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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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 2024年CLSCI来源期刊民事诉讼法学发文观察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25-02-03 17:08

正文

L LL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 | 2024年CLSCI来源期刊民事诉讼法学发文观察

注:本文为征求意见稿,如有遗漏,请留言补充或致信。最后统计结果将由中国法学会法学创新网联合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全年盘点的PDF文档将完整公布,并邮寄至各主要法学院校。

除《中国社会科学》《清华法学》《法学论坛》《中国刑事法杂志》外,本年度其他CLSCI期刊均刊发了民事诉讼法学论文。本年度民事诉讼法学论文总计100篇。


(一)年度高产单位

 为便于阅读,仅展现本学科领域发文总量在前10位(3篇及以上)的单位(详见下表)。


排名

单位名

篇数

1

西南政法大学

9

2

中国政法大学

8

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7

4

清华大学

6

4

北京大学

6

6

上海交通大学

4

6

中国人民大学

4

8

南京师范大学

3

8

华东政法大学

3

8

华南理工大学

3


(二)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景汉朝(4篇),北京大学教授潘剑锋(4篇),上海交通大学教授王福华(3篇),华南理工大学教授黄忠顺(3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爱飞(3篇),清华大学副教授任重(3篇),清华大学、烟台大学教授张卫平(2篇),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吴英姿(2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袁中华(2篇),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丁宝同(2篇),清华大学教授陈杭平(2篇),中南大学教授丁亮华(2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刘颖(2篇),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欧元捷(2篇),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曹建军(2篇),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汪蓓(2篇),东南大学讲师宋史超(2篇)。
有部分学者因所在单位未在本次高产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论文发表情况:张卫平除以清华大学为单位发表上述1篇外,另以烟台大学为单位在《东方法学》发表《民事诉讼现代化标准判识》;景汉朝以全国人大为第一单位在《民主与法制》发表《我国司法改革的发展逻辑与启示》《创新矛盾纠纷化解制度机制 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以中国法学会为第一单位在《政法论坛》发表《新时代“枫桥经验”基本问题与法治化构建》,以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为单位在《中外法学》发表《中国司法治理下涉诉信访基本理论与实践出路》。丁亮华在《中外法学》发表《我们需要怎样的专门法院》,在《环球法律评论》发表《法官责任的层次及展开》。曹建军在《法学家》发表《公证与执行交互视角下执行证书制度的重构》,在《现代法学》发表《论事案解明义务的规制模式与路径展开》。刘颖在《法学评论》发表《论民事保全的反担保》,在《政法论坛》发表《论破产程序中合同相对人的解除权》。宋史超在《环球法律评论》发表《形成诉权行使方式的反思与重构》,在《中外法学》发表《形成判决对世效:溯源与省思》。

