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的赵作海有了新的工作。
据报道,自2016年8月起,商丘中院聘请赵作海为该院抄水表,每月只需工作一天,月收入1800元。为更好地照顾赵作海的起居,商丘中院还为其提供了住房免费居住,连水电费也由商丘中院承担。
实际上,早在2010年,在河南高院的指导下,经商丘中院协调,柘城县委、县政府为解决赵作海的生活困难,专门为赵作海盖了6间新房。
是的,赵作海蒙冤入狱11年;是的,赵作海65万元赔偿款因各种原因已经所剩无几;是的,赵作海目前父子关系僵化,生活举步维艰。
现阶段法院的经费保障是充足的、稳定的,特别是在完成了院机关和法庭建设以后,在反腐倡廉形势日益严峻、财务报销制度日趋规范的情况下,绝大多数的法院都会面临“花钱难”的问题,这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法院是截然不同的。
但是,有钱也不能乱花。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被确定为赔偿义务机关并不意味着错案就是由法院单独造成的,甚至都不能说主要是法院、法官的责任。
我曾在省市县三级法院工作了五年,在行政庭从事过两年的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接触过形形色色的国家赔偿案件,可以说几乎每一起刑事赔偿案件都是各种巧合集结的结果,背后有公安的原因、有检察院的责任,当然也有法院的干系,甚至有的时候政法委、人大、信访局等单位也参杂其中,真要分清谁主谁次,绝非易事。
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错案发生后,主动纠错,积极赔偿,这没什么好赞许的。法律无外乎人情,在法律规定以外,再给予适当的政策、资金倾斜,也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由某一家单位超越职权大包大揽,全部买单,则值得商榷。
不错,赵作海蒙冤11载的确值得同情,但是法院已经按照法定标准给予了赔偿,而且给予了照顾。
▣ 65万元因为家庭、“投资”等原因消耗一空后,又再次由法院负责赵作海的住宿,恰当吗?
▣ 法院抄表工每月仅工作一天就给1800元的待遇妥不妥?是否可以理解为包吃包住包水电,每月1800元?
▣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 商丘地区每年又有多少案件进入国家赔偿程序,还有多少抄表工岗位可以用来安置?
无疑,商丘中院的出发点是好的,毕竟赵作海受了“天大的委屈”,也是名人。但是,请时刻不要忘记,法院是司法机关,不是养老院,也不是其他慈善机构。法院的经费也来源于纳税人,每一分钱的开支都要有法可依,能信访救济、执行救助就堂堂正正运用,如果使用其他方法,导致“好心办砸事”,总让人感觉不舒服。
最后,再弱弱的问一句,对65岁的赵作海,商丘中院是通过何种形式聘用呢?
※ 作者刘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在省市县三级法院当了五年法官,在纪委从事了三年案件审理工作,承办过各类案件500余件。现执业于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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