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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
周玉文 (福建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529号站前步行街1幢8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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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13960660269
交通肇事罪是人们比较熟悉的常见犯罪之一。但如果说行人因闯红灯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话,许多人可能不太相信或者质疑。因为在过往人们了解和知晓的交通肇事罪主体中,大多都是机动车驾驶员,偶尔也有个别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是他们的违规驾驶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多人重伤或者造成重大的才损失的行为。至于行人犯交通肇事罪的情况,许多人恐怕是闻所未闻的。笔者从事律师执业几十年,今天也是头一次阅读到行人因触犯交通事故罪而被判处徒刑的案例。下面我们就通过这个实际案例谈谈行人为什么也可以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该案例的大致情况是这样的:今年5月的一天早晨,行人周某在上海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上不顾已经亮起的红灯而穿越马路时,与正常而骑行电动车路过此地的林某发生了碰撞。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而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行人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后电动车车主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天,行人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车咋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不负事故责任。
该案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逃离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系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参见《浙江法治报》2024年9月9日第5版)。
读了上面关于案情的简单介绍,估计读者可以基本了解了事发经过,可以认为是行人
周某的闯红灯行为导致了骑行电动车路过此地的林某的死亡
,认定周某犯罪并判处其刑罚是不冤枉的。当然,犯罪的认定是一个非常慎重和严肃的事情,应当是严格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每一个构成要件的。那么,我们就看看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33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构成交通肇事罪具备的条件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行为人,即构成该犯罪。具体说来,可以分为这样几个具体条件:一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发生重大事故;二是该事故造成
人的重伤、死亡或者使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三是人的重伤、死亡或者使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和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而行人行走在道路上,当然也要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是没有异议。例如,我国《交通安全法》在第四章“道路通行”一章中,其中的第四节就专门规定了“行人和乘车人通行的规定”,在该节的第62条就规定了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遵守的规则“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交通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而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人行横道信号灯专门作出规定:“(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这就是妇孺皆知的
“红灯停,绿灯行”
。本案中,周某明显具有违反了“红灯停,绿灯行”这个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而且因该行为发生了重大事故,这是其一。
其二,该事故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即周某的闯红灯违法行为和超速了骑行电动车路过此地的林某发生碰撞,致使林某倒地被刘某驾驶的小客车碾压死亡。虽然是有刘某的行为直接造成的,但刘某是由于躲闪不及,对此并没有过错。
其三,行人周某的行为和林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果公司三人比较复杂,但总的说来,就是该行为是主要由某行为造成的,没有该主要行为就不会有这样的结果发生。本案如果行人周某不闯红灯,就不会有林某的死亡,在林某死亡的诸多因素中,是一个不可或缺的主要作用。
综上,本案行人周某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条件,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可谓是罚当其罪,罪有应得。
在实际生活中,行人闯红灯以及其他道路违法行为并不少见,但被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却极为罕见,其原因是行人的行为很少直接导致人的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就本案而言,行人周某虽然闯了红灯,但如果骑行电动车的林某仅仅是摔倒而没有遇到驾驶小客车的刘某躲闪不及的而碾压林某致其死亡的话,周某当然也不会构成犯罪。但这只是说因行人直接造成严重损害的概率小一些而构成犯罪少一些而已,不能说行人违法行走就不会构成犯罪。
其实,行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还可能是有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滑行在道路上,因过往车辆躲闪不及造成他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以及行人在道路上坐卧、停留、嬉闹等影响安全行为,道路上的机动车为了避让而发生他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行为等,都可能会涉及行人犯交通肇事罪的问题。要知晓和明确,道路是一个复杂的联动系统,行人虽然不能对其他人直接造成损害,但却可以间接造成损害,本案行人周某即属于此种情况。行人周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给哪些平时在道路上不愿意遵守交通管理法规的人提了一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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