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个人权益与网络犯罪
——
2016
年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
论坛第一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主持。
第一位发言的王敏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以电子证据为例的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是言词证据,而对于物证、书证是可以补正的,是不排除的。这个会带来什么问题,有什么样的危害,怎么解决。观念上,我们把实物证据视为客观性很强的,所以原则上不排除。但实物证据不会说话,都是侦查人员或者鉴定人提出实物证据,如果违反程序,可能也不可靠。规则上,言词证据是法定排除,实物证据是酌定排除,要看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以及非法获得证据的严重程度。实践上,非法证据排除特别困难,非法的言词证据排除都很困难,实物证据排除更难。三个方面的问题,带来三个方面的危害,一是人权极易受到侵害,二是客观性真实性难以得到保障,三没听清。希望能回归实物证据,用非法证据排除的酌定排除来解决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刘品新:《电子证据的“双联性”》,
2016
年的快播案件受到广泛关注,扣押的四台服务器里有
2.1
万部色情视频,要看证据有没有污染,如果污染的话可以说来源不清,可以排除。如果四台服务器不是快播公司的,那么说明载体有问题。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包括数据的关联性,也包括载体的关联性,这就是我说的“双联性”的含义。一是人的关联性或身份的关联性,如果一个账号,账号归谁,谁用,是否存在共有、共用的情况?二是事的关联性或身份关联性,比如电子邮件,否认收发邮件、否认收发短信、否认制作。三是物的关联系和介质的关联系,介质归谁。四是时的关联性或时间关联性。最后是空间关联性或地址关联性。必须证明这五点,才能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快播案的委托鉴定就包括这些内容。如果抗辩包括这么全面的内容的话,司法会遇到更大的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喻海松:《电子数据的完整性问题》。电子数据法定地位的确立,2010年
6
月两高三部的规定,以及刑诉法的规定。电子数据的特点,易变性与稳定性并存。这要求我们关注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也要保证过程中没有被篡改过。在电子证据中,不存在“原始电子数据”,但存在原始存储介质。电子数据完整性与真实性的关系,《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完整性是真实性的下位概念。《电子数据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五种方法,一是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确立原则,公通字
10
号文
14
、
15
具体化。二是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两张图肉眼看一样,但哈希值不一样。三是冻结电子数据。后面不展开了。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刘晓宇:《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现状,实验室700余个,取证人员
5000
余名,取证任务
4
万余起,受理检材
12
万余件。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是打击刑事犯罪的有力抓手。公安部网安部门是最早开始电子证据取证的,在各类网络犯罪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也是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力助手。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在国家网络空间主权的有力支撑。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的有力保障。电子数据取证工作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比如云计算和大数据,新型犯罪。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孙春雨:《电子数据收集和应用》。2005年北京市检察院开始着手电子数据的检验,电子数据检验成上升趋势,自侦工作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越来越多。电子数据的收集规则,取证主体是电子数据专家可以接受委托取证,取证对象除了传统的存储设备外,手机中的电子数据越来越常见。电子交易记录,生活轨迹,越来越受到重视。