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陕西芹菜案、河南豆芽案等案件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的“小过重罚”问题,在一个重要领域迎来了新的动态。
2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一)
》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一)
》。对市场监管领域部分可予“不罚”或“免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初步的规定。
如果此次清单仅仅是列举了哪些违法行为可以纳入不罚或免罚范围,那也并无新意可言。但此次清单的特别在于,其不只是对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及其不罚与免罚条件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
相对于《行政处罚法》对“首违不罚”和“轻微不罚”条件的抽象规定,此次清单所明确的条件,还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了必要的解释,使得相关条件明确化、具体化,也较通常的理解更为宽容、柔和。
从而,此次清单对于解决“小过重罚”问题、对于优化营商环境问题等,都具有了特别的意义。
解决“小过重罚”有了依据
此次清单的发布,让诸如陕西芹菜案、河南豆芽案等一系列曾引发舆论强烈反弹的“小过重罚”案件,都有了不罚或免罚的明确依据。
例如,对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之违法行为,在其“不罚”和“免罚”条件上,根据清单,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即可理解为没有危害后果。
这就避免了如之前的常见做法那样,只要食品被食用了即认为存在危害后果。而法律所规定的“及时改正”条件,在清单中不仅包括主动、自行改正,也包括被责令改正后,在责令期间内进行改正。
整体来看,这一清单的发布,也可谓正当其时,极具现实意义。
首先,可推动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现实里,诸多引发舆论关注的案件,尽管不排除其中一些是违法执法的后果,但更多的情形是,没有上位的法律与政策依据,执法者担心承担责任,故而“不得不罚”。
此次清单出台,基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就有了不予处罚的依据和底气,可以对符合条件的首次违法行为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或免予处罚。如此一来,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就可能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得到更好的贯彻。
其次,这也符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市场主体动辄得咎,因一些轻微过错而遭受重大行政处罚,严重恶化了营商环境,影响了市场主体的营商积极性。市场监管机关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的主要主体,发布此次清单,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再者,可有效维护法治的权威、树立人们的法治信仰。市场监管执法是人们日常接触最多的行政执法类型之一。一度多发的“小过重罚”现象曾引起公众对执法公正性的强烈质疑,以致影响了法治权威。
此次清单出台,无疑可以有效减少市场监管领域中的“小过重罚”现象,让市场监管执法回归一般公众对公正执法的朴素期待,从而树立和夯实人们的法治信仰。
落实清单仍需“法理相融”
当然,作为国家层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此次清单其内容能否真正落到实处,有赖于基层市场监管机关的具体执法。
此次清单尽管规定了相当具体、明确的条件,但其中的一些条件是否成立,仍然需要各地的具体执法者予以适当把握。
比如,对于“轻微免罚”条件中的何谓“违法行为轻微”,清单没有、也难以进行完全明确的规定,从而将裁量权缩减为零,这就需要具体的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进行适当把握。
同时也要明确,发布不罚和免罚清单是为了贯彻过罚相当原则,促进依法行政,而非放纵违法行为。执法者在具体执法时,务必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甄别,不能因清单的存在,使得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被故意放纵,逃脱制裁。
还有就是要真正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于符合不罚和免罚清单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反映了法律宽严相济的精神,但并不意味着该行为即是可予无视的。
在决定不予处罚后,对违法行为人仍然要进行教育、督促,规范其行为,屡教不改者则应依法制裁。这就是要让违法行为人认识到,对其不罚是因为法律的宽宥,而不是其行为本身没有过错或不应处罚,从而促使其更好地调整自身的行为。
还应认识到的是,就行政执法整体而言,发布不罚清单,只是贯彻过罚相当原则、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一个方面,是相关行政机关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的一种努力。其所能做的是,对既有法律规范进行尽可能宽松的解释,使得行政执法更为柔和。
但这并不能解决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违法、轻微违法之外的其他过罚不当、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这应该也是此次清单通知强调要“法理相融”的原因。
因此,包括市场监管执法在内,行政执法要真正做到宽严相济、真正有效优化营商环境,还有赖于国家对现有的相关立法进行系统梳理,在时机成熟时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为行政机关发挥执法能动性提供更大的法律空间。
但无论如何,此次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发布,是一次促进文明规范执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尝试,也是社会各界呼吁与努力所取得的进展,值得更多期待。
撰稿 / 蔡乐渭(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