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说的专利转让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转让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的行为。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移交受让方的行为。专利权转让的标的为已被合法授予的专利权,转让方为专利权人,转让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标的为专利申请权,即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对其专利申请享有的权利,转让方为专利申请人,转让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前。专利转让可以通过继承、拍卖、权属纠纷、企业合并和分立、赠与和购买等形式来实现。
一般来说,转让方转让专利的动机往往出于:①维护相关专利成本超过相关专利本身带来的收益;②相关专利与战略、主营业务不符,或背离实际实施;③通过相关专利获得资金等权益。受让方接受专利的动机往往出于:①为产品保驾护航;②对他人发起专利诉讼;③避免被他人发起专利诉讼;④为了宣传、项目、补贴等。
流程如下:
专利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的行为。专利许可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许可包括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在约定许可实施许可专利的范围内,许可被许可方实施该许可专利,并且保留自行实施或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许可专利的权利。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在约定许可实施许可专利的范围内,将该许可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方实施,但许可方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许可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在约定许可实施许可专利的范围内,将该许可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方实施,许可方依约定不得实施该许可专利。专利许可往往还需要考虑分许可,分许可,是指被许可方依约定将本合同涉及的许可专利许可给包括关联方在内的第三方。
一般来说,许可方许可专利的动机往往出于:①非专利实施主体在不愿放弃专利所有权前提下,希望通过专利许可获益;②专利实施主体考虑到实施相关专利与战略、主营业务不符,在不愿放弃专利所有权前提下,希望通过专利许可获益;③通过专利许可培育市场。④交叉许可换取所需专利。被许可方接受专利许可的动机往往出于:①避免被他人发起专利诉讼;②获得技术支持。
流程如下: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的决定(即第四次修正),并于2021年06月01日实施。其中增加了三个关于专利开放许可的法条,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法律层面正式创设。专利开放许可,是专利权人自愿向专利主管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来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许可模式。
自愿性。专利权人提出和撤回开放许可声明是自愿的,对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选择是自愿的,只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即可。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还可以自愿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不属于开放许可实施的普通许可。这也是专利开放许可与专利强制许可最主要的区别,体现出专利权人对私权的自愿处分。
开放性。任何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来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实施具有开放许可声明的专利,弱化专利的排他属性,对不特定人进行开放,提高专利转移转化效率。
便利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双方均无需花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进行谈判,十分便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予以公告,潜在被许可人在内的所有社会公众均能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渠道查阅到相关信息,实施主体获取专利信息十分便利。而且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实施主体对公告专利的稳定进行评价也更加便利。整体来说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为许可双方交易带来便利性。
专利许可中的常见的问题有:
①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
专利需求方不清楚专利供应方是否愿意专利许可,在哪里查询愿意专利许可的专利供应方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是如何,专利供应方不清楚谁是专利需求方等;
②交易成本高。
专利供需双方均需花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进行谈判,以获得最大利益,这对交易的进度影响很大,很容易谈不拢而导致交易无法达成。
专利需求方还需要请专业人士对目标专利进行稳定性和权属调查,这都无疑增加了交易成本等。
专利开放许可本身具有自愿性、开放性和便利性的属性,在不影响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下,尊重市场主体、创新主体意思自治,打破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专利“一对多”快速许可,加快了专利实施和产业化的可能。
对于高校、科研机构等非专利产业化主体、不愿或不能自行专利产业化主体、期待扩大专利产业化的主体,专利开放许可能够切实解决其专利许可中的问题,高效实现专利价值。
流程如下:
专利质押,是指专利权人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债务的履行,将拥有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质押给债权人,自己或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把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该权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物权担保行为。技术创新作为推动企业发展的核心,得到了广大高新企业的响应。但中小型的高新企业往往资金欠缺,融资需求较大,而专利具有财产权属性,日渐成为一种融资的工具和手段。专利质押融资申请企业通常为中小企业,银行是发放贷款的机构,自然需要承担一定风险,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不够,银行为降低自身风险,往往将门槛设置的较高,普通中小企业难以受益。故2017年7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指出,要推广专利权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模式。2017年10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抓紧落实专利质押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到,加快扩展专利质押融资工作覆盖面,尽快建立健全专利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2021年03月19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将全省专利质押融资金额及年均增幅,专利质押项目数及年均增幅作为具体绩效指标。
流程如下:
专利作价入股,是指企业依法设立时以专利权作价作为注册资本,或现有企业以专利权作价增资扩股的行为。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专利作价入股可以减轻股东以全部货币资金出资的压力,降低企业负债率。
具有在大型国企、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的从业经验,具备丰富的法律和技术功底。2018年加入九鼎天元,主要从事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业务,包括专利申请、专利复审和无效、专利诉讼、专利挖掘与布局、专利检索与导航分析、专利侵权鉴定、专利评价、专利转化运用、专利培训等,参与及完成多项省部级、市厅级项目。服务客户有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云南大学、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等各大科研院校以及东方电气、中国中药控股、中国南车、中铁八局、郎酒、极米科技等企业单位。
✦律师
✦专利代理师
✦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职称)
✦九鼎天元集团“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九鼎天元集团“宣传贡献奖”一等奖获得者
✦“专利初论”公众号创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