在假定的基础上。法律拟制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由于人类在思维之中拟制了国家、公司等主体,拟制了权利、义务等法律概念,因而就有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及其体系。在对法律及其体系的思考中,形成法学原理及法律思维规则或方法,成就了独特的法理及思维方法。法哲学研究者模拟哲学,把法律是什么视为法的本体论范畴,认为评价法律构成了法的价值论范畴,认识法律属于法的认识论范畴,运用法律构成了法的方法论范畴。与之相应的基本原理都被称为法理。目前的法理学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知识体系,包括本体论知识体系、价值论知识体系、认识论知识体系和方法论知识体系等。运用法理、价值和方法论体系认识世界,就构成了独特的观察世界的法理视角。在法理视角基础上塑造的法治实现的法律方法奠定了运用法理诠释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基础。

在西方法学界,也存在比较独特的观察社会的“法理”视角,或可称为“形式法治”或“纯粹法治”的视角。印证此观点的是最近笔者阅读的有关法学著述,其中有两个片段给笔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一是《威权式法治》一书中记载。在2007年新加坡举办的国际律师协会年会上,李光耀以一系列评估表展示了新加坡的法治排名,并证明新加坡法治的存在。然而这引起了在场的国际律师协会成员的质疑,随后记者们要求李光耀回答新加坡独特的法治观念或立场。这些都“指向了一个新加坡式悖论:一个从各方面削弱‘法治’之自由的政权,却成功地被称颂为一个法治政府。” 从东方文化的角度看,新加坡政府是有策略地运用法律,即一方面有条不紊地削减权利,另一方面搞政府法治。然而在西方人看来,如此运用法律是现代法治吗?西方人的疑问在于,新加坡施行的法治,符合西式的民主、权利、自由等法律价值吗?对新加坡而言,西方人的民主权利、个人自由、有限政府等法治之理是不是普遍的法理呢?显然,从西方多党政治、三权分立才是法治的角度观察,新加坡的法治不属于现代法治。

二是《法治及其局限》一文的作者马默说道,他奶奶活了90多岁,不知道法治是什么。其背景是:“她的生命是在罗马尼亚度过,经历了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在那里‘法治’还不是一个十分流行的政治口号。” 这种嘲讽的修辞方式是在叙说苏联东欧始终没有出现过法治。法治在社会主义国家纯粹就是个修辞。其实,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是特色修辞,在“式”的称谓中包含着一般意义的法治。需要指出的是,欧美法治也不是一般的法治。多党政治、三权分立的法治模式本质是资本逻辑主导下的现代化模式。与多党政治配合的三权分立也是特殊的法治设计。现代法治的一般标准并不是多党政治,党国体制之下的法治模式是执政党依法执政。也就是说,不管有多少个政党参与执政,只要执政党不依法执政,那么该国就不是法治国家。所以,多党执政并不是现代法治的关键标尺。即便只有一个执政党,只要其能够依法执政,把法治当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能走向现代法治。多党政治、三权分立的法治模式是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特殊情况。西方模式的法治并不适合辩证思维模式下的中国。为论证中国式法治的一般性,我们需要坚持对法律一般性、体系性、安定性的自信,在传统基础上吸收法治的一般性、融贯普遍的价值,并以此成就法治。

(二)法治现代化建设需要思维方式的改变

现代化是发展的理论,描述的是由科学引导的先进性和理性指引的道路、目标之实现过程。中国人对法治现代化的追求,如果从清末君主立宪算起,已经持续了一百多年。例如,民国政府就颁行了《六法全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更是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然而人们发现了新问题:有法律无法治,法院更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案件。这意味着,人们只是注重立法及机制体制的现代化,或者只是把法治现代化作为话语修辞,思维方式并未发生现代化改变。相对于法治建构的初心而言,没有做到“修辞立其诚”。可以说,目前中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不只是规范不健全,而且在机制体制及思维方式的塑造等方面也都存在问题。虽然我国的立法事业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法治不彰是一个严峻的问题。有法不依,变通执法、司法的现象在不少地区时有发生。很多人认为,这是由于来自西方的法律与中国社会存在隔阂。 但我们需要意识到,以保护权利为核心的规范性、程序性法律是现代性的标志之一。追求法治现代化必定是权利保障的规范化、程序化。在有了大量法律之后,仍然感觉不到法治的存在,其中主要原因即为法律思维或法治思维方式不够现代化。

