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静安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降低融资成本,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制定《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财政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静安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降低融资成本,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将《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
1、扶持范围为登记注册、税收户管地为本区的诚信合法经营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划分)
2、企业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符合静安区产业导向(商贸服务业、金融服务业、数据智能产业、专业服务业)的企业、科技含量高、就业岗位等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商业模式。
3、获得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企业等称号的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小巨人培育企业;获得国家、上海市创新基金项目,上海市科委认定的上海市创新型企业;市区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4、对区域社会发展、经济转型、促进就业、民生保障等方面作出贡献的企业。
5、商业模式具有成长性的企业。
二、扶持内容
由驻区银行组成总计50亿元助企发展专项贷款,50亿元的助企发展专项贷款额度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区财政、区金融办)会同各驻区银行协商下达。贷款发放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少20个基点,以借据期限为准,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在获得贷款还本付息后一年内按照实际支付贷款利息,财政给予企业20%的利息补贴,具体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融资贷款途径
1、企业可自行选择驻区银行申请融资贷款。
2、各街镇区原招商单位定期将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名单报至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将名单推荐给驻区有关银行。
3、区各相关产业部门推荐本部门所服务的企业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名单,推荐给驻区有关银行。
四、申请补贴流程
1、驻区各商业银行每季度定期将50亿元专项贷款企业名单、金额报送至区财政局。
2、企业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后,由驻区各商业银行统一代企业向区财政申报利息补贴。
3、企业也可凭相关材料向区财政申请补贴。
五、本办法自政策公布之日起执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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