(三)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兼顾基础理论与热点问题  并注研究根基与学术增长
2024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民事诉讼法学论文100篇,在15个法学二级学科中排名第11,总量占CLSCI全年发文总数的4.1%(100/2415),本年度发文数排名(2023年度为第10)及占比(2023年度为4.2%)较2023年度略有下降。在三大权威期刊中,《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各发表3篇民事诉讼法学论文,《中国社会科学》未发表民事诉讼法学论文,三大权威期刊发表总计6篇,占权威期刊全年度发表总数的3.2%(6/187),民事诉讼法学三大权威发表论文数占本学科全年度总发文数的6%(6/100),相较于2023年(3篇)倍增,具体为清华大学任重副教授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各发表1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袁中华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石磊助理研究员各在《法学研究》发表1篇;上海交通大学王福华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段文波教授各在《中国法学》发表1篇。
2024年度共有48家单位发表民事诉讼法学论文,排名前10的高产单位共发表53篇,占全年发文总量的53%(53/100)。相较2023年,高产单位基本稳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本年度新进入排名前10的高产单位,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单位集聚效应。本年度发表的100篇论文来自75位作者,人均1.3篇,较2023年(1.5篇)更为分散。发文在2篇及以上的高产作者有17位,17位高产作者共发表了42篇论文,占发文总量的42%(42/100),相比2023年度高产学者发文占比(53.16%)有一定程度下降。民诉法学青年学人发表较2023年度有一定下降。2024年度副教授及以下青年高产学者共6位,包括4名副教授和2名讲师;2023年度副教授及以下青年高产学者共7位,包括3名副教授、3名讲师及1名博士生。2024年度讲师发文12篇,博士后发文5篇,博士研究生独作发文2篇、博士研究生第二作者发文2篇。本年度博士研究生发文数大幅下降,2023年度共有8名博士研究生独作发文,3名博士研究生二作发文。
2024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立足中国问题,呈现出推进基础理论和制度研究、深化程序实体协同研究、紧跟立法前沿问题、服务党和国家重要工作的四大特点。
1.推进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向来提倡加强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研究,“双基”长期是民事诉讼法学者希望坚持的学术标准。毋庸置疑,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是民事诉讼法学的根基。然而,一方面,经过几十年的深耕,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的研究已经趋于饱和,相关成果的数量及比例逐年下降。另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体系已经过40多年的发展,不适合在如今进行根本式的变革,展开适应当前需要的、高度抽象的理论研究难度较大;同时,因民事诉讼法自身的特点,高度具体化的研究又会面临技术性过强、理论性有限的问题。唯有中观层面的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研究仍然能适合学术市场的需要,充分回应法治建设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但是,中观理论的“富矿”随着深入采掘也正面临“资源危机”。
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方面,在民事诉讼模式问题上,张卫平教授的《民事诉讼现代化标准判识》《“纠纷治理”与“纠纷解决”:差异、共生与照应》分别指出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的方向、不同类型纠纷处理机制的差异及不同类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立场、路径和方法区别。从宏观上,在诉权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问题上,任重副教授的《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民事诉权的反思与重塑》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构建起阶层化的民事诉权要件、《论我国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兼论本土案例组的生成与反思》具体分析了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在诉讼标的问题上,吴英姿教授的《诉讼标的分类识别研究——从诉讼标的概念操作化开始》进一步细化了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在裁判效力问题上,陈杭平教授的《“合众为一”: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论》、汪蓓副教授的《已决关键争点既判力之理论证成与适用》、陈晓彤副教授的《民事诉讼预决效力法律论与认识论的二元框架——新〈证据规定〉第10条的解释论》结合我国规范和实践,对既判力、预决效等展开了具体化分析。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方面,在管辖问题上,丁亮华教授的《我们需要怎样的专门法院》、高翔研究员的《关于规范专门法院设计的几个问题》、杨奕研究员的《型塑双重组织格局: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的反思与构造》、王勇讲师的《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之审视与规则建构》就专门管辖、跨行政区划管辖、集中管辖等热点问题展开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在当事人问题上,宋春龙副教授的《裁量型追加当事人制度的反思及优化》对我国特色的裁量型追加展开了反思,明确了该制度的应然定位及优化方向。刘子赫博士后的《职权追加阶层论》则阶层化分析了我国当事人追加制度体系,指明了职权追加的应然类型和发展方向。