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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学入门》 | 李银河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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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西方学者将性道德的变化分为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人类的性活动处于自由散漫的状态,卖淫、通奸和同性恋都不算不道德行为。在第二阶段 (从纪元到20世纪中期),只有婚内的性活动才是道德的。在第三阶段,人享有完全的性自由。第一、三两阶段的区别在于,第一阶段只有男性享有自由,第三阶段女性也享有自由。(Posner,173-174)
按照这个三阶段划分法,第二阶段的代表性人物和性法律是19世纪下半叶的美国人康斯托克 (Comstock) 及其所创之法,人称康斯托克法 (Comstock laws)。这是一部对性持严厉态度的法律。康斯托克生于1844年,在1873年竭力促成了美国的反淫秽法案的通过。法律禁止在美国邮寄淫秽色情出版物,禁止淫秽广告,禁止传播避孕信息。
他在美国邮政总属任职,以推行他的康斯托克法。他工作热情极高,在任期间,共监禁了3600个违反公共体面的罪犯。他不仅反对淫秽色情品,还反对堕胎,反对公共奖卷,反对夜总会,反对艺术家画裸体模特儿,反对自由恋爱。一言以蔽之,他反对他那个时代所有与众不同的观念。他反对妇女解放运动,迫害女权主义者,曾试图禁演萧伯纳描写卖淫的戏剧《华伦夫人的职业》,作为对他的报偿,萧伯纳创造了康斯托克主义 (Comstockery) 一词。康斯托克死于1915年,以一个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提升人的道德的象征性人物的形象载入史册。康斯托克主义在美国一直阴魂不散,直到20世纪80年代还又掀起了一次大回潮。他是所谓道德大多数 (the Moral Majority) 的先师圣贤。(Hyde,634) 以康斯托克主义为鉴,我们应当检讨我国的性立法思想,避免落入以法律提升人的道德的陷阱。
在人类的立法思想史上,有道德论者 (moralists) 和因果论者 (causalists) 的两种思路:对于道德论者来说,某种活动只要按传统观念看是错误的、不道德的或邪恶的,就有足够的理由禁止这一活动,比如同性恋活动或堕胎行为。法律的目标,比如关于离婚、堕胎或私生子女的法律的目标,就是为了区分有罪与无罪的行为,惩罚有罪,保护无罪;惩罚邪恶,奖赏美德。
因果论者则主张,如果对某种行为的法律禁止比起允许这种行为会造成更有害的后果,那么就应当允许这种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或不道德的。道德论者的目标在于根据道德标准奖惩当事人 (如在离婚案中);因果论者的目标则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所受的伤害,无论他们的道德状况如何,他们的行为是什么样的。从我国与性有关的现行法律来看,道德论的立法思想的味道过重,而较少考虑如何减少当事人所受的损害,较少考虑法律处罚对当事人所造成的后果。
因果论方面的一个典型代表就是英国20世纪50年代的沃芬顿报告。在西方近几十年的法律改革实践中,英国的沃芬顿报告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沃芬顿报告的一个主要思想就是法律不应当管道德领域的事,相信成年人有自己做出道德选择的能力。沃芬顿报告 (1957年) 提出了一个基本的立法原则:道德问题不应当属于法律制裁的范畴。他的一个基本思想是:成年人有选择和规范自己的道德的能力。
在沃芬顿报告的影响下,许多性行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社会中实现了非罪化。在美国,有19个州改变了性法律,使成年人之间自愿的私下性活动不再成为法律关注的对象。一些州通过了禁止歧视同性恋的立法,而在这一法律变更之前,同性恋在这些州还属于重罪。(Gebhard,in Armytage et al,53) 在英国,同性恋和卖淫非罪化的法律改革已经完成,香港跟随英国法律也实行了同性恋和卖淫的非罪化。
在金西报告之前,人们主要是从医生和犯罪学者那里得到有关性犯罪的信息的,这也成为当时人们关于性的信息的主要来源。当时的性学研究者也经常以性罪犯与正常人的差异为题做研究。金西报告的发表导致了性罪犯概念的巨大改变,许多性行为被正常化了,法律开始受到修正,开始区分有受害者和无受害者的性犯罪。
影响到各国性法律改良和现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几项是:女性解放运动,它强调女性性权利和女性性快感;同性恋解放运动,它为同性恋者争取平等的公民权;性治疗师的工作,例如治疗时所使用的色情影视材料对淫秽品法的改良起到促进作用;性替代者的工作,如性治疗中的示范者严格讲与聚众淫乱法有冲突,因此会促发相应法律的改革;性教育教师的工作,如性教育与淫荡法规发生冲突,从而促进性法律改革;淫秽品的普及;堕胎合法化。
目前,世界各国都在经历性法律从传统原则到现代原则的改良过程,一些新的法律更凸显了保护性少数派的趋势,例如西方各国近年来陆续批准了关于同性恋的反歧视法律以及同性婚姻法案。对性活动的其他严刑峻法也有柔化的趋势。这应当说是社会文明程度提高和性压抑程度降低的表现。
在当今世界,各国都在探索改革有关性的法律的途径。一些法律学家建议,关于性的法律只应包括三项内容:其一是禁止暴力行为 (包括采用强迫、胁迫或欺诈手段的行为);其二是禁止成年人对儿童的性剥削;其三是制止扰乱公共秩序的性行为。(Gebhard,in Armytage et al,54) 是福柯所反复论述过的:任何形式的性行为都不应当受到任何法律的惩罚。强奸和对儿童的性侵犯可以视同于伤害罪加以处置。性不关法律的事。它或者属于道德的范畴,或者属于人们可以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的范畴。而法律不应当干涉道德范畴之内的事,更无权干涉人们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
[下周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