搜集方法除了查封扣押,还有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应该由侦查人员组织,应当通过文字、照相、录像方式记录。电子数据的运用规则,审查判断的主体,按照两高一部的规定,检法两家是主体,公安机关是否主体不太明确,我认为也应当是。证据的三性,两高一部规定用的是真实性,我认为应改为客观性更好一些。证据出示的主体,公检法机关聘请的人员也应当是。出示电子数据的自身信息、附属信息、环境证据,用各种方法展现出来。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扈纪华评论,电子数据对司法造成了挑战和冲击,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都存在,只是标准不一样。王敏远认为应该回归实物证据,如果不能实现,怎么利用单子证据。后面几位发言是步步深入,而且实务案例多。刘广三教授评论,王敏远把电子证据归为实物证据,但有一部分是言词证据,比如证人不出庭,通过网络传递,不能完全定为实物证据。刘品新的双联性,时空、人物、地点,跟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这些都是在指控犯罪的过程中的关联性的问题,可是对否定犯罪的证据关联性问题,不能解释。检察院和公安部给我们介绍了规则,总体感觉实务部门的做法比我们理论界的研究更前卫,更实用。海淀人民法院的范君副院长评论,我们关注证据确实充分,关注合理怀疑,对于非法的实物证据排除,实践中是用采信和不采信来解决的。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对黑客类方式锁定证据的举证,是难点。对快播案的补充,四台服务器里,送检的一台没有打开,最后法院阶段鉴定时打开了,对整个案件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判断起到了关键作用。喻海松发言提到的问题,在实务中都有反应。刘晓宇说的电子数据的确实充分问题,我们在实践中进行了探讨。孙春雨说的北京二分检建立了电子数据实验室,这让我们很羡慕。
互动阶段,有同学提问,在电子数据检验过程中,校验哈希值,需要有一个可执行程序,怎么保证该执行程序没有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但发言人没有给出正面回应,只说侦查人员可以签字确认真实性。其实这个问题在民事取证中存在更大的讨论空间,该程序可以经第三方的鉴定机构鉴定,其取证的电子数据校验哈希值可以获得认定。
第二个单元由中国政法学吴宏耀教授主持。
第一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钟富雄,讲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应用。国家制定了出尽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检察机关也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开启了电子检务工程。第一要树立大数据的应用思维能力,服务于法律监督和法律改革,协助职务犯罪侦查等。数据就是资产,数据就是战斗力。第二是坚定不移地构建检察机关大数据的应用生态,涉及到检察机关各个部门,有系统性、整体性和管理性,要发挥统筹。第三是努力打造检察机关大数据应用的合作,建立大数据的工作机制。第四是不断拓展检察机关大数据应用的广度和深度。第五是培养检察机关大数据的人才队伍。
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窦志成教授认为,司法文本大数据分析,主要讲文本分析技术,包括自然语言处理、文本挖掘、信息检索与推荐系统。篇章文本分析,比如一篇判决书的信息抽取、自然语言处理、文本挖掘。司法舆情、司法现状分析、辅助断案三个方面。互联网分析引擎,时事探针,由窦志成提供演示。通过对关键词的互联网交互式分析,可以对事件舆情有全方位了解。司法现状分析主要通过裁判文书和法律论坛的数据分析,互联网分析引擎,提供了法律文书分析和法律论坛分析数据。基于深度学习的文本分析,是最近的趋势。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魏建教授,反腐败领域的指定管辖和异地审判的研究,利用裁判文书挖掘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异地审理后定罪量刑会提高,异地审理会加重惩罚。跨县的效果不突出,跨市和跨省效果更突出,要看有没有突破行政壁垒。法制更发达的地方,异地审理效果更明显。这个是否违背罪行相适应?指定管辖背后可能是纪委操作。对魏教授的研究方法,我个人提一点意见,就是他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量,就是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的案件、中级法院的案件和高级法院的案件当然是严重程度不一样的,所以纠结于距离远近或者县、市、省的概念,去确立正相关性,而忽略级别管辖,会导致结论有失偏颇。
天津大学法学院的王燃认为,犯罪嫌疑人画像,以空间为标准,以数据为标准。通过物理空间比较表象,通过虚拟通过可能更真实。基于元数据的画像,基于内容数据的画像。犯罪嫌疑人数据画像的应用场景,进行了举例。数据化、标签化、模型化。犯罪嫌疑人数据画像的注意点,多渠道数据的打通,连接数据的选择,数据源越多越好。案件画像的应用场景。司法人员的数据画像,对法官、对律师的画像。司法人员大数据画像,是否一定准确?
