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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宝典”掀起一场商标界血雨腥风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7-17 11:30

正文

“葵花宝典”掀起一场商标界血雨腥风


欲练此功,必先自宫——这是金庸小说《笑傲江湖》中修炼神功“葵花宝典”的前提。


相比于虚拟的小说中拥有“葵花宝典”的代价,现实中,想拥有“葵花宝典”这一商标也不容易。 6月27日上午,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葵花宝典”商标无效宣告案件。


获注“葵花宝典”商标四年后被裁无效

2012年 游奇提出“葵花宝典”商标注册申请。


2013年 ,“葵花宝典”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


2015年 ,完美世界以被授权人关联公司的身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葵花宝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2016年 ,金庸授权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利用“笑傲江湖”作品改编开发、发行、运营游戏软件产品的权利。


2017年 ,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葵花宝典”商标无效裁定书。


原告游奇网络公司认为

1、 本案中“笑傲江湖”游戏的被授权方是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Perfect Online Holding Limited三家公司,第三人没有获得“笑傲江湖”游戏的改编、制作、发行、运营等相关权利,对诉争商标不具有实体利益,第三人不具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被告受理并作出被诉裁定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2、 第三人主张的“商品化权益”并非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定权利或法定权益;将“葵花宝典”赋予“秘籍名称权”没有权利来源和依据也不符合商标保护的比例原则;“葵花宝典”作为一个已经具备一般描述含义的常见词汇,不应被垄断;被告认定“葵花宝典”与金庸存在“唯一对应关系”不是认定侵犯在先权利的充分条件。综上,诉争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

1、 第三人与“笑傲江湖”游戏被授权的三家公司为关联公司,是控股关系,金庸已授权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针对“笑傲江湖”作品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因此第三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


2、 “葵花宝典”作为金庸在《笑傲江湖》小说作品中虚构的最高级别的武学秘籍,是贯穿整部小说的核心,该特有词汇所具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与金庸的创造性劳动分不开,“葵花宝典”已与《笑傲江湖》及金庸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是当下武侠小说作品通常可能涉及的衍生服务行业,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与金庸具有关联关系或获得金庸授权,损害了金庸《笑傲江湖》小说作品中武学秘籍特有名称“葵花宝典”的商品化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人完美世界数字公司认为

1、 第三人与“笑傲江湖”游戏被授权的三家公司为关联公司;第三人与其他若干以“完美世界”为显著字号的公司均为关联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共同积累和共享商誉,相关公众通常以“完美世界”统称第三人及其众多关联公司;依据金庸授权,第三人及其关联公司可以其独立名义,对相关侵犯《笑傲江湖》权益的行为进行维权活动。


2、 “葵花宝典”作为特有词汇,始于金庸的经典著作《笑傲江湖》,早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葵花宝典”四字已与金庸的《笑傲江湖》形成固定的、唯一的对应指向关系;《笑傲江湖》作品被多次再版、改编为影视作品,并在文学领域、影视界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葵花宝典”随之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葵花宝典”由此构成了知名的商品化名称,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金庸基于小说作品中武学秘籍的特有名称“葵花宝典”而享有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注  意

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京城网事、喜粤知识产权、尚标

编辑:尚飞飞(ID:lawptczhiq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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