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微】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完成公告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司股东永新县亿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亿盾投资”)持本公司股份10,534,500股,计划在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2019年4月11日)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330万股(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将对该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因在减持期间公司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937787股),按转增后计算为525.9469万股。
就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进展的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亿盾投资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获悉亿盾投资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现将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亿盾投资
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期间:2019.5.29-2019.9.3
减持均价(按转增后计算):33.97
减持股数(股,按转增后计算):1,802,843
减持比例 (%,按转增后计算):1.00
股东名称:亿盾投资
减持方式:大宗交易
减持期间:2019.6.10-2019.9.3
减持均价(按转增后计算):27.58
减持股数(股,按转增后计算):3,465,437
减持比例 (%,按转增后计算):1.93
注:亿盾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次数为28次,减持价格区间为30.85元/股-39.09元/股。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亿盾投资
股份性质:合计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按转增前计算):股数(股):10,534,500 占总股本比例(%):9.33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按转增后计算):股数(股):11,521,381 占总股本比例(%):6.40
二、其他相关说明
1、 亿盾投资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减持计划预披露。
2、亿盾投资计划在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2019年4月11日)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330万股(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将对该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占公司其时总股本比例2.95%。因在减持期间公司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937787股),按转增后计算为525.9469万股。
其中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220万股,按转增后计算为不超过350.6131万股;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110万股,按转增后计算为不超过175.3156万股。
亿盾投资实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3,465,437股,未超过计划减持的3,506,131股;亿盾投资实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1,802,843,超过计划减持1,753,156股49,687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8%。
亿盾投资函告称,由于在减持时相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减持指令时出现沟通偏差与误解,导致在集中竞价交易多减持了49,6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8%。
此次错误属于初犯,亿盾投资经自查发现这个情况后,马上通知了公司,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严肃处理。亿盾投资对此次错误深表歉意,并承诺:以后会加强学习和管理,后续不再出现类似的情况。
3、亿盾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中承诺:锁定期满后,亿盾投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上述承诺目前正常履行中。
4、亿盾投资不是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三、备查文件
1、亿盾投资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凯乐科技】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商贸”)关于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科达商贸曾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5,778,420股股票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2019年9月3日,科达商贸对上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份进行了回购,并对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
(一)股份解除质押具体情况:
1、原出质人名称: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
2、解质时间:2019 年9月3日
3、本次解质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数量为15,778,420股,占公司总股本1,000,715,029的1.58%。
(二)截至 2019年9月4日科达商贸持有公司股份198,544,4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84%,累计质押股份总数为181,026,459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1.18%,占公司总股本的18.09%。
特此公告
【兴森科技】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4日接到控股股东邱醒亚先生通知,获悉其本人将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邱醒亚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是
质押股数(万股):1798
质押开始日期:2019-09-03
质押到期日:至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之日止
质权人: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本次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6.34%
用途:融资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邱醒亚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83,519,6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5%。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股份数为261,328,994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2.17%,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56%。目前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不存在强制平仓的风险。
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朗科智能】关于注销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一、概述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规划,为进一步整合和优化现有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益,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注销了控股子公司海宁润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远电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本次注销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注销子公司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润远电器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海宁润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6月14日;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显权;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CW7A41W;
经营范围:家用电器、厨房用具、个人护理电器研发、生产、销售、维修、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141号2幢2楼;
股权结构:
出资方: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万元):255
持股比例(%):51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方:宁波策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万元):145
持股比例(%):29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方:宁波宏朗乐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万元):100
持股比例(%):20
出资方式:货币
财务情况:该公司股东尚未出资,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三、注销润远电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润远电器有利于公司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管理运营效率,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将相应的发生变化,但因该子公司尚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注销子公司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深华发A】关于控股股东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通知,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资管”)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起诉武汉中恒集团,后招商资管变更诉讼请求,该案移交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目前尚未作出判决,详情如下:
一、事实情况
武汉中恒集团所持我公司股票11,610万股分别于2015年12月 31日及2016年2月1日质押给招商资管,双方签署了《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法律协议》(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协议》),质押融资10.8 亿元,到期回购日为 2016 年12 月 31 日。
2016年12月5日,武汉中恒集团与深圳市恒祥基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华侨城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侨城更新”)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武汉誉天红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等多项合作协议,双方围绕武汉、深圳等的多个地产项目展开合作。根据与华侨城更新签署的相关协议,武汉中恒集团已将位于武汉核心地段价值 30.78 亿元(经华侨城更新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项目与华侨城更新开展合作,并已将项目公司80%的股权过户给了华侨城更新。
基于与华侨城在武汉深圳等多个项目的合作关系,武汉中恒集团下达付款指令,将本应支付给武汉中恒集团的11亿元拆迁补偿款中的10.8 亿元支付给华侨城更新指定的公司作为借款,用于购买《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资产受益权,并将回购交易日期延长至2017年6月30日,到期后又展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后来因受地产项目纠纷影响,武汉中恒集团股票质押已经到期但尚未赎回,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2)
2018年4月,招商资管以武汉中恒集团股票质押到期未及时赎回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案号【2017】粤0304民特582号),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20)。
2018年7月,招商资管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述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法院准许其撤诉申请,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22)。
2018年7月,招商资管因上述证券合同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于2018年12月向深圳中院申请轮候冻结了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票116,489,894股,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及2019年1月11日公司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54)及《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
2019年1月,深圳中院将该案件移交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于2019年7月轮候冻结了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票280万股,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及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7)及《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8)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华侨城用于购买平安银行受益权的10.8亿元来自于武汉中恒集团的借款;华侨城在武汉的地产项目合作中对武汉中恒集团尚存在大于10.8亿元以上的付款义务未履行;目前双方合作资产的价值足以覆盖股票质押融资的 10.8 亿元,因此不存在控制权转移的风险。
公司将积极关注控股股东股票质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我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水晶光电】关于首次实施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8月21日)。详情请见2019年8月24日、2019年8月27日披露于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2019)074号)、《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9)077号)。
2019年9月4日,公司首次实施了股份回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现将此次回购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19年9月4日首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最高成交价为12.6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58元/股,成交均价为12.63元/股,支付的总金额883,800.00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符合《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公司回购不涉及《回购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敏感期: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回购股份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回购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依据公司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计划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