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作者从国际法本身出发,以常见的国内法律为标准,质疑了国际法的“法律特征”。
他指出,条约和习惯法被国际法院承认为国际法渊源,国际法学者的理论也可以作为参考,但它们事实上都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特征。第一,条约本身不能成为“法律”,将其比作“合约”的类比也不合理,因为民事生活中的“合约”有国家司法体系作为合约不履行时的惩罚,以保障其效果,而国际关系中的“条约”并没有真正的强制力予以保障。第二,习惯法也不能成为“法”,作者强调习惯是一个随时变动的体系,不具备基本的稳定性。最后,“学者理论”作为法律渊源则是不可想象的情况。
其次,作者提出:国际法是欧洲积极推动的法律,欧盟法律本身就具有非常高的国际法性质,但欧洲人希望的效果与美国利益不符。在欧盟形成之后,其成员国就不再制定单独的经贸政策,在许多国家行政职能上,也逐渐与欧盟规则靠拢,或将相关权力转移给欧盟。这些权力的转移,事实上就是欧盟成员国将自身部分主权上交给欧盟,而欧盟内部民族国家自身的存续和独立性因此进入了可置疑的范围。
欧盟当前的一体化进程,有美国当时促进欧洲统一计划的成果。这一结果从根本上说,是精英集团的希望,符合他们的利益;相应地,欧洲范围内的几次公投则证明了,普通民众对欧盟并不感冒。
再次,作者提出当前国际法对于美国的效果主要是两个:
1)限制美国的司法独立;
2)限制美国的军事行动自主权。
在司法独立性问题上,作者以“废死审查”和弗吉尼亚州1998年的安格鲁·布莱德案为例子进行了说明。在安格鲁案中,经过全部国内程序,被告安德鲁被判处死刑,在审判过程中,他也并没有提出人身保护的请求。但在裁决执行前,被告突然提出请愿,要求参考《维也纳公约》,保障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要求国际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美国国内的某些意见,代表了对国际条约的妥协,例如时任国务卿的奥尔布赖特(Madeleine Albright)就写信给弗吉尼亚州长要求延迟行刑,否则这一案件可能被视为美国对自己签署的条约和对国际法院程序的否认。弗吉尼亚州最终并未采纳延迟行刑的意见,按时执行了死刑。虽然这一案例中,被告的目标并未达成,但作者认为美国还有更多类似的,试图援引国际条约对国内司法程序和结果进行干涉行为,应当提起注意。
在废除死刑审查的问题上,联合国派出报告员对美国国内的死刑制度、宗教宽容度、性别暴力等问题进行调查,都是为了推动美国废除死刑制度。这种目标和行为本身就是政治行为。一个报告员的调查行为或许影响不大,但他们进一步提出“联合国的态度逐渐转向支持废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