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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焦玉林,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谷城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
刑事
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伟谷,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焦玉林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粤0115刑初465号
刑事
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焦玉林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向东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焦玉林和辩护人邱伟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4月13日,易俊杰向李巨荣租赁广州市南沙区金沙路70号物业,7月18日申请登记成立碧波居美容店。被告人焦玉林于10月到该店工作,后负责该店日常管理工作。
2017年1月15日凌晨,张某1、刘某1、黄某1、陈某1到上述地点要求为其提供性服务,由被告人焦玉林为刘某1、卖淫女曹某为黄某3、卖淫女范某1为张某1提供性服务,再由被告人焦玉林在外边为陈某1找来卖淫女古某1在店内供陈某1嫖宿,由刘某1以微信付款的方式支付嫖资人民币1350元给被告人焦玉林,龚某1随后到店嫖娼。当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到该店抓获被告人焦玉林和涉嫌卖淫的曹某、古某1、范某1、陆某1及嫖客张某1、刘某1、黄某1、陈某1、龚某1等人。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涉案地点的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和涉案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证实:涉案场所的承租人和工商登记申请人均为易某。经辨认照片,证实易某就是与其父亲李某2签订租赁合同的人。
2.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证实:涉案现场为广州市南沙区金沙路70号碧波庭养生馆,公安机关在其中一个房间内缴获已经使用的避孕套1只。
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4日晚,其同事刘某1请其、陈某1、黄某1到碧波庭养生馆进行色情活动,有名穿红色衣服的女子带其到房间等,其4人都要求全套服务,有2名女子带黄某1和刘某1上钟,有名黑色衣服女子就问其是不是做一样的服务,其回答后她就叫其脱裤子,其脱后她就帮其打飞机直至射精,然后就穿好衣服。几分钟后,黑衣女子说其朋友在外面等,其就到1楼大厅和刘某1、黄某1离开,陈某1继续在2楼大厅等女子,离开碧波庭没多远就被警察抓获。
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5日凌晨,其和陈某1、黄某1、张某1吃饭后相约到碧波庭,到后见1名穿粉色连衣裙的女子和1名穿红色衣服的女子,穿粉色连衣裙的女子就问要什么服务并介绍有波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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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餐、全套服务,全套要350元,其4人商量后要全套服务,一共1400元,他们提议由其先付钱迟点再还其。其挑那个粉色连衣裙的女子进房,由于阴茎没勃起没有发生性关系,那女子说少收50元,其就出去通过微信将1350元转账给那女子,等到黄某1和张某1也从房间出来,陈某1则还在等,后被警察抓获。经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焦玉林就是案发当晚与其发生性交易,并收取嫖资的女子。
5.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5日凌晨,其与张某1、刘某1、陈某1到碧波庭嫖娼,都选全套服务,其与1名女子发生性关系,听张某1说他也与1名女子发生关系,刘某1则因不在状态没有发生性关系,刘某1通过微信转账1350元给被他嫖的那名穿粉色裙的女子。经辨认照片,证实陆某1就是向其介绍服务项目的女子。
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5日,其和刘某1、黄某1、张某1到碧波庭养生馆,有名女子介绍有包括做爱的服务。刘某1和黄某1和两名女子进房,后来张某1也进去,其等了一会有名技师过来,其要300元的服务,但那女子说没有技师且张某1也上钟了。刘某1等3人陆续出来,之前介绍的女子“大家姐”说如果其要做就在外面找人并让其看手机照片并打电话说还要等10分钟,她从华丽沐足过来,刘某1用微信支付4人的钱给“大家姐”,其在大厅等,他们3人就走了。过了一会,有人对“大家姐”说技师来了,“大家姐”告诉刚来的女子其做350元的服务。其和那名女子进房,她帮其口交,然后听到有人打门,女子穿上衣服冲出去,其被警察抓获。经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焦玉林就是“大家姐”,她穿桃色衣裙;陆某1就是询问其需要什么服务并称自己负责收钱的女子。
7.证人龚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凌晨2时许,其独自到碧波庭养生馆嫖娼,在2楼大厅有名穿红色风衣的女子接待,带其到房内,双方在床上发生性关系,其支付嫖资人民币230元,刚穿好衣服就被警察抓获。