在立案条件问题上,曹志勋副教授的《反思民事诉讼中对立案证据的要求》对实践中要求原告在起诉时提供证据的现象进行了反思,指出立案证据的应然适用范围。在法官职权职责问题上,丁亮华教授的《法官责任的层次及展开》对法官的办案责任和职业责任展开了体系化分析。在诉讼程序问题上,马家曦讲师的《牵连关系下民事案件审理进行之立法原理与裁量类型》就牵连或关联案件的程序整合及审理规则展开了体系化思考,段文波教授的《民事再审之诉“二阶化构造”的程序重塑》提出应坚持并完善再审之诉二阶化构造。舒瑶芝教授的《在线诉讼的民事检察监督:证成及制度化路径》、瓮怡洁副教授的《在线诉讼的价值、风险与制度应对》、赵小军副教授的《民事在线诉讼同意权的实践困境与理论补给》对于在线诉讼运行中呈现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在证据证明问题上,黄忠顺教授的《规范配置论视阈下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吴泽勇教授的《证明责任倒置的方法论问题——以善意取得的证明责任之争为例》、袁中华教授的《民事证据收集制度之体系化》、肖建国教授与商盾博士研究生的《当事人申请取证制度的体系性构建》、胡骁研究员的《程序保障视角下证据调查请求权的理论构造》、曹建军副教授的《论事案解明义务的规制模式与路径展开》、刘鹏飞副教授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出庭率、驱动模式与治理转向》、欧元捷副教授的《论民事审判中经验法则的规则化》、王刚博士后的《实体事实证明标准降低制度的建构与规制》、严力博士后的《可得利益赔偿中的证明标准:从确定性规则回归优势证据规则》分别就证据采信、证明责任倒置、证据调取、事案解明、证人出庭、经验法则运用、证明标准等疑难问题结合具体情形展开了分析,多点位推进了证据证明方面的研究。证据证明是典型的民事诉讼中观理论问题,具有突出的实践价值,多年来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是近年民事诉讼法学发文的重点。本年度证据证明仍然为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方面成果最丰富的领域,延续了“重者恒重”的趋势。
2.深化程序实体协同研究
程序与实体的交融、协同是落实权利保障的必由之路。《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掀起了程序实体协同研究的热潮,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带来了新的路径和契机。本年度,在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协同研究范式的影响下,在商事、生态环境保护、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等越来越多的领域纷纷展开程序实体协同研究,进一步拓展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疆域,产生了一大批立足“中国实践”、回应“中国问题”的研究成果。
在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协同方面,吴英姿教授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程序法理——〈合同编通则解释〉》一文中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的角度探讨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及其法律效果,有力促进了诉讼评注范式的推广;袁中华教授在《法律关系范式之反思——以民事诉讼法为中心》一文提出了权利范式替代法律关系范式的必要性;刘颖教授的《论民事保全的反担保》一文研究了民事保全中的反担保及其适用范围和标准;任重副教授通过《实体导向的必要共同诉讼:模式转换与制度重塑》一文强调了从实体导向重新审视必要共同诉讼的重要价值;金印副教授在《二审和解不履行的实体后果与程序应对》一文中分析了二审和解协议未履行时的实体后果及相应程序应对措施;宋史超讲师在《形成诉权行使方式的反思与重构》和《形成判决对世效:溯源与省思》两文中分别反思并重构了形成诉权的行使方式、讨论了形成判决对世效的概念及其正当性;付荣副教授在《论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一文探讨了以物抵债在执行程序中的应用及相关权益保护程序;王杏飞教授于《论违约金调整权的程序实现》研究了违约金调整权的行使条件及其程序实现。在商事诉讼的程序实体协同方面,王雪羽研究员在其文章《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制度创新与规则完善》中探讨了构建低廉高效的群体诉讼机制的重要性。
在环境诉讼的程序实体协同方面,丁宝同教授在《我国“公、私法协动”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诉讼法进路》一文中分析了诉讼法视角下公私法协动在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中的作用;方俊讲师通过《论我国法院对环境标准的司法审查》一文探讨了法院如何有效审查环境标准;黄忠顺教授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费用请求权及其实现》一文从诉讼法视角研究了政府和其他实际支出者在处理突发事件后的费用追偿机制;陈哲讲师在《〈民法典〉“国家规定的机关”之教义学分析》一文运用教义学方法,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国家规定的机关”的内涵。
在信息与数据保护诉讼实体程序协同方面,陈爱飞副教授的《“数据控制者标准”取证模式及中国因应》一文讨论了跨境数据取证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张振宇副教授在《民事公益诉讼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实现机理》一文分析了民事公益诉讼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机理与挑战;赵贝贝助理研究员在《数字社会与传统社会交互下信息共同处理者侵权案件的诉讼形态探讨》一文探索了数字社会中信息共同处理者侵权案件的诉讼形态;黄恒林博士研究生通过《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证立及其制度展开》一文探讨了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构建与实施;苏和生博士研究生于《个人信息诉讼前置程序的模式选择与解释路径》一文中研究了个人信息保护诉讼前置程序的审查框架与解释路径。这些研究成果不仅推进了程序实体协同研究的“前沿阵地”,也为相关法律实践的展开提供了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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