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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互联网电子数据存证标准化可接受性辨析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26 17:59

正文

 当下我们的生活、工作都与互联网密不可分。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要与互联网资讯产生各种各样的关联,知识产权领域也不例外。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互联网电子证据时代。 这种转变一方面说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巨大差别,另一方面也说明电子证据对我们现存证明制度的颠覆性冲击。因此,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在认定标准上有很大的区别。


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来源的多样性、易变性和技术性等特点,所以审判实践中难以直接判断最终获得的电子数据的真伪,容易引发争议。


电子证据的取证存证认定规则需要解决的是何种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可以在诉讼程序中被接受。其证明制度的标准尚不明确,对于这一问题,是否可以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尝试进行认定标准化丞待探讨及明确。现在知产宝从裁判文书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梳理和思考,以供读者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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