8.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6年11月底到碧波庭养生馆上班,焦玉林告诉其除了普通按摩、洗脚外,还有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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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餐、全套服务等项目,可以提成,其就答应做了。2017年1月14日,其上班后接了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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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人,收198元现金;到凌晨1时许,又接了个要求全套服务的客人,其和他发生性关系,他说钱由他朋友给就离开房间;之后又接了个男子,他说要230元的快餐,其又和他发生了性关系,他给230元现金后离开。不久有警察将其传唤到派出所。第一、三次的嫖资都是其自己收,第二次是焦玉林收,除去抽水外,其拿到485元。每次焦玉林都从中抽水,普通按摩、洗脚88元抽水40元,推背128元抽水68元,推油(含打飞机)168元抽水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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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元抽水103元,快餐260元抽水100元,全套350元抽水120元。大部分收现金,有时也微信转账,价格基本都是由焦玉林定的,其不可改变,要按她的价格告诉客人,客人要优惠也要焦玉林同意。还有个老板但不知是谁,卖淫用的避孕套都是店里的,不知是谁买的。经辨认照片,证实陆某1是碧波庭养身馆的工作人员;被告人焦玉林收取嫖资并抽取佣金。
9.证人范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1月3日到碧波庭工作,焦玉林对其说提供沐足和按摩服务,按提成发工资,其只做正规按摩,没有看过店里有卖淫活动,焦玉林是管店的,平时负责安排客人和收钱,也会上钟,她案发当天穿粉色外套。
10.证人陆某1的证言,证实:
其于2016年9月到碧波庭养生馆任技师,焦玉林告诉其碧波庭有卖淫活动,其有时负责收钱、有时向客人介绍服务项目,有168元全身推油和前列腺保养就是帮客人“打飞机”;198元波推口爆二选一;260元快餐就是直接发生性关系;350元是有服务的发生性关系。
店里的技师有焦玉林、曹某、小杨、小玉、老八,她们都提供性服务,因为她们上钟不久就出来拿避孕套,其打扫房间时也见到地上或垃圾桶有用过的避孕套。技师都由焦玉林管理,每天收入都通过微信或现金交给焦玉林,由她发工资。焦玉林也承认过她是店里负责人,后来有人来讨债她就要大家在客人面前不要叫她老板娘而叫她姐,卖淫场所也是焦玉林租的。案发当晚其没有收取嫖资,以前曾以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代收过嫖资后全部转给焦玉林,其未从中获取利益。如果客人问起是否有特殊服务,其会向他们推荐卖淫服务。经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焦玉林是碧波庭养生馆老板娘,她也向嫖娼男子提供性服务;经辨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照片,证实微信内容为其收取嫖资后通过微信转账给焦玉林的记录。
11.证人古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5日凌晨1时许,有名摩托车搭客佬载其到碧波庭养生馆,有名穿桃色衣裙的女子对其说她收了那男子350元全套服务,其与那男子进入房间与其口交,很快听到有人敲门,其抱着衣服跑到隔壁房间,后被警察查获。经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焦玉林就是那名穿桃色衣裙对其接待并介绍其卖淫的女子。
12.证人翟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1月15日凌晨2时许,到碧波庭养生馆准备嫖娼,当时穿黄色连衣裙的女老乡在店里向其他男人介绍全套服务(包括性关系)300元、还有200元的服务,其还没嫖娼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焦玉林就是向他人介绍卖淫的女老乡。
13.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人员因卖淫、嫖娼行为被行政处罚。
14.被告人焦玉林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碧波庭的老板是“小曾”,他负责发工资,平时是姓陶的女子管理,其自2016年10月到碧波庭工作,350元的全套服务可以发生性关系。当晚有4名男子来碧波庭全部要全套服务,其通过微信收他们1350元。其和曹某、范某1分别服务1名男子,其服务的男子因没有发生关系就少收50元,剩下的男子问其还有没有女子介绍,其就打电话给朋友阿某要他从华丽沐足找人,过了一会,有名女的来了,其对她说已收了350元,她就和剩下的那名男子进入房间,不久警察就来了。嫖资是按老板3成、技师7成的比例分配,平时有老板管理,半个月前老板因欠债跑了就没人管理。场地是老板提供,避孕套是技师自己带的。经辨认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微信中记录的人民币1350元是案发当晚对方通过微信转给其的。
1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15日凌晨,在涉案现场将被告人焦玉林和陆某1及涉嫌卖淫嫖娼的多人抓获,扣押了被告人焦玉林的手机1台。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焦玉林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焦玉林在庭审过程中当庭承认其行为构成容留或介绍卖淫罪,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玉林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诉刑抗[2017]5号
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