在关涉现代化的话语系统中,法治在很多场合只是修饰话语。质言之,人们使用的思维规则依然是前现代的或后现代的。在辩思模式之下,人们更愿意从整体、实质意义上理解自由、人权、平等、民主,忽视了形式逻辑对清晰思维的功能,因而对权力、权利、权利与权力的界限无法清晰划分。需要看到,过度的辩证或错误运用辩证法,可能会得出模糊的结论。在整体与个体的思辨关系中探讨个人权利、自由、财产权等,权利本位就难以实现。公权和私权界限不清,权利保障、权力限制就难以彻底落实。当然,把西方法理学描述的普遍人权、个人自由、政治民主、法律至上等加以套用,在辩思模式之下也难以实现。过度的辩思使法律至上的观念无法形成,而法律至上又是现代法治思维的基础,不重视逻辑又会导致我们缺乏形成形式法治的思维基础。就目前而言,效率、安全、秩序仍然是优先价值,而这些价值的实现不可能完全依赖逻辑形式,因为在整体思维模式下,人们难以接受基于个人主义衍生的诸多法律价值。需要注意到,虽然中国的辩证思维与后现代法学思潮具有相同的思维方式(都秉持批判态度),但由于中国一直处于现代化进程中,所以在批判的同时,中国式现代化在制度现代化建设方面仍旧保持这样一个突出特点——对现代法律制度的移植。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法理视角是帮助实现法治的理性、理论、理由和原理。在现代化的理论体系、话语体系和思维方法体系之中,没有捍卫法治的法理,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根本无从谈起。这里的法治之理主要包括价值和方法两种: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等现代价值和建立在逻辑基础上的法律方法。一百多年来,虽然我们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接受了逻辑的重要性,但在社会科学领域进行探究时却不能熟练运用形式逻辑思维规则。“基于形式逻辑的理性是片面的”仿佛成了人们下意识的观念,与此同时,基于整体的辩证思维确实是产生智慧的源泉之一。两者的共同作用使逻辑理性还不能被我们完全接受。确实,辩思智慧看问题更加全面,可由于太偏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问题导向,在法学领域就会冲击法律的至上权威,以至于法律、法治有时成为修辞。 当然,重视逻辑并非放弃对法律价值的重视。在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过程中,我们需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真诚,形成与法治建设相匹配的思维方式,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甚至可以说,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是当今法治中国建设的最重要问题。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需要中西融贯的法理

在我国,自秦汉以降,儒法两家的思想影响尤为深远,儒家倡导以德治国的礼治,法家运用整体、辩证思维,把法术势的结合称为“法治”。但实际上统治者长期秉持德主刑辅、明儒暗法的统治方式,以不断加强皇权。这种思想与依靠逻辑规则的治理及追求自由、民主、权利、平等的现代法治差距很大。法术势结合及明儒暗法的思维方式,与后现代法学的一些主张近似。在强调变化的思维模式中,由辩思引发的法律意义流动替代了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法律稳定性、安全性等。就思维结果而言,辩思衍生的是法律意义的不断变化,而法治要求实现法律一般性、体系性、稳定性等。这些属性是现代法治的基本标志。对统治者而言,根据法术势结合进行统治,更有利于审时度势,从实际出发予以取舍。辩思带有与时俱进的特征,有利于当下问题的解决,但不可忽视的是,过度的辩思会为任性、随机、专断决策提供作用空间。

传统思维的诸多优点一直存在。故而,在我国,现代法治思维的建构需要衔接逻辑思维与辩证思维。在中国辩证思维盛行的背景下,法理思维只有尊重法律的权威,才能使用辩思推进法治。以前,笔者认为在辩证思维基础上难以推进法治。然而,笔者在最近的研究中发现,法治思维是政治思维,把法治当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需要辩思。追求现代法治就必须追求法律的稳定性。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法治思维,应以不变的法律调整千变万化的社会。事实上,古代中国从客观上也许是可以选择法制的,并且秦帝国的兴盛也证明了法制的力量。但是在“自然”延续的历史发展中,中国人运用固有的辩思选择了“明儒暗法”的礼治。对于礼治,存在不少误会。譬如,礼治完全就是人治。其实,礼治也包括对权力任意行使的限制。传统中国周期性革命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儒法关系没有处理好,致使出现礼乐不兴。进言之,古代法制在中国显示的力量是以取消个人自由为代价的。当个人自由被限制到极限,各种条件具备时就会爆发革命。为保证法治秩序的形成,现代法治追求在形式逻辑、体系思维等基础上的法治。同时,现代法治能够包容整体、辩证思维作用的发挥。现代法治思维是融贯合法性和自由、公正等价值塑造的。相应地,我们现在需要思考的问题是:中国传统文化或辩证思维方式能为现代法治建设做出什么贡献?

