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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新批准4家资质!5家资质名称变更,11家调整范围、2家延续、12家法人变更,6家被取消资质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7年第十批)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7年第十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北京水木丰岳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等5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三、批准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机构调整评价范围。
四、批准山西高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延续。
五、批准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等12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六、批准湖北沔洲环保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注销资质。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五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二至五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六项中的机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至六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注销资质前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刘彩凤
电话:(010)66556045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7年第十批)
环境保护部
2017年8月14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8月15日印发
来源:环保部
有关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 副秘书长 苏艺最近撰文指出: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环评机构的人员影响
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次的修订是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放、管、服”结合的又一具体体现。
党的十八大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科学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这一重大战略问题。此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绝不是弱化环境保护和监管,而是更加突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处罚和社会公开力度,应当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高度全面正确理解《条例》修订的深刻意涵,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应把握行业变革的历史机遇,创新发展,向着环境保护领域的“蓝海”扬帆远航。
一、简化审批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简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可概括为“一删除、一备案、一并联、一分离和三取消”。
一是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二是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三是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四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的要求;
五是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
六是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七是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二、加强监管
修订后的《条例》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可概括为“不得开工、不得批准、强化‘三同时’与后评价、加大处罚和向社会公开”。
一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是明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具体情形,对于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达标排放等情形,一律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
三是强化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开展后评价,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未批先建的,可以处总投资额1%到5%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在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可以处2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要处罚责任人员;
五是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建设单位编制环评文件要依法征求公众意见,竣工验收情况要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对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深远影响
现有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普遍关注《条例》“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这一条是可以理解的,毕竟2015年以来,环评行业发生了一些较大的政策调整,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都经历了一些抉择与考验。近期互联网、微信订阅号等新媒体对《条例》“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真正意涵有各种不同的解读,加剧了大家对环评机构走向、个人职业发展和行业未来方向的担忧。
首先,应当从宏观上把握和判断行业发展方向。2015年9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定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顶层设计。方案体现了党中央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坚定决心。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环境影响评价是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其次,《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今后,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将成为环境保护的核心制度,环评制度与之相衔接,其他环保制度与之相融合。这也基本明确了今后环评在环保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再次,从环评行业发展看,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以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不限于过去拥有甲级、乙级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评价也不应再受制于行业类别的限制。
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以后,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中环评工程师的数量没有限制性要求,对环评行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人员,无论是环评工程师还是其他人员,凭真本事吃饭,滥竽充数者将难以生存。从短期看,一些机构可能会受到冲击,但从长远看,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逐步形成行业或区域具有较大规模和实力的咨询机构是必然趋势。
总之,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除了埋头拉车还要仰望星空,从当前中央环保督察、环境执法检查、环保监测监察垂直管理等趋势看,环保服务的社会需求是巨大的,环保管家作为环境综合服务的全新模式正在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园区、企业、村镇、行业会依托环保管家专业团队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包括环境法规培训、环境监测、环境治理、风险排查、环境应急、排污许可、环境修复等各种定制化服务,以及 BOT、BOO、PPP等各种包含金融服务在内的综合服务模式。
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是时候华丽的转身,投入到环保管家服务创新发展中来,环保管家为代表的环境综合服务必将成为环保服务领域的“蓝海”。
大浪淘沙,沉者为金。
就如环评观察(公号)满工所说:剩下的时间不多了
尽管取消环评(小编注:应是环评资质)的正式文件还未公布,但是从目前形势判断,距离最终公布应已进入倒计时阶段。因此,与其消极等待置疑谩骂,不如未雨绸缪积极面对。每个环评人都应冷静思考一下未来自己在环境咨询行业中的位置。每一家环评公司都应专门讨论一下公司在资质取消后的战略方向、人员布局和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