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一只共同基金(类似国内公募基金)是1924年由曼彻斯特投资信托公司发行。个人投资者接受了专业化管理的投资组合、分散化投资以及相对低成本的投资概念。截至20世纪20年代末,又有16只基金被创立。这些基金大多数是由大银行创立的,这些银行可以向投资贷款购买其发行的基金。
在20世纪20年代,银行建立的基金公司以一种不计后果的方式进行运作。银行将钱借给基金投资者,而后者欣然接受。十倍的杠杆投资者非常普遍。在繁荣的20年代,大量的资金流入股票信托市场,银行毫无顾忌的为那些没有盈利、没有信用公司承销股票。就连最差的垃圾公司也能被引入银行发行的基金。当一家盈利并信用优良的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时,这些股票和证券会进入银行的相应账户。
1929年10月24日,美国历史上最严酷的一次熊市开始了。银行立刻邀请那些利用高杠杆的投资者归还贷款。但是多数投资者无钱偿还贷款。因此,银行开始降低共同基金仓位,并向市场上抛售股票。这就造成股票市场的进一步下跌,从而导致质押率的降低,接着更多的贷款需要偿还,更多的违约、更多的抛售。这种市场的恶性螺旋循环下降持续了大约3年。
银行系统在1932年遭受巨大的打击。许多红极一时的大银行永久关闭。个人投资者变得一无所有,特别是那些信任银行并在银行存款的客户,即使没有投资共同基金的人,随着银行的倒闭,他们的钱也化为乌有。那时政府没有指定存款保险制度。这次金融崩溃的是人们熟知的“大萧条”时期。
通常在经济危机之后,接着是严厉的监管,政府会推出各种法规避免基金危机的再次发生…… 但是历史告诉我们经济危机不会消失的……
《1933年证券法》:根据该法律,每只进入一级市场的证券都必须通过政府的审查,并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格拉斯-斯蒂尔法。将银行分为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不能介入股票与债券发行业务,投资银行不能介入储蓄与借贷业务。
《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范了股票发行后在股票交易所的交易(也叫做二级市场)。该法律也规定了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股票交易的公司必须定期发布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所要求的报告。
《1940年投资公司法》:1929年市场崩溃,投资者对金融系统失去信心。为使得投资者回复信息,防止共同基金以往不道德行为的重演,美国国会通过该法案。该法案为所以投资信托和投资公司的运作制度严格道德标准。该法案简称为“40法”,它确立了基金公司必须遵循的定期报告制度河分散化的要求,指定广告标准以及配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规定。
根据“40法”建立的ETF分为两种,单位投资信托(UIT)和受监管投资公司(RIC)。UIT是被动式管理,成分股分红不能进行分红再投资,将分红放入无利息账户,定期分配给投资者。RIC允许主动管理与分红再投资,先锋采用RIC模式研发被动投资+分红在投资的复合模式。先锋将这种模式申请了专利保护,其他公司可以购买使用授权(但是至今没有公司这么做)。
此文将收录于《玩赚指数基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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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劳的老郑,最近以码字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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