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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家安全顾问博尔顿丨捍卫国家利益,美国不需要遵守国际法

法意读书  · 公众号  · 读书  · 2018-08-13 21:00

正文

本文作者J. R. Bolton

来源:维基百科


法意导言


作为美国特朗普政府的国家安全顾问,博尔顿一直以其反全球化、维护美国主权的立场著称。对此,法意曾有两篇报告。其中一篇为“ 联合国是维护美国核心利益的政策工具 “,另一篇为“ 捍卫美国主权,坚决反对全球化 ”。


本次法意推荐的是他2000年发表于《Transnational Law & Contemporary Problems》杂志的文章《国际事务中真的有“法”可依吗》(Is There Really “Law” in International Affairs?)。此文以学术探讨的方式,表达了美国国际政治领域中的极端反全球化的声音。作者意图通过南斯拉夫事件、国际废除死刑讨论等问题,建立“国际社会意图通过国际法,限制美国的司法独立和军事力量”这一认知,而国际事务的处理中,“国际法”体系采用的事实上是政治和道德标准与规则。在表达这一观点的同时,作者提出美国并不承认国际法在其国内的效力,并不能以国际法为由,影响国内法律的实施。最后作者强调:美国应当坚决维护宪法的至高地位,放弃这一点,就是放弃美国本身。


在美国,宪法是神圣化了的存在

来源:必应


捍卫国家利益,美国不需要遵守国际法

作者:J. R. Bolton

编译:刘文娟



首先,作者从国际法本身出发,以常见的国内法律为标准,质疑了国际法的“法律特征”。 他指出,条约和习惯法被国际法院承认为国际法渊源,国际法学者的理论也可以作为参考,但它们事实上都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特征。第一,条约本身不能成为“法律”,将其比作“合约”的类比也不合理,因为民事生活中的“合约”有国家司法体系作为合约不履行时的惩罚,以保障其效果,而国际关系中的“条约”并没有真正的强制力予以保障。第二,习惯法也不能成为“法”,作者强调习惯是一个随时变动的体系,不具备基本的稳定性。最后,“学者理论”作为法律渊源则是不可想象的情况。

其次,作者提出:国际法是欧洲积极推动的法律,欧盟法律本身就具有非常高的国际法性质,但欧洲人希望的效果与美国利益不符。在欧盟形成之后,其成员国就不再制定单独的经贸政策,在许多国家行政职能上,也逐渐与欧盟规则靠拢,或将相关权力转移给欧盟。这些权力的转移,事实上就是欧盟成员国将自身部分主权上交给欧盟,而欧盟内部民族国家自身的存续和独立性因此进入了可置疑的范围。 欧盟当前的一体化进程,有美国当时促进欧洲统一计划的成果。这一结果从根本上说,是精英集团的希望,符合他们的利益;相应地,欧洲范围内的几次公投则证明了,普通民众对欧盟并不感冒。

再次,作者提出当前国际法对于美国的效果主要是两个: 1)限制美国的司法独立; 2)限制美国的军事行动自主权。


在司法独立性问题上,作者以“废死审查”和弗吉尼亚州1998年的安格鲁·布莱德案为例子进行了说明。在安格鲁案中,经过全部国内程序,被告安德鲁被判处死刑,在审判过程中,他也并没有提出人身保护的请求。但在裁决执行前,被告突然提出请愿,要求参考《维也纳公约》,保障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要求国际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美国国内的某些意见,代表了对国际条约的妥协,例如时任国务卿的奥尔布赖特(Madeleine Albright)就写信给弗吉尼亚州长要求延迟行刑,否则这一案件可能被视为美国对自己签署的条约和对国际法院程序的否认。弗吉尼亚州最终并未采纳延迟行刑的意见,按时执行了死刑。虽然这一案例中,被告的目标并未达成,但作者认为美国还有更多类似的,试图援引国际条约对国内司法程序和结果进行干涉行为,应当提起注意。


在废除死刑审查的问题上,联合国派出报告员对美国国内的死刑制度、宗教宽容度、性别暴力等问题进行调查,都是为了推动美国废除死刑制度。这种目标和行为本身就是政治行为。一个报告员的调查行为或许影响不大,但他们进一步提出“联合国的态度逐渐转向支持废除死刑”。

废死宣传海报

来源:必应

无论是废死调查,影响某些个案,还是非政府组织在美国国内的活动,乃至于类似“东京协议”这样的环保条约,都是在试图通过“国际法”来干涉国内政治事务。而这些干涉之所以选中美国作为关注中心,是由于美国具有特殊的地位,只要美国对国际法进行妥协,就会产生具有决定意义的先例。


在限制美国军事活动这一问题上,作者认为国际法上对于军事行动的“合法性”要求,是在对美国这样的大国的自由和权限提出限制。美国有权利和能力维护国内认定的“国家利益”,并有权通过执行“集体自卫权”或类似权限,动用武力保障这些利益。在类似北约对南斯拉夫武装轰炸的事件中,国际社会认定北约未获安理会授权的动作是违反国际法,这一认定无疑限制了美国的上述权利。更何况,对于“战争罪行”进行审查的国际刑事法院本身就存在各种问题,“战争罪”将目标设定在国家领袖、军事领导人和普通士兵身上,其定义过于模糊,导致没有任何顾问可以告诉总统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罪行;更为严重的是,国际刑事法院人员选拔程序,政治性极强,这说明了法院本身是一个政治机构,而非法律机构。

本文作者坚定认为美国通过军事行动保护“国家利益”是正当权利

图片来源:必应

最后,作者认为美国本身并不承认国际法的国内效力,宪法和法律应当在国际法的理念、规则之上,任何未经国会认可的规则,都不应被引入国内司法、政治决策的考量范围。 从理念上讲,像国际法的条约、习惯法、观点等渊源并没有在国内被认可和适用的空间,从美国司法传统上看,类似安德鲁案、瑞德诉柯福特案等案例,建立了国际条约只有在不与宪法、国内法冲突时才能在国内得到承认的规则。


作者最后指出: 美国应当放下羞愧、妥协之心,坚定地维护宪法的至高权威。国际法没有任何高于或胜于宪法的能力。这样做,国际社会肯定不会喜欢,但放弃这点,就是放弃美国。国际法不是法,是一系列政治和道德协议,成败只与自身有关。



文章来源:

John R. Bolton, Is There Really Law in International Affairs, 10 Transnat'l L. & Contemp. Probs. 1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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