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上海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平台(ID:shfkypt)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
沪建建材〔2016〕6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本市装配式住宅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全装修住宅监管,提升新建住宅整体品质,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力度提升建筑性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管联 〔2015〕417号)以及《关于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实施装配式建设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建建材〔201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装修建设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装修住宅是指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并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固定设施安装到位的住宅。
二、从2017年1月1日起,凡出让的本市新建商品房建设用地,全装修住宅面积占新建商品住宅面积(三层及以下的低层住宅除外)的比例为:外环线以内的城区应达到100%,除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之外,其他地区应达到50%。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实施全装修的比例为30%,至2020年应达到50%。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公共租赁住房(含集中新建和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全装修比例为100%。实施的全装修住宅工程,以单位工程(幢号)为计量单位。
三、以出让(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住宅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前期征询供地条件环节,住房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反馈征询意见时,应按上述要求落实全装修比例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划拨)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全装修住宅工程整体办理相关工程建设管理手续。住宅项目所属地块有全装修住宅建设要求的,在办理报建手续时,必须提供该项目所属地块的《上海市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登记录入实施全装修住宅建设比例,有条件的需注明全装修住宅单位工程(幢号)。
凡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开发中,自愿增加全装修实施比例,行政受理部门应简化补办报建手续,对于要求减少全装修比例的信息不予支持。
五、全装修住宅项目应采用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预埋机电、管线等内装设计必须同步到位。建设单位在提交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必须在设计总说明中,明确实施全装修的单位工程(幢号)、面积、比例等相关信息。审图机构在对施工图等文件进行审核时,应对实施全装修单位工程(幢号)、面积、比例等相关技术指标予以把关,并对审查文件中涉及全装修落实指标(含变更的全装修数据)等信息予以确认,同时在施工图审查备案时予以上报。
六、建设单位系全装修住宅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应按分户验收管理相关规定,实行“一房一验”工程及装修工程一次验收(附件表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竣工验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施工图文件总说明中,涉及全装修单位工程(幢号)、面积、比例等信息进行复核。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通过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七、建设单位在全装修住宅项目预(销)售中,必须在《上海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条款中,约定全装修房的总价,并在附件中注明装修标准、所使用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品牌、型号。样板房可以作为装修交付标准的参照。
八、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必须注明全装修单位工程(幢号)等相关信息。行政受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中,也应注明全装修单位工程(幢号)等相关信息。
九、新建住宅使用许可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划拨)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审核资料要件、统计建设项目实施全装修的相关信息(附件表二)。未按土地出让(划拨)合同中有关全装修比例要求的新建住宅项目,不予颁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十、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法规和《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装修工程的质量最低保修期限,按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鼓励、倡导引入全装修住房的质量保险机制。
十一、实施全装修的住宅项目,应大力推进建筑节能,推广可循环、高性能、低材耗的材料部品的应用。推广支撑体与填充体分离SI内装技术,鼓励整体卫浴和厨房等部品模块化应用,以及集成吊顶、设备管线等内装工业化生产方式。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倡导遮阳节能等设备的使用,减少建筑垃圾排放,改善和提高室内居住环境的质量。
十二、本通知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2、全装修住宅分期建设交付统计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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