在现代化进程中,中国人的思维正在转变。在整体思维中,引入体系就是一个明显的特征,并且显现出从体系到系统的升华。在法学研究中,出现了由规范法学体系向社会法学系统的转化。然而,这在中国只是一种迹象,全面转向的契机还未出现,“以概念‘体系’为前提形成的法教义学正在发生法社会学转向,即从‘体系’演变为‘系统’。” 这被认为是法律思维的重要转变。在法治思维领域,传统的辩思与理性逻辑的隔阂还比较严重。可以说,法治现代化需要的思维方式与传统的辩思存在明显间距,导致已有的法律制度很难在有些领域(如权利保护与权力限制)落实。需要意识到,在制度规范(形式方面的法律法典化、规范化、部门法体系等)、价值理念(人权入宪,公权、私权、社会权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权利体系)和法治中国战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经济等)设计等已经现代化的背景下,法律、法治、法理思维方式的现代化就成了极为重要的基础问题。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需要现代化的法理。现代化的法理,既需要传统思辨的因素,也需要发挥形式逻辑的作用。

二、用法理思维定义中国式现代化

从法理思维的角度定义中国式现代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问题。中国式现代化既是中国式的,又是现代化的。中国式现代化之“式”既有对一般性、进步性的重视,也有对自由权利等普遍价值的追求,还有对中国因素的强调。这里的中国因素,包括中国式现代化出现的特殊历史背景、独特价值追求及难以替代的历史文化传统等。一般认为,法理思维的主要功能在于指引思维、评判思维过程及其结果的对错。其实,法理思维的功能是多样的,也可作为定义现象的工具,即在用法理之眼观察世界的同时,界定某些事物的基础含义。这意味着,可以用法理思维定义中国式现代化。当下中国式现代化的主要使命是实现法治现代化,即把法治的精神、原则要求等落实在运行机制、体制中,并转化为理性的思维和行为方式。法理思维之下的中国式现代化,核心要义是执政党把法治当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依宪执政,进而实现法治中国,即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这里,法理思维主要指法律思维方法的运用,其本质是用法律方法张扬理性思维,是一种追求法治、尊重逻辑的定义。“法理学的方法论意义,不在于探究法律的本质,而在于澄清法律的概念,建构法律思维规则。” 现代化是现代性实现的过程。法理思维是捍卫法治的思维方式、规则、原理及价值追求,即法理不仅追求现代法律的一般性、规范性、程序性、安定性、体系性,还包括运用人权等价值矫正思维。法治化就是法律的安定性、可预测性、公正性等的实现,包括自由、民主、平等、秩序等价值的介入。法理思维既重视法律现代性的实现,也重视法律价值的嵌入。就现实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而言,如何定义中国式现代化涉及法治中国战略目标的推进及实施措施的制定。

(一)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是实现法治现代化

现代化涉及国家和社会的诸多方面。经过一百多年的现代化追求,我们意识到,当下现代化的迫切使命就是实现全面法治化——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要义是法治现代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

第一,在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需要用法治方式解决。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解决方法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生产力。当改革开放经历四十年时,生产力得到了高度解放,社会主要矛盾就演变成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不能仅靠改革来解决,还需要在改革的基础上进行法治建设。这就促成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命题,也决定了当下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化解。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主要矛盾,在法治轨道上实现社会的平衡、充分发展,一方面是对欧美现代化进程治理之历史经验的借鉴,另一方面是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对法治的创造性运用。在欧美的现代化进程中,法治对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以至于法治成为现代性的标志之一。之所以需要创造性运用法治,是因为中国式现代化与欧美的现代化动机、方法及过程的殖民掠夺不同。中国人追求现代化的动力,不完全是对文明、理性、先进的追求,还包含对落后挨打的忧患及民族复兴的理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代表了不侵略、不殖民的新型文明发展模式。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早期是因为落后而不可能殖民,而后期则是因为中国式现代化在根本上就缺乏西式现代化的扩张文化基因。追求现代化道路的艰辛及在学习基础上的创新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特征。

第二,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已经进入法治化阶段。就中国式现代化的未来发展方向来看,需要各个方面的法治化。在中国人追求现代化的过程中,现代化语用的重点不断发展变化。总体来说,现代化在中国经历了全面向西方学习现代性、在学习中秉持特色的现代化,以及在学习中有所创造的中国式现代化三个阶段。在全面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我们意识到学习需要结合中国传统,因此需要发展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但是特色不是对落后的保护,而是对优秀传统的继受。所以,在现代化的第三个阶段必然会出现有所创造的中国式现代化。在总结中外现代化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这一崭新的时代命题,“蕴含着中华文明的创造性转化,体现着对人类文明一切优秀成果的吸收借鉴,实现了中国特色与人类文明特殊与一般的有机统一”。 这包含着人们对法治的殷切期望,例如,在政治现代化目标中,权力需要被限制(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面),经济的现代化发展需要法治(现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等。这意味着,法治现代化代表了理性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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