澳门城市大学法学院李洪江谈大数据合理使用和个人权利保护。个人自理属于隐私权范畴,没有隐私的地方就没有尊严,就没有安全。澳门个人资料保护制度,包括基本法、民法典、刑法典、澳门个人资料保护法。具体条文不展开。2005年澳门个人资料保护法,主要内容略。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澳门制度来源于葡萄牙,来自欧盟。主要特点,基本法明确保护隐私权的基本原则,各部门法全方位保护,不留死角。中国也越来越重视网络安全,但我们主要是从政府层面重视国家安全,对个人保护稍显不足,应该借鉴澳门立法,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兼顾合理使用。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荣军教授点评,高检院的钟富雄是从战略角度谈大数据用于检务,但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在其中没有反映出来。窦志成的数据分析给我们比较大的启示,我们如何从个人感受逐步融合进数据的概念,形成结构性知识。魏建讲的是大数据时代的法学研究,就反腐来说,标准不统一,说明制度性的反腐没有建立。王燃主要谈正面画像,但另一方面,负面画像,人肉搜索的问题。公共数据要利用,但要结合个人权益保护。李教授从澳门的角度梳理个人隐私保护,有待我们学习和借鉴。数据的系统性、完整性,以及使用数据的合法、合理原则,如何结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徕教授评论,认为钟富雄的发言涉及到检察院的需求统筹和技术统筹。窦教授给了很多应用场景,天同律所是深度学习方面给律师推送。魏建关注了地理位置,但还有一个变量,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得出的结论是必然还是或然。王燃讲大数据侦查,还要看职务犯罪侦查,资金流向画像,可以再研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李卫国检察长评论,最高检已经就大数据的应用指明了方向,但还没有生根发言,我们的办案人员还在迷茫。转变应该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化。窦教授提出了交互可视化系统,这个一定是大有作为的。王燃对嫌疑人画像,但对司法人员的画像对我们的员额制有帮助。
第三个单元是大数据与司法办案,由中国人民大学李学军教授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江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的周绪平,介绍了江苏镇江检察院研发的数据库。建立大数据采集机制的障碍,公权力部门的壁垒,互联网数据无法采集,侦查机关的数据不给。镇江检察院采集到8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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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大数据,是通过市委协调,建立了互联网数据采集机制,打造标准化的大数据运维系统。关键:应用专业化的大数据研判平台。
无锡市检察院沈洪海讲职务犯罪侦查预防中的大数据思维,认为加强社会控制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平衡,大数据的分析,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了条件。分为几个方面,一是公共建设工程招投标、二是医疗卫生系列案,三是金融领域腐败案,四是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五是大数据的法律授权。案例1围标串标案,案例
2
医疗检验领域犯罪,案例
3
是银行贷款腐败案。大数据的检测包括很多方面,比如财产检测,关系检测,资金流向检测。职务犯罪侦查预防体系建设,必须融入国家反腐败大格局之中。
黑龙江鹤岗市检察院的叶进刚谈如何在社保大数据中查办渎职犯罪。通过编程,在300万条数据中查处违规领取社保资金嫌疑人
9000
余人。取证方法的快速化、简便化。演示略。
江苏徐州市检察院的李振,讲大数据的挖掘模式,人物刻画,关联分析、趋势分析。大数据在广告投放、精准营销方面的成功,可以为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提供借鉴。案例。
腾讯公司安全管理部副总经理汤锦淮讲大数据侦查,他原来是江苏省公安厅的,现在在腾讯。从电信诈骗案说起。大数据不等于数据大,大数据实质上是一种能力。公安部刑侦局有两个法宝,麒麟系统,智能反伪基站系统,鹰眼系统,识别恶意号码和潜在受害用户系统,都是腾讯做的。互联网公司可以为公检法提供各种大数据的应用系统。
北京师范大学张元煌教授点评,江浙一带用大数据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探讨如何看待网络犯罪的问题,每一次技术的进步都伴随着犯罪形式犯罪危害的升级,要创造高技术的犯罪侦查手段、取证手段。主动权要靠预防,要从国家治理转为国家和社会二元治理。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翟小飞处长点评,办案过程中的数据可以是侦查对象,也可以整理出来,进行预防犯罪。大数据在搜集阶段、处理阶段、运用司法实践阶段,涉及到很多问题,比如用户隐私、技术语言如何转为法律语言。暨南大学法学院吕国民教授点评,大数据的特点不是大,而是很多数据非结构化。电子商务交往中的EDI标准化信息,我们现在很多交互信息是非标准化的,我们可以对一些数据进行标准化的工作,有利于办案。
附录:
12月18日
分论坛:“电子证据与大数据”
第一单元 电子证据与司法运用
9:00-
10:0
5
主持人
何家弘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发言人
每人
8
分钟
王敏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题目:非法证据排除之完善
——以电子证据为例的分析
刘品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
题目:电子证据的双联性原理
喻海松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
题目: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技术原理与规则创设
王海欧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刑事技术处处长
题目:
公安机关的电子物证发展
孙春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
题目:电子数据收集和运用规则实证研究
点评人 每人
5
分钟
扈纪华
全国人大法工委原民法室副主任、巡视员
刘广三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范
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讨论
10
分钟
第二单元 大数据与司法管理
10:05-
11:10
主持人
吴宏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发言人
每人
8
分钟
钟福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
题目:大数据与检察工作
窦志成
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副教授
题目:司法大数据上的文本分析应用
魏建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教授
题目:大数据时代的法学研究
:
以
异地审理
和
腐败惩罚为例
王燃
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师
题目:司法大数据画像
李洪江
澳门城市大学助理教授
题目:大数据的合理需要与个人权利保护
点评人 每人
5
分钟
刘荣军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王
铼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侦查与反恐怖学院
教授
李卫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
讨论
10
分钟
荼歇
10
分钟
11:10-10:20
第三单元 大数据与司法办案
11:20-12:25
主持人
李学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
每人
8
分钟
周绪平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
专职委员
题目:职务犯罪侦查大数据管理与运用
沈海洪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题目:职务犯罪侦查预防中的大数据思维
叶进刚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题目:社保大数据办案的实践探索
李振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题目:大数据挖掘模式
汤锦淮
腾讯公司安全管理部副总经理
题目:大数据侦查
点评人 每人
5
分钟
张远煌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三局副局长
张桂勇 公安部
刑事侦查局
副巡视员
吕国民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讨论
10
分钟
会议总结
5
分钟
会议结束
12:30
12 月 17 日
开幕式 (9:00- 9:30)
主持人:刘明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
发言人:
戴玉忠,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谢 呼,腾讯公司副总裁
尤雪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督查局副局长
周成奎,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
主旨发言
时间:(9:30—12:30) (每人 20 分钟)
主持人:谢望原,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网络安全
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发言人: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
员会主任
题目:虚拟财产的当代命运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题目: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
题目:大数据与公诉
顾 坚,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巡视员
题目:两高一部电子数据规定
2
茶歇(10:50—11:00)
主持人:林 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发言人:
雷建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题目: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犯罪——基于立法的视角
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题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
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东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题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之“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构建
朱劲松,腾讯公司安全管理部总经理 、CCTV 十大法治人物
题目:信息化浪潮冲击下的社会化挑战
评论人:(每人 5 分钟)
王世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冯 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午餐(12:30-14:00)
第一单元(14:00-15:30)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主持人: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发言人:(每人 10 分钟)
李 晶,苏州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支队长
题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现状和定罪量刑
皮 勇,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若干问题
李怀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题目: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思路
陈 捷,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研究员、处长
3
题目: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提案对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借鉴意义
评论人:(每人 5 分钟)
王 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飞飞,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郭泽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讨论
茶歇:15:30-15:50
第二单元(15:50-17:50)新型网络犯罪与平台责任
主持人:张 凌,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发言人:(每人 10 分钟)
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题目:APP 犯罪类型研究
杨永华,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题目:网络治理与网络平台刑事责任研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王 莹,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教授
题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任 奎,美团点评安全管理、监察部总经理
题目:刷单诈骗的行为模式及防范打击
谢 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题目:“去中心化”互联网金融时代经济刑法的制度困境与超越---比特币法
律与经济分析
蔡桂生,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讲师
题目:新型支付方式下的诈骗与盗窃的区分
评论人:(每人 5 分钟)
王文华,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4
黄晓亮,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
